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罪名一欄,檢察官誤載罪名為偽造有價證券,茲更正為詐欺;犯罪日期一欄,檢察官誤載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初,茲更正為八十八年十月間至同年十二月間,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有關受刑人附表編號一減刑後所減得之有期徒刑部分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正紀法 官 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秋帆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