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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31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399號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二字第759號撤銷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2罪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5085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受刑人於96年4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87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法 官 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