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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35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85年9 月26日,以85年台非字第27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嗣於95年

8 月1 日移由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 年6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乃聲請免其處分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姿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