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執聲字第一九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附表編號四、五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執行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四、五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附表:
┌─┬───┬────┬────┬────────┬─────┐│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號│ │ │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違反肅│有期徒刑│83年2月 │本 院 │83年12月22││一│清煙毒│3年1月,│1日13時 ├────────┤日 ││ │條例(│視減為有│許為警採│83年度上訴字第 ├─────┤│ │施用毒│期徒刑1 │尿前26小│7371號 │83年12月22││ │品) │年6月又 │時內。 │ │日 ││ │ │15 日。 │ │ │ │├─┼───┼────┼────┼────────┼─────┤│ │違法麻│有期徒刑│82年6月 │本 院 │83年10月29││二│醉藥品│7月,視 │起至83年├────────┤日 ││ │管理條│減為有期│2月1日止│83年度上訴字第 ├─────┤│ │例(吸│徒刑3月 │。 │5890號 │83年10月29││ │食化學│又15日。│ │ │日 ││ │合成麻│ │ │ │ ││ │醉藥品│ │ │ │ ││ │) │ │ │ │ │├─┼───┼────┼────┼────────┼─────┤│ │違反麻│有期徒刑│82年12月│本 院 │83年10月29││ │醉藥品│5年2月。│5日、83 ├────────┤日 ││三│管理條│ │年1月3日│83年度上訴字第 ├─────┤│ │例(販│ │、83年1 │5890號 │84年2月15 ││ │賣化學│ │月10日、│ │日 ││ │合成麻│ │83年1月 │ │ ││ │醉藥品│ │間某日 │ │ ││ │) │ │ │ │ │├─┼───┼────┼────┼────────┼─────┤│ │違法麻│有期徒刑│83年10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84年10月9 ││四│醉藥品│9月,視 │30日至84├────────┤日 ││ │管理條│減為有期│年5月18 │84年度訴字第1571├─────┤│ │例(吸│徒刑4月 │日。 │號 │85年5月2日││ │食化學│又15日。│ │ │ ││ │合成麻│ │ │ │ ││ │醉藥品│ │ │ │ ││ │) │ │ │ │ │├─┼───┼────┼────┼────────┼─────┤│五│違反麻│有期徒刑│84年4月 │本 院 │85年5月9日││ │醉藥品│5年3月。│中旬、84├────────┼─────┤│ │管理條│ │年5月上 │85年度上訴字第 │85年6月24 ││ │例(販│ │旬及84年│737號 │日 ││ │賣化學│ │5月19日 │ │ ││ │合成麻│ │。 │ │ ││ │醉藥品│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