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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6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 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連續加重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連續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1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95年2月2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法第90條第2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張明松法 官 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杉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