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脫逃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7日,以96年度聲字第27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6日,以96年度聲字第30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合計1年4月。於96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53號函所附台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淑蘭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