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依法視為已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前後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在案,受刑人現為臺灣澎湖監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人。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依法視為已減其宣告刑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法 官 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 罪 名 │施打毒品 │販賣運輸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80年減 │有期徒刑12年 ││ │為有期徒刑2年8月) │ │├─────┼──────────┼─────────┤│ 犯罪日期 │78年9月間至79年4月14│78年9月20日 ││ │日 │ │├──┬──┼──────────┼─────────┤│偵年│機關│士林地院檢察署 │板橋地院檢察署 ││查度│ │ │ ││機及├──┼──────────┼─────────┤│關案│案號│79年偵字2043號 │79年偵字2992號 ││、號│ │ │ │├──┼──┼──────────┼─────────┤│最 │法院│台灣士林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後 ├──┼──────────┼─────────┤│事 │案號│79年度訴字第284號 │79年度上訴字第4469││實 │ │ │號 ││審 ├──┼──────────┼─────────┤│ │判決│79.6.14 │80.02.05 ││ │日期│ │ │├──┼──┼──────────┼─────────┤│確 │法院│台灣士林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定 ├──┼──────────┼─────────┤│判 │案號│79年度訴字第284號 │79年度上訴字第4469││ │ │ │號 ││決 ├──┼──────────┼─────────┤│ │確定│79.7.17 │80.02.05 ││ │日期│ │ │├──┴──┼──────────┼─────────┤│所犯法條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 │第9條第1項 │例第5條第1項 │├─────┼──────────┼─────────┤│合於九十六│第2條第2項 │ ││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假 釋 中 │有期徒刑1年4月 │ ││ 視為減刑 │ │ │├─────┼──────────┼─────────┤│ 附 註 │板橋地檢79年度執助字│板橋地檢80年度執助││ │第868號 │字第1031號 ││ │86執更1694 │86執更16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