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8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參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盜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淑娟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