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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8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徒行完畢,嗣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九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

二、經本院覆核卷附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00一號判決書、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等,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廿六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