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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9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李麗玲法 官 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