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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0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肆月、玖月,與附表編號一、四、五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分別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及軍事審判機關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4、5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婷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