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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1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四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柒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