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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以下簡稱修正前、後刑法),其中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該修正後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五參照)。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而其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二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編號1、3、4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九年二月,有本院裁定影本一件附卷可按,本院於定其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界限決之。

四、至檢察官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3、4之罪予以減刑等情,惟該各罪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4月22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424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該裁定正本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故其重為聲請,已違一事不再理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法 官 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宜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⒈ │ ⒉ │ ⒊ │ ⒋ │├──────────┼───────┼──────┼───────┼───────│罪 名 │施用麻醉藥品 │販賣麻醉藥品│施用毒品 │妨害家庭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 │有期徒刑六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二月 │二月 │ │├──────────┼───────┼──────┼───────┼───────│犯 罪 日 期│86年7月26日 │86年7月24日 │86年3月5日 │86年3月5日 │├──────────┼───────┼──────┼───────┼───────┤│偵 查 機 關│桃園地檢86年偵│桃園地檢86年│桃園地檢86年偵│桃園地檢86年偵││年 度 及 案 號│字第3520號 │偵字第3520號│字第3520號 │字第3520號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事實審 │案 號 │86年度訴字 │86年度訴字 │86年度訴字 │86年度上訴字第││法 院 │ │第542號 │第542號 │第542號 │6368號 ││ ├─────┼───────┼──────┼───────┼───────┤│ │判決日期 │86年9月30日 │86年9月30日 │86年9月30日 │87年2月24日 │├────┼─────┼───────┼──────┼───────┼───────┤│確定判決│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確定日期 │86年12月1日 │86年12月1日 │86年12月1日 │87年2月24日 │├────┴─────┼───────┼──────┼───────┼───────┤│所 犯 法 條│麻醉藥品管理管│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第│刑法 ││ │制條例第13條之│條例第13條之│9條第1項 │第239條 ││ │1第2項第4款 │1第2項第1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 │款 │ │款 │款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五月 │不合 │有期徒刑一年七│有期徒刑三月 ││ │ │ │月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