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3月2日起至89年7 月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1(應依同法第22條之1 第1項處斷)之罪,經本院以 94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6094號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法 官 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宜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