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連續販賣毒品及連續施打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連續販賣毒品罪 │連續施用毒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4年 │├──────┼────────────┼─────────────┤│所 犯 法 條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 ││ │第5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 77年10月至78年3月 │77年10月25日至78年3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及案 號 │78年度偵字第2695號 │78年度偵字第2695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 案 號 │78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 │78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 ││實├────┼────────────┼─────────────┤│審│判決日期│78年8月8日 │78年8月8日 │├─┼────┼────────────┼─────────────┤│確│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定├────┼────────────┼─────────────┤│判│ 案 號 │78年度台上字第4467號 │同上 ││決├────┼────────────┼─────────────┤│ │判決確定│78年10月27日 │同上 ││ │日 期│ │ │├─┴────┼────────────┼─────────────┤│合於中華民國│ │第2條第1項第3款 ││九十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拘│12年 │2年 ││役或罰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附 註 │不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