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民榮殯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榮殯葬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又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民榮殯葬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91年1月17日、91年10月2日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4項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各判處罰金12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李麗玲法 官 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