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聲 請 人即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於民國91年、92年間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示。另,附表編號1(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詳下述)、2、3所示罪刑,均合於刑法所定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聲請人曾於95年9月22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發佈通緝,而於96年11月24日緝獲歸案,此有本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既係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即不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聲請減刑,於法即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高愈杰法 官 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憶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附表:
┌─────────┬─────────┬─────────┬────────┐│編 號│ 01 │ 02 │ 03 │├─────────┼─────────┼─────────┼────────┤│罪 名│ 寄藏手槍 │ 轉讓第一級毒品 │ 轉讓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新台幣15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 91年底某日至 │ 92年2月間某日 │ 92年2月間某日 ││ │ 93年7月15日 │ 至同年3月22日 │至同年3月間某日 │├─────────┼─────────┼─────────┼────────┤│偵 察 機 關│ 士林地檢署 │ 板橋地檢署 │板橋地檢署 ││年 度 及 案 號│93年偵字第9219號等│ 92年偵字第6319號 │92年偵字第6319號│├───┬─────┼─────────┼─────────┼────────┤│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 │ │ ││ ├─────┼─────────┼─────────┼────────┤│ │ │ │ │ ││ │案 號│ 94上訴4096號 │ 94上訴1602號 │ 94上訴1602號 ││ │ │ │ │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 95年1月27日 │ 94年10月4日 │ 94年10月4日 ││ │ │ │ │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 │ │ ││ ├─────┼─────────┼─────────┼────────┤│ │ │ │ │ ││ │案 號│ 95台上2172號 │ 97台上3552號 │ 97台上3552號 ││ │ │ │ │ ││ ├─────┼─────────┼─────────┼────────┤│判 決│ │ │ │ ││ │ 確判日期 │ 95年4月20日 │ 97年7月31日 │ 97年7月31日 ││ │ │ │ │ │├───┴─────┼─────────┼─────────┼────────┤│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犯 法 條 │管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第8條第2項 ││ │第11條第4項 │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 不合減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