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50號聲 請 人即 受 刑人 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減刑案號: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所犯法條 │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 │ │ │ ├────────┼─────┤ │年罪犯減刑│度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條例 │ │├──┼──┼───┼────┼────────┼─────┼─────┼─────┼────┤│ │肅清│有期徒│86年4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6年6月23 │肅清煙毒條│第2條第1項│減為有期││ 1 │煙毒│刑4年 │17日上午├────────┤日 │例第9條第1│第3款 │徒刑2年 ││ │條例│。 │9時30分 │85年度重訴字第60├─────┤項 │ │。 ││ │(施│ │許前26小│號 │86年9月15 │ │ │ ││ │用煙│ │時內。 │ │日(撤回上│ │ │ ││ │毒)│ │ │ │訴) │ │ │ │├──┼──┼───┼────┼────────┼─────┼─────┼─────┼────┤│ │肅清│有期徒│85年9月 │本 院 │89年12月29│肅清煙毒條│不符合 │不減刑 ││ 2 │煙毒│刑15年│13日。 ├────────┤日 │例第5條第1│ │ ││ │條例│。 │ │89年度上重更(二├─────┤項 │ │ ││ │(販│ │ │)30號 │90年4月13 │ │ │ ││ │賣煙│ │ │ │日 │ │ │ ││ │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