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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5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詳如附表編號貳所示,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且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檢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相關判決書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