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參、肆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肆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煙毒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貳、
參、肆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壹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第51條第4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法 官 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