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3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法 官 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2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3條之1第2│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3條之1第2││ │項第4款 │項第1款 │├───────┼─────────────┼─────────────┤│ 犯 罪 日 期 │83年10月31日至84年12月15日│84年1月起至84年8月20日 │├───┬───┼─────────────┼─────────────┤│偵 │機 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84 │84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818等 │7051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84 │85 ││ │案├─┼─────────────┼─────────────┤│ 後 │ │字│上易 │上訴 ││ │號├─┼─────────────┼─────────────┤│ 事 │ │號│5107 │3073 ││ ├─┼─┼─────────────┼─────────────┤│ 實 │判│年│85 │85 ││ │決├─┼─────────────┼─────────────┤│ 審 │日│月│2 │9 ││ │期├─┼─────────────┼─────────────┤│ │ │日│13 │9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 │年│84 │85 ││ 確 │案├─┼─────────────┼─────────────┤│ │ │月│上易 │台上 ││ 定 │號├─┼─────────────┼─────────────┤│ │ │日│5107 │6261 ││ 日 ├─┼─┼─────────────┼─────────────┤│ │確│年│85 │85 ││ 期 │定├─┼─────────────┼─────────────┤│ │日│月│2 │12 ││ │期├─┼─────────────┼─────────────┤│ │ │日│13 │31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5年2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