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4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所載。附表編號一、二、

三、四、六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五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盜匪脫逃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6、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2、3、4、6與附表所列編號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婷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