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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689 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89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傷害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盜匪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之傷害、編號2之盜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刑(並經本院89年度聲字第1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傷害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盜匪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月女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