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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7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時間犯偽造文書、盜匪等

2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定應執行刑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編號1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家敏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