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又附表編號2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之犯罪與附表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楊貴志法 官 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月英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