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加重竊盜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不應減刑之加重強盜、加重搶奪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本院調閱判決書審核後,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五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三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九月,其所減少之有期徒刑九月,包括附表編號一、二、三各罪之刑度,並非均屬附表編號一所減之刑度,故上開應行注意事項始規定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即符規定。本院斟酌上開規定、各罪所量處之刑及原減少之刑度,認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加重竊盜罪,應減刑二分之一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合計有期徒刑九年九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月為適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國文法 官 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強盜 │加重搶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七年二月│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 │ │,並於刑之執行完││ │ │ │畢或赦免後,強制││ │ │ │工作三年。 │├────────┼────────┼────────┼────────┤│ 犯 罪 日 期 │九十年七月五日 │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八十九年十月十九││ │ │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署九十年│桃園地檢署九十年│桃園地檢署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一00│度偵字第一一00│度偵字第一一00││ 年 度 案 號 │二號 │二號 │二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九十一年度上訴字│九十二年度上更一│九十二年度上更一││事實審│ │第二一四四號 │字第八二號 │字第八二號 ││ ├────┼────────┼────────┼────────┤│ │判決日期│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十二年七月二十││ │ │二日 │九日 │九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 號│九十一年度上訴字│九十二年度上更一│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判 決│ │第二一四四號 │字第八二號 │字第八二號 ││ ├────┼────────┼────────┼────────┤│ │判 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確定日期│二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二一條第│刑法第三三0條第│刑法第三二六條第││ │一項第三款 │一項 │一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不合 │不合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九月│不減 │不減 ││期間或罰金額 │ │ │ │├────────┼────────┴────────┴────────┤│備 註│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