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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9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06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所載。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煙毒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法 官 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雅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