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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原住臺北縣(選任辯護人 劉明鏡律師

彭志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外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外患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2日執行羈押,至97年10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案由:外患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