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選上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選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法 官 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