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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重上更(三)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號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6 號,中華民國93年7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3 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家敏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