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原名朱美珠選任辯護人 黃璧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法 官 吳 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