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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重附民上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鍾秉憲律師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6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正紀法 官 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附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裁判(二)-駁回或移送民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第 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