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自訴代理人 乙○○
癸○○壬○○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庚○○
甲○○辛○○己○○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自更㈡字第7號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上訴狀所列其餘被告部分,業經自訴代理人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90號案件,準備程序中一併表明係誤載,請求更正(見該筆錄影本),茲不予論列,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金來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