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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 (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據被告甲○○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汝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