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上訴人即被 告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4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96 年度易字第174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汝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