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原告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
23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二被告於原審所提附件二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誣告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張明松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