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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更(二)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㈡字第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選任辯護人 金志雄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D○○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4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8325、20340、23978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A○○、D○○之部分均撤銷。

A○○、D○○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均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二三、二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A○○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經營銓運汽車修配廠,竟與甲丙○(另案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現通緝中)、甲乙○(甲乙○所犯常業竊盜罪,業經有罪判決確定)、D○○,四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協議以分工合作方式,竊車銷贓謀取不法利益,並恃以維生,由A○○教導行竊方法,並在上址銓運汽車修配廠磨製行竊工具,嗣由D○○以電話等方式告知甲丙○所需汽車之廠牌、車型或材料後,由甲乙○及甲丙○負責下手竊車,並由甲乙○拆解所需汽車零件或整車交付之方式,供A○○、D○○以贓車拆解零件出售或將拆卸零件頂拼於他車之模式牟利,並約定甲丙○、甲乙○每竊得一輛汽車或車內安全氣囊、音響、座椅等零件,D○○應給付之代價。自民國90年5月間起,其四人即以此分工方式,由甲丙○利用夜間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665號營業小客車搭載甲乙○,依渠等之謀議,在臺北縣、市各處找尋行竊目標,於附表一所示發現失竊日期當日凌晨某時或前一日夜間某時,及附表一所示失竊地點,由甲丙○把風,甲乙○以附表三所示一字起子等工具下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車輛(含車內財物、零件),得手後,其中附表一編號1、14、23、25、27、

31、33、41、55、57、77、79、81等車輛,由甲乙○駛往上址銓運汽車修配廠,會同甲丙○交付A○○拆解,張晉榮、紀明利二人係A○○所經營銓運汽車修配廠之師傅,明知上開車輛均係竊盜所得,竟基於收受贓物犯意(張晉榮、紀明利二人均經原審判處共同連續故買贓物罪刑確定),收受甲乙○、甲丙○交付之贓車,依A○○之指示加以拆解零件或頂併於他車。另附表一所示其餘車輛,則由甲乙○駕駛至新店山區或臺北縣、市等處之不詳處所,獨自拆卸車內安全氣囊、音響、座椅或備胎等D○○指定之零件配備,及取出車內財物後,將D○○指定零件交給甲丙○,再由甲丙○帶至銓運汽車修配廠或D○○當時工作地點等處轉交D○○。除部分如附表一編號8、9、11、15、19、20、22、40、52、64、68、69、72、73所示物品D○○未予利用者外,D○○均依前開謀議給付如附表一「D○○支付甲丙○、甲乙○之報酬(新台幣)」欄所示之代價。嗣經警於90年10月12日凌晨

1 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忠孝東路口查獲甲丙○,並在甲丙○駕駛之6B—665號營業小客車內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及同日凌晨2時許,在上址銓運汽車修配廠查獲遭竊之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車輛,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乙○、甲丙○於警詢之陳述筆錄,對被告D○○、A○○之犯行,均得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

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此觀司法院釋字第582、592號解釋意旨甚明。」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按「依司法院釋字第582、592號解釋意旨,在民國92年9月1日刑事訴訟法修正生效之前、後,繫屬於各級法院之刑事案件,其個案事實之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之證據者,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均須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又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律特別規定得作為證據者,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法接受詰問程序,藉以保障被告本人之詰問權。」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189號判決意旨可參。㈡經查:甲乙○及甲丙○與被告D○○、A○○等人,經檢察

官將其等一同提起公訴,而成為同案被告之關係。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就被告D○○、A○○本人之案件調查同案被告時,業已使原審同案被告甲乙○、D○○立於證人之地位,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依法命其具結陳述後,並予被告詰問之機會,嗣於原審、本院上訴審、上更㈠審及本院審理時,並再提示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乙○、甲丙○之上開供述筆錄及要旨,由被告等依法辯論,有原審95年11月16日、本院上訴審96年11月6日、本院上更㈠審97年8月20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㈣第21頁、第108頁、本院上訴審卷第162頁、本院上更㈠審卷第103頁反面至104頁)及本院98年9月30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同案被告甲乙○、甲丙○之前於警詢所為不利於被告D○○、A○○二人之陳述筆錄,既已賦予被告反對詰問權,並踐行合法調查程序,則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之意旨,同案被告甲乙○、甲丙○之警詢筆錄均在92年1月14日前製作完成,並繫屬於法院,法院既已踐行前開交互詰問之程序,已無礙於被告攻擊、防禦權之實施,是甲丙○、甲乙○之警詢之陳述筆錄自得作為證據,並有證據能力。

二、除以上被告所爭執之證據能力外,以下所引之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於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與其辯護人均無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該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A○○、D○○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A○○辯稱:我是合法汽車維修廠商,並無原審認定之事實,我只是幫甲丙○及D○○修車云云;被告D○○辯稱:我是在不知情下買竊得之車輛、材料,材料送的地方也不是我上班的地方云云。

二、經查: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原審同案被告(下稱:同案被告)甲丙

○、甲乙○,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㈢第47頁至

48 頁,第149頁正反面)。又證人甲丙○及甲乙○二人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甲丙○把風、甲乙○下手行竊之方式,竊取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車輛(含車內財物、零件)後,即聯繫被告D○○,其中附表一編號1、23至30、38、57號所示車輛,則係被告D○○指定所需汽車廠牌、車型零件後,經渠等下手竊盜而得,除附表一編號8、11、22號所示部分失竊之物品,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丙○並未指述被告D○○有何收購該失竊車輛零件或物品之行為(見偵字第20340號卷二第96頁反面、97頁、98頁反面、157頁)及附表一編號9、

15 、19、20、40、52、64、68、69、72、73號部分物品未交付被告D○○外,其中附表一編號1、14、23、25、27、

31、33、41、55、57、77、79、81號等車輛,係由甲乙○整車駕駛前往上址銓運汽車修配廠,會同甲丙○交付被告A○○或D○○,由D○○依附表一所示前開編號所示,以1萬5千元至3萬元不等之價額支付報酬,整車收購之,再由被告A○○及知情之紀明利、張晉榮等人將車拆解所需零件頂拼至被告D○○待售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其餘車輛,則由甲乙○駕駛至新店山區或臺北縣、市等不詳處所,獨自拆卸車內安全氣囊、音響、座椅或備胎等零件配備,及取出車內財物後,交給甲丙○,再由甲丙○帶至銓運汽車修配廠或被告D○○當時工作地點等處轉交D○○,D○○於收受前開車輛或零件之同時或事後給付如附表一其餘各編號所示約定報酬之事實,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丙○、甲乙○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偵字第20340號卷一第44頁反面至47頁,卷二第13至14頁、27頁、94至102頁、157至162頁、172至173頁、175至207頁、234至235頁),復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丙○於偵查時陳稱:附表一編號1所示自小客車,是D○○說有買一臺泡水車,而指定要的,該車開往銓運汽車修配廠旁之空地後,由紀明利駕駛至對面工廠停放,紀明利並將二面不詳車號之車牌改掛至該車,D○○並給予伊約定之1萬8千元酬勞;作案分工,是D○○會通知伊所需要的車型、材料,伊再與甲乙○尋找目標竊車,伊與甲乙○竊得車輛後,甲乙○開往新店烏來山區拆卸所需音響、安全氣囊、座椅等零配件,再通知伊丟車地點,伊去載甲乙○,到丟車地點伊會抄取被害人電話,載甲乙○離開,並通知王鈴議。贓車或零件交付給D○○,D○○會給付事先約定好的代價。曾親眼看見A○○、張晉榮搜刮車內CD、高爾夫球桿等財物。電話中與A○○提到「殺豬」,即是車輛解體之意,「豬」即指車輛,A○○都知道等情在卷(見偵字第23978號卷第56至59頁、93至95頁、111至121頁),再於原審時證稱:警詢、偵查中所為對於其餘被告不利之供述,均屬實在。本件竊盜是由D○○指定車型去偷的,大部分是由甲乙○開到他處拆解零件,再交給我轉交D○○,附表一編號14、23、25、41、

55、57、77、81等整車沒有找到的車,都是整輛車賣到D○○那裡,零件則由我交到D○○上班的地方。本件A○○有參與,全部的被告都有參與,A○○的部分,也是如我之前所述,將D○○指定的車開到銓運汽車修配廠,A○○搜刮車內財物,零件則交由張晉榮、紀明利拆解,張晉榮、紀明利也知道他們拆解的零件是贓車。通訊監察譯文中,殺豬的意思是將整輛車解體。整車的部分都是開到銓運汽車修配廠交車,開到銓運汽車修配廠時,A○○、紀明利、張晉榮誰在就誰接車,有時D○○在,是開到烤漆房解體。拆解的零件,不是拿到銓運汽車修配廠,而是拿到D○○工作地點的電信局交付。車子晚上牽進去銓運汽車修配廠,如果還沒有解體,會放在烤漆房,等他們有空再解體,我再去銓運修車廠自然會看到,銓運的人都知道車子來源,車子來的時候,鎖頭、啟動裝置都是破壞的,我們車牽回來時他們還要幫我們開門,所以不可能不知道,我們事先還會以電話聯絡,告訴他車子牽到了,看是他要幫我開門還是放在隔壁等語(見原審卷四第94至96頁、101至106頁);證人甲乙○亦於原審時證稱:A○○是甲丙○帶我去認識,通常在新莊案發車廠(銓運汽車修配廠)見面,偷的車子大部分拆內裝丟在路邊,內裝指安全氣囊、音響,零件是甲丙○送去交貨,90年10月12日,是甲丙○說阿華要一臺雅歌,甲丙○就去我家載我,就在路旁找到那輛車(附表一編號1)。什麼人向甲丙○說要什麼東西,我們就去找什麼東西。阿華不曾打給我,都是和我哥哥甲丙○聯絡。9A-2569號車(附表一編號1)拿到新莊(銓運)修車廠對面。我聽到都是甲丙○跟我講說他們(銓運修車廠的人)找什麼車,我不曾跟他們聯絡。「豬」是指一臺車,殺豬是指汽車解體等語(見原審卷四第4至8頁),而被告D○○亦不否認知悉甲丙○、甲乙○二人所交付之車輛均屬贓車,且向甲丙○二人購得之車輛,係交由銓運修車廠負責人被告A○○為其拆卸車輛零件,論件計酬頂拼到其事先購得之肇事車輛販賣牟利,其中由被告A○○以每輛車8千元之報酬拆解車輛,由紀明利、張晉榮均以每輛車約1萬或1萬5千元之代價負責車板金及電焊接合、車輛噴漆烤漆工作,殘餘車體部分,則係由A○○修車廠內的人負責處理之事實(見偵字第20340號卷一第51頁反面至54頁),被告A○○亦自承確為D○○(部分筆錄誤載為張晉華)所購買之肇事車輛,在銓運修車廠內進行頂拼改裝,據其側面了解,頂拼事故車之材料,是由D○○通知甲丙○、甲乙○行竊所需車輛進行支解頂拼而來,其與紀明利、張晉榮等人即負責支解頂拼工作,所得利潤均係D○○各別支付予渠等。張晉榮是修車廠噴漆師父,對於偷回來要支解之車輛僅負責簡單支解車輛之類工作,及搬拆卸下來之物品等語(見警卷一第5頁反面至6頁),經核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丙○、甲乙○上開證述之內容,與被告二人所述支付報酬給甲丙○、A○○之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附表三所示甲丙○竊車所用工具、拆卸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車牌及被告D○○收購附表一編號1所示車輛交付之款項(附表三編號29)等物扣案可證(見原審卷四第104頁)。由被告D○○、A○○前揭供述及同案被告甲丙○、甲乙○上開證述內容,就本案竊盜犯罪之分工情節,互核大致相符。是被告A○○、D○○辯稱未參與竊盜犯行云云,委無可採。

㈡再本案查獲經過,業據證人即負責偵辦本案之警員甲甲○,

於原審具結證稱:我們一開始是根據被害人被偷車恐嚇取財的報案筆錄,查出歹徒恐嚇的電話,再依行動電話的手機序號,從曾經插卡的門號整理出來,甲丙○涉有重嫌,從甲丙○使用的手機門號易付卡查出來他的聯絡對象有在新莊市○○○路○○○號的銓運修車廠,還有他自己新店家裡的電話,然後我們根據這些電話監聽…。後來監聽的結果,有聽到他們在偷車,內部分工有解體、收贓,甲丙○的部分是偷車,再把車子交給A○○解體,如果車上有車主聯絡電話,甲丙○還會打電話給中部的王鈴議,跟他說車子的型號、車號及車主電話,再由王鈴議配合吳易賺兩個人一組,在中部地區不特定地點…向不特定被害人恐嚇取財,甲丙○還有與甲乙○一起偷車。…知道A○○有在做汽車解體,是市刑大監聽所得。…我們逮捕甲丙○,他與我們配合,直接到臺中、豐原交接處,把吳易賺當場逮捕。…查獲當天是由臺北市刑大肅竊組在銓運修車廠對面埋伏,半夜1、2點,他們發現甲丙○和甲乙○,甲丙○開計程車,甲乙○開贓車,把車子開進銓運修車廠對面的空地,空地旁有一堆廢紙可以遮掩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01頁、第102頁、第104頁),證人即查獲本案之警員z○○於原審具結證稱:我們…鎖定甲丙○、吳易賺、A○○他們的修車廠,在90年10月20日(應為12日之誤)到現場埋伏,當場看見甲丙○、甲乙○,甲丙○開計程車,甲乙○開剛偷到的車到A○○的修車廠(即銓運汽車修配廠)現場有看到D○○,我們是以現行犯逮捕…、「(誰出來接應?)D○○,那時很暗出來很多人,A○○也在…當時甲乙○開贓車停在銓運汽車修配廠門口,然後有人出來把車開到對面收廢棄物的場所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86至190頁)。核與同案被告甲丙○、甲乙○前開陳述之被查獲當日,如何將附表一編號一之車輛駛往A○○之車廠等過程相符。更足證被告2人涉有共同竊盜之犯行。

㈢另警方對於被告A○○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銓運汽車修配廠裝設之00000000號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結果:

⒈A○○於90年9月5日2時38分許,與甲丙○持用之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中,甲丙○向A○○稱:「我兩隻豬,都抓回來了」、「要不然…先回來殺豬」等語;並有不詳姓名男子於同日打電話至銓運汽車修配廠給A○○稱:「趁下雨天,趕快把豬殺好吧」、「我們已經殺了兩隻,現在換你跟阿文(即甲丙○)做一下」等語(見警卷㈠第103、106頁)。

⒉綽號「阿強」之姓名年籍不詳男子於90年8月30日9時44分打

電話予A○○稱:「你在拆的時候有沒有拆到乘客座那粒球(安全氣囊)?」,A○○稱:「拆是有拆,不知道放在哪裡」,阿強稱:「那放的時候要注意,不然那1粒可以賣到1萬多元,賣又不能單買1粒,外面收的話,1粒也要好幾千元」等語(警卷㈠第104頁)。

⒊甲丙○又於90年9月26日20時07分打電話給A○○稱:「我

有豬,要拿到你那裡去殺,好嗎?」,A○○稱:「什麼時候?」,甲丙○稱:「這幾天啊。」,A○○稱:「這幾天的話你要事先告訴我」,甲丙○稱:「你要算我多少?」,A○○稱:「都一樣就好」,…甲丙○稱:「…讓你欠那麼多錢,都沒有說,叫你用1臺車,殺1隻豬,你就」,A○○稱:「這不是我一個人的問題」等語(見警卷㈠第109頁)。

⒋上開各情,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㈠第101至110

頁)。觀之該等譯文內容,被告A○○與同案被告甲丙○或不詳之人交談時,多次提及「豬」、「殺豬」等語,並要求被告A○○「殺豬」等情。同案被告甲乙○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哥(甲丙○)他們之間開玩笑的說:這隻豬要整隻殺(台語)」、「(豬指1臺車?)是」、他們是(銓運)修車廠的人、「(殺豬是指把偷來的車輛解體的行為?)是」、「(A○○他們有養豬嗎?)沒有,養豬是我之前白天在屠宰場上班,所以他們才會引用這些術語」、豬即是指1臺車等語(見原審卷㈣第8至10頁);同案被告甲丙○亦證稱:豬是指車輛,殺豬是指解體,A○○均知情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02頁、105頁),已如前述,再參以A○○擔任銓運汽車修配廠負責人,對於甲丙○交付之車輛,其上之鎖頭、啟動裝置均遭破壞,何能諉稱不知該等車輛係贓車,是其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至難採信。從而,依前開通訊監察內容,更足佐證被告A○○與同案被告甲丙○、甲乙○確有竊盜之謀議。

㈣又同案被告甲乙○雖於原審95年5月4日審判期日證稱:只偷

日產CEFIRO車型、三陽雅歌(ACCORD)車型,總共偷了2 、30輛云云。惟查:上開竊盜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甲丙○坦承如前,同案被告甲乙○亦曾於原審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見原審卷㈢第149頁反面),是同案被告甲乙○上開否認部分犯行之證言,已難採信。況甲乙○曾於91年7月12日具狀,並於同年9月11日於原審訊問時陳稱:所竊取之車輛為附表一編號6、7、19、20、37、38、39、42、48、49、58 、

61、62、65、75、80、82、83、84等19輛車(見原審卷㈠第

91、134頁),亦與其於原審上開所證稱竊得車輛為2、30輛等情,互核不符,參以同案被告甲丙○於原審具結證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即本案之犯罪事實)犯行全都是我和甲乙○去偷的,並沒有我自己去偷的等情明確(見原審卷㈣第98頁),足見被告甲乙○上開證稱:只偷2、30次,只有日產CEF IRO車型、三陽雅歌(ACCORD)車型云云,難以採信,自不足據為有利被告A○○、D○○之認定。

㈤此外,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車輛遭竊情節,復據各被害人

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且有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憑(詳見附表二),復有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見警卷㈠第111至

115 頁)。綜上各情,被告A○○、D○○確有事實欄所指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㈥至附表一編號8、9、11、15、19、20、22、40、52、64、68

、69、72、73號所示D○○未予以利用並支付代價之物,雖未經被告D○○利用,但此部分既係被告二人與甲丙○、甲乙○事先共同謀議竊盜之範圍,縱事後被告D○○因故未能予以利用,及未給付同案被告甲丙○、甲乙○報酬,亦不影響被告A○○、D○○竊盜犯行之成立,一併說明。

㈦末參以本案竊盜犯罪期間約5月之久,且犯案次數達80餘次

,犯行甚為密集,犯罪所得非微,被告2人縱使於犯案期間從事其他行業,仍不失其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其等以竊盜罪為常業,至堪認定。

㈧另被告辯護人主張傳訊證人即共同被告甲乙○,惟查,證人

甲乙○業經原審交互詰問詳盡,被告訴訟上攻擊、防禦之保障已然完備,且查無辯護人所陳諸多歧異,致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已無再行傳訊之必要,是其所請,礙難照准,一併說明。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

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經查:

⒈被告行為時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該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但未排除共謀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且倘比較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第1037、第1323號、第25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二人,於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⒉修正後刑法第322條規定,業已刪除常業竊盜罪之規定。故

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而犯數同一詐欺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322條規定,為常業竊盜罪一罪;但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常業竊盜罪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竊盜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惟如竊盜行為有2次以上者,因數罪併罰之結果,其定執行刑之上限係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但不得逾30年),而以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觀之,理論上即可能達10年以下(此為2次竊盜犯行之情形,如為3次以上,則依此類推),顯已重於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所規定之有期徒刑7年以下(1年以上)之法定刑。是以在此種情形下,如適用修正前常業竊盜罪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參照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研討意見)。

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雖已將「左列」改為「下列

」,「犯人」改為「犯罪行為人」,然因沒收屬於從刑,依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點第㈤小點:「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本案關於刑法修正前後之比較適用,整體言之,既應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從刑部分亦應整體適用修正前規定。

⒋經上開所示個別比較新舊法及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

判例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上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前開說明,自應適用該等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處斷。

㈢再被告行為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亦已

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其中修正前該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竊盜之習慣者。二、以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修正後之該條例第1項則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已將犯以竊盜罪為常業者得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刪除,其範圍已有所限縮,因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

四、論罪之理由: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核被告A○○、D○○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其二人與同案被告甲丙○、甲乙○間,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互推實施犯行,為共同正犯。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等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①原審附表一編號8、11、16、22所示D○○購入贓物及金額欄內所示部分,雖均記載「不詳」,然原判決未予以說明理由,已有未當。且查,上開編號8、11、22號所示失竊物品,甲丙○並未指述此部份被告D○○有何利用並支付代價之行為(見偵字第20340號卷二第96頁反面、97頁、98頁反面、第157頁),是既無證據證明被告D○○有加以利用並支付價金之行為,應即認定被告D○○並未利用並支付代價給甲丙○及甲乙○;至編號16並未在甲丙○所述未交付D○○之部分,亦非其指證整車交付D○○之部分,應係以拆解零件之方式,交付D○○取得報酬之部分,詳見前述【貳、

二、(一)】,是原判決附表一所記載之「不詳」,尚嫌無據,容有未當。②附表三編號第25至28所示之物,均係原審同案被告王鈴議、吳易賺恐嚇犯行所用之物,且屬王鈴議所有,亦與本案被告之犯行無關,是上開附表三編號25至28應毋庸宣告沒收,原審誤為沒收,應有未合。被告二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而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本案犯罪次數甚多且密集,嚴重影響人民財產安全,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被告A○○、D○○均矢口否認犯行,足見並無悔意,並審酌各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被告之品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㈡又如前所述,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

,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參照)。查本案係於約5月期間內密集犯罪達80餘次,具有慣常性,堪認被告A○○、D○○均有犯罪習慣,且其等均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而被告A○○、D○○犯罪當時各有正當職業,猶以犯罪方式取得財物,足見均無正確觀念,具有潛在之危險性格,可見刑之執行已難收矯治之效,為達預防再犯之目的,使能於刑之執行完畢後重返並適應社會生活,爰各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諭知令被告A○○、D○○均於刑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資矯治。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1、23所示之物,係供同案被告甲丙

○、甲乙○行竊所用之物,編號29條所示之物,係被告甲丙○犯罪所得,業據被告甲丙○陳述明確(見原審卷㈣第103至104頁、第151頁),既均屬同案被告甲丙○所有,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22號之車牌係原審同案被告紀明利所有,與本案被告之犯行無關;第25至28所示之物,均係原審同案被告王鈴議、吳易賺恐嚇犯行所用之物,且屬王鈴議所有,亦與本案被告之犯行無關,另附表三編號24現金係原審同案被告王鈴議、吳易賺恐嚇取財犯罪所得之物(尚未交付予同案被告甲丙○之贓款),係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之一部,難認屬犯人所有,且與本案被告無關,是上開附表三編號22、24、25至28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22條、第38條第1項第2、3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仁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附表一 │├─┬───┬───────────┬─────┬─────┬───────┬──────┤│編│被害人│發現車輛遭竊時、地 │ 犯罪方法 │遭竊車牌、│尋獲日期、地點│D○○支付鄭││號│ │ │ │車籍資料 │ │文通、甲乙○││ │ │ │ │ │ │之報酬(新台││ │ │ │ │ │ │幣) │├─┼───┼───────────┼─────┼─────┼───────┼──────┤│一│壬○○│90年10月12日1時許,臺 │甲丙○把風│9A-2569 │立即偵破啟動裝│整輛車一萬八││ │ │北縣新店市○○路交通公│甲乙○行竊│三陽廠、雅│置遭破壞 │仟元 ││ │ │園前 │ │歌型(Acco│ │ ││ │ │ │ │rd)、2000│ │ ││ │ │ │ │年1997CC、│ │ ││ │ │ │ │黑色 │ │ │├─┼───┼───────────┼─────┼─────┼───────┼──────┤│二│Y○○│90年5月16日22時許,臺 │甲丙○把風│DC-8906 │90年5月17日22 │安全氣囊、汽││ │ │北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日產廠、西│時在北縣土城市│車音響、備胎││ │ │ │ │非若(cefi│承天路12號前尋│、一萬元 ││ │ │ │ │ro),1998│獲,損失安全氣│ ││ │ │ │ │年、1995CC│囊二顆、汽車音│ ││ │ │ │ │、白色 │響一套、日產排│ ││ │ │ │ │ │備胎,價值約15│ ││ │ │ │ │ │萬元 │ │├─┼───┼───────────┼─────┼─────┼───────┼──────┤│三│宇○○│90年5月31日8時許,臺北│甲丙○把風│DL-9691 │90年6月1日在臺│安全氣囊、汽││ │ │市○○○路○段○○號前 │甲乙○行竊│日產廠、西│北縣板橋市大漢│車音響、備胎││ │ │ │ │非若,1998│橋下尋獲,損失│、一萬元 ││ │ │ │ │年、1995CC│安全氣囊二顆、│ ││ │ │ │ │、綠色 │汽車音響一套、│ ││ │ │ │ │ │行車電腦一部、│ ││ │ │ │ │ │釣竿一組、備胎│ │├─┼───┼───────────┼─────┼─────┼───────┼──────┤│四│宙○○│90年6月9日3時許,北市 │甲丙○把風│7F-9923 │90年6月18日10 │安全氣囊、汽││ │ │復興南路一段福華飯店前│甲乙○行竊│三陽廠、19│時由臺北縣新莊│車音響、座椅││ │ │ │ │99年、1590│分局光華派出所│七千元 ││ │ │ │ │CC、白色 │尋獲,損失方向│ ││ │ │ │ │ │盤、汽車音響、│ ││ │ │ │ │ │座椅、後保險桿│ │├─┼───┼───────────┼─────┼─────┼───────┼──────┤│五│s○○│90年7月17日23時許,臺 │甲丙○把風│DF-6105 │90年7月23日14 │安全氣囊、汽││ │ │北市○○街○○○號前 │甲乙○行竊│日產廠,西│時在台北縣新店│車音響、一萬││ │ │ │ │非若,1998│市○○路○○○號 │元 ││ │ │ │ │年、2988CC│尋獲,損失安全│ ││ │ │ │ │、黑色 │氣囊二顆、汽車│ ││ │ │ │ │ │音響一套、電視│ ││ │ │ │ │ │機 │ │├─┼───┼───────────┼─────┼─────┼───────┼──────┤│六│亥○ │90年7月20日1時許,臺北│甲丙○把風│DG-2331 │90年7月20日16 │安全氣囊、汽││ │ │市○○○路○段○○號前 │甲乙○行竊│日產廠,西│時在臺北縣新店│車音響一萬元││ │ │ │ │非若,1998│市○○路○段56 │ ││ │ │ │ │年、1995CC│號前尋獲,損失│ ││ │ │ │ │、棕綠色 │安全氣囊二顆、│ ││ │ │ │ │ │汽車音響一套 │ │├─┼───┼───────────┼─────┼─────┼───────┼──────┤│七│R○○│90年6月7日7時許,臺北 │甲丙○把風│CQ-6588 │90年6月8日在臺│安全氣囊、汽││ │ │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日產廠,西│北縣樹林市水源│車音響一萬元││ │ │ │ │非若,1998│街29號前尋獲,│ ││ │ │ │ │年、2988CC│損失安全氣囊二│ ││ │ │ │ │、綠色 │顆、汽車音響一│ ││ │ │ │ │ │套、高爾夫球具│ ││ │ │ │ │ │二套 │ │├─┼───┼───────────┼─────┼─────┼───────┼──────┤│八│Q○○│90年6月6日11時許,臺北│甲丙○把風│DG-7158 │90年6月7日11時│D○○未予以││ │ │市○○○路龍安街口 │甲乙○行竊│日廠牌、休│在臺北縣土城市│利用並支付價││ │ │ │ │旅車、1998│國光路空地尋獲│金 ││ │ │ │ │年、3275CC│,損失汽車音響│ ││ │ │ │ │、白銀色 │、行動電話一具│ ││ │ │ │ │ │、高爾夫球桿一│ ││ │ │ │ │ │套、太陽眼鏡二│ ││ │ │ │ │ │付、洪玲玲身分│ ││ │ │ │ │ │證、玉山銀行提│ ││ │ │ │ │ │款卡、休閒服一│ ││ │ │ │ │ │套、女用皮包、│ ││ │ │ │ │ │現金約八千元 │ │├─┼───┼───────────┼─────┼─────┼───────┼──────┤│九│k○○│92年6月6日6時,臺北縣 │甲丙○把風│3C-3022 │90年6月7日9時 │D○○未予以││ │ │永和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牌、20│在台北縣樹林市│利用並支付價││ │ │ │ │01年、1997│千歲街前尋獲,│金 ││ │ │ │ │CC、白色 │損失安全氣囊二│ ││ │ │ │ │ │顆、汽車音響一│ ││ │ │ │ │ │套、汽車空氣清│ ││ │ │ │ │ │淨機 │ │├─┼───┼───────────┼─────┼─────┼───────┼──────┤│十│M○○│90年7月19日5時許,臺北│甲丙○把風│DC-3590 │90年7月27日19 │座椅七千元 ││ │ │市○○○路○段○○○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19│時在臺北縣板橋│ ││ │ │ │ │97年、1590│市○○街○號前 │ ││ │ │ │ │CC、白色 │尋獲,損失座椅│ ││ │ │ │ │ │二只、汽車音響│ ││ │ │ │ │ │一套、電視vcd │ ││ │ │ │ │ │、擴大器 │ │├─┼───┼───────────┼─────┼─────┼───────┼──────┤│十│午○○│90年6月17日4時許,臺北│甲丙○把風│8K-0113 │90年6月11日11 │D○○未予以││一│ │市○○街○○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時許在臺北縣土│利用並支付價││ │ │ │ │01年、1590│城市○○路○段│金 ││ │ │ │ │CC、白色 │停車格尋獲,損│ ││ │ │ │ │ │失行動電話三具│ ││ │ │ │ │ │、車用vcd一套 │ │├─┼───┼───────────┼─────┼─────┼───────┼──────┤│十│W○○│90年7月15日1時許,臺北│甲丙○把風│DE-1629 │90年7月21日12 │安全氣囊、汽││二│ │市○○路世貿二館旁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時臺北縣新店市│車音響一萬元││ │ │ │ │非若、1998│松林路6號前尋 │ ││ │ │ │ │年、1995CC│獲,損失安全氣│ ││ │ │ │ │、綠色 │囊二顆、汽車音│ ││ │ │ │ │ │響一套、電腦一│ ││ │ │ │ │ │組 │ │├─┼───┼───────────┼─────┼─────┼───────┼──────┤│十│郭亙富│90年6月28日5時許,臺北│甲丙○把風│DC-5968 │90年10月3日19 │安全氣囊、汽││三│ │市○○○路○段○○○號前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時在臺北縣板橋│車音響一萬元││ │ │旁 │ │非若、1997│市○○○路○段│ ││ │ │ │ │年、2988CC│十四巷口尋獲,│ ││ │ │ │ │、黑色 │損失安全氣囊、│ ││ │ │ │ │ │音響、備胎、枕│ ││ │ │ │ │ │頭四個、車洗機│ ││ │ │ │ │ │、電鑽、研磨機│ ││ │ │ │ │ │、電鋸、切割機│ │├─┼───┼───────────┼─────┼─────┼───────┼──────┤│十│l○○│90年6月3日4時許,台北 │甲丙○把風│6J-7965 │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四│ │市○○○路○段○○○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 │千元 ││ │ │ │ │00年、1590│ │ ││ │ │ │ │CC、黑色 │ │ │├─┼───┼───────────┼─────┼─────┼───────┼──────┤│十│f○○│90年6月16日8時許,臺北│甲丙○把風│DV-3231 │90年6月17日10 │D○○未予以││五│ │縣新店市○○路○段245 │甲乙○行竊│三陽廠、20│時在臺北縣土城│利用並支付價││ │ │號前 │ │00年、1590│市○○路○段 │金 ││ │ │ │ │CC、黑色 │345號前尋獲, │ ││ │ │ │ │ │損失安全氣囊二│ ││ │ │ │ │ │顆、汽車音響一│ ││ │ │ │ │ │套、汽車油路控│ ││ │ │ │ │ │制器 │ │├─┼───┼───────────┼─────┼─────┼───────┼──────┤│十│癸○○│90年5月16日14時許,臺 │甲丙○把風│EY-6638 │90年5月26日19 │安全氣囊、汽││六│ │北縣永和市○○路○○○號 │甲乙○行竊│CHRYSLER、│時再台北縣土城│車音響一萬元││ │ │前 │ │1996年、19│市○○路四環河│ ││ │ │ │ │95CC、白色│路口尋獲,損失│ ││ │ │ │ │ │安全氣囊二顆、│ ││ │ │ │ │ │汽車音響一套 │ │├─┼───┼───────────┼─────┼─────┼───────┼──────┤│十│d○○│90年7月11日23時許,臺 │甲丙○把風│S9-2838 │90年7月12日在 │安全氣囊、汽││七│ │北市○○街○○○號前 │甲乙○行竊│日產廠、西│臺台北縣五股鄉│車音響一萬元││ │ │ │ │非若、1998│五工路160號前 │ ││ │ │ │ │年、1995CC│尋獲,損失安全│ ││ │ │ │ │、黑色 │氣囊二顆、汽車│ ││ │ │ │ │ │音響、方向盤 │ │├─┼───┼───────────┼─────┼─────┼───────┼──────┤│十│崔建華│90年7月13日2時許,臺北│甲丙○把風│Q2-3898 │90年7月13日在 │安全氣囊、汽││八│ │市○○○路○段○○○號前 │甲乙○行竊│日產廠、西│臺北縣五股工業│車音響一萬元││ │ │ │ │非若、19○○○區○○○路前尋│ ││ │ │ │ │年、1995CC│獲,損失安全氣│ ││ │ │ │ │、綠色 │囊二顆、汽車音│ ││ │ │ │ │ │響、方向盤 │ │├─┼───┼───────────┼─────┼─────┼───────┼──────┤│十│鐘佩瑾│90年6月16日8時許,臺北│甲丙○把風│Z2-7708 │90年6月16日在 │D○○未予以││九│ │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1999│臺北縣中和市圓│利用並支付價││ │ │ │ │年、1997CC│通路369巷30弄 │金 ││ │ │ │ │、銀色 │前尋獲,損失安│ ││ │ │ │ │ │全氣囊二顆、汽│ ││ │ │ │ │ │車音響一套、太│ ││ │ │ │ │ │陽眼鏡一付 │ │├─┼───┼───────────┼─────┼─────┼───────┼──────┤│二│V○○│90年6月7日前某日,臺北│甲丙○把風│L4-8231 │臺北縣樹林市新│D○○未予以││十│ │縣土城市○○路○段189 │甲乙○行竊│三陽廠1998│樹路一帶尋獲,│利用並支付價││ │ │號前 │ │年、1997CC│損失安全氣囊二│金 ││ │ │ │ │、白色 │顆、汽車音響一│ ││ │ │ │ │ │套 │ │├─┼───┼───────────┼─────┼─────┼───────┼──────┤│二│S○○│90年6月22日,臺北市敦 │甲丙○把風│DV-4692 │90年6月23日在 │座椅七千元 ││一│ │化北路60巷15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1999│臺北縣新莊市思│ ││ │ │ │ │年、1590CC│源路尋獲,損失│ ││ │ │ │ │、銀色 │方向盤、VCD、 │ ││ │ │ │ │ │汽車音響、喇叭│ ││ │ │ │ │ │、賽車用座椅二│ ││ │ │ │ │ │套、平衡桿 │ │├─┼───┼───────────┼─────┼─────┼───────┼──────┤│二│X○○│90年8月1日,臺北縣新店│甲丙○把風│6B-9027 │90年8月1日在臺│D○○未予以││二│ │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1999│北縣新店市北宜│利用並支付價││ │ │ │ │年、1590CC│路四段萬盛派出│金 ││ │ │ │ │、白色 │所尋獲,損失汽│ ││ │ │ │ │ │車音響、方向盤│ ││ │ │ │ │ │、座椅、輪胎鋼│ ││ │ │ │ │ │圈、避震器、車│ ││ │ │ │ │ │裝電視儀表板、│ ││ │ │ │ │ │重低音喇叭 │ │├─┼───┼───────────┼─────┼─────┼───────┼──────┤│二│J○○│90年8月3日7時,在臺北 │甲丙○把風│Y7-5191 │未尋獲 │整輛車三萬元││三│ │市○○○路○段○○○號 │甲乙○行竊│朋馳廠1992│ │ ││ │ │ │ │年、3199CC│ │ ││ │ │ │ │、灰黑色 │ │ │├─┼───┼───────────┼─────┼─────┼───────┼──────┤│二│G○○│90年5月2日2時,臺北市 │甲丙○把風│DB-8605 │90年5月17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四│ │仁愛路27巷口前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店市北│元 ││ │ │ │ │非若、1997│宜路萬盛派出所│ ││ │ │ │ │年、1995CC│尋獲,損失安全│ ││ │ │ │ │、黑色 │氣囊二顆、汽車│ ││ │ │ │ │ │音響一套、ABS │ ││ │ │ │ │ │電腦一部、釣竿│ ││ │ │ │ │ │一組 │ │├─┼───┼───────────┼─────┼─────┼───────┼──────┤│二│E○○│90年8月2日12時許,臺北│甲丙○把風│8A-6386 │未尋獲 │整輛車三萬元││五│ │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朋馳廠1992│ │ ││ │ │ │ │年、3199CC│ │ ││ │ │ │ │、黑色 │ │ │├─┼───┼───────────┼─────┼─────┼───────┼──────┤│二│寅○○│95年5月24日7時,臺北縣│甲丙○把風│3A-7776 │90年5月24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六│ │永和市○○路○○○巷口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00│新店市○○路河│元 ││ │ │ │ │年、1997CC│堤上尋獲,損失│ ││ │ │ │ │、白色 │安全氣囊、汽車│ ││ │ │ │ │ │音響、方向盤等│ │├─┼───┼───────────┼─────┼─────┼───────┼──────┤│二│P○○│90年8月23日凌晨,臺北 │甲丙○把風│DV-4570 │未尋獲 │整輛車三萬元││七│ │市○○路○段○○○ 號前 │甲乙○行竊│朋馳廠、19│ │ ││ │ │ │ │93年、3199│ │ ││ │ │ │ │CC、黑色 │ │ │├─┼───┼───────────┼─────┼─────┼───────┼──────┤│二│K○○│90年5月26日1時,臺北縣│甲丙○把風│K8-4606 │90年5月26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八│ │中和市○○○○路口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店市烏│元 ││ │ │ │ │非若、1997│來山上尋獲,損│ ││ │ │ │ │年1995CC、│失安全氣囊、 │ ││ │ │ │ │綠色 │VCD音響、行車 │ ││ │ │ │ │ │電腦等 │ │├─┼───┼───────────┼─────┼─────┼───────┼──────┤│二│巳○○│90年5 月25日23時,臺北│甲丙○把風│CL-9593 │90年5月27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九│ │市○○○路○段○○○號前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店市新│元 ││ │ │ │ │非若、1996│烏路尋獲,損失│ ││ │ │ │ │年、1995CC│安全氣囊、VCD │ ││ │ │ │ │、白色 │音響、行車電腦│ │├─┼───┼───────────┼─────┼─────┼───────┼──────┤│三│t○○│90年5 月25日凌晨時,臺│甲丙○把風│DG-0931 │90年5月25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十│ │北市○○○路○段○○號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土城市中│元 ││ │ │ │ │非若、1998│央路四段10號前│ ││ │ │ │ │年、988CC │尋獲,損失安全│ ││ │ │ │ │、綠色 │氣囊、手煞車、│ ││ │ │ │ │ │行車電腦等 │ │├─┼───┼───────────┼─────┼─────┼───────┼──────┤│三│己○○│90年8月7日凌晨,臺北縣│甲丙○把風│BN-3597 │未尋獲 │整輛車二萬元││一│ │板橋市○○路○段○○號停│甲乙○行竊│朋馳廠、19│ │ ││ │ │車格 │ │93年、2190│ │ ││ │ │ │ │CC、黑色 │ │ │├─┼───┼───────────┼─────┼─────┼───────┼──────┤│三│C○○│90年7 月12日11時許,臺│甲丙○把風│DK-9539 │90年7月13日在 │安全氣囊、音││二│ │北市○○○○路口 │甲乙○行竊│日產廠,休│臺北縣五股鄉五│響一萬元 ││ │ │ │ │旅車、1998│股工業區自行尋│ ││ │ │ │ │年、3275CC│獲,損失高爾夫│ ││ │ │ │ │、銀色 │球具、安全氣囊│ ││ │ │ │ │ │、音響 │ │├─┼───┼───────────┼─────┼─────┼───────┼──────┤│三│甲○○│90年5月3日1時許,臺北 │甲丙○把風│DT-8032 │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三│ │市○○○路○段○○○巷23 │甲乙○行竊│三陽廠、19│ │千元 ││ │ │號前 │ │99年、1590│ │ ││ │ │ │ │CC、銀色 │ │ │├─┼───┼───────────┼─────┼─────┼───────┼──────┤│三│U○○│90年6月9日凌晨許,臺北│甲丙○把風│7K-7797 │90年6月9日在臺│安全氣囊、音││四│ │市○○○路○段○○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北縣新莊市中原│響一萬元 ││ │ │ │ │01年、1997│東路68號前自行│ ││ │ │ │ │CC、白色 │尋獲,損失安全│ ││ │ │ │ │ │氣囊雙座、空氣│ ││ │ │ │ │ │清淨機、行車電│ ││ │ │ │ │ │腦、手機cd │ │├─┼───┼───────────┼─────┼─────┼───────┼──────┤│三│玄○○│90年6 月2日凌晨時,臺 │甲丙○把風│CX-4802 │90年6月4日板橋│安全氣囊、音││五│ │北縣板橋市○○街○○號旁│甲乙○行竊│日廠牌、西│分局刑事祖尋獲│響一萬元 ││ │ │號 │ │非若、1998│,損失安全氣囊│ ││ │ │ │ │年、2988CC│雙座、AIR電腦 │ ││ │ │ │ │、灰色 │三個、汽車音響│ ││ │ │ │ │ │含CD主機換片、│ ││ │ │ │ │ │備胎 │ │├─┼───┼───────────┼─────┼─────┼───────┼──────┤│三│r○○│90年7月20日1時許,臺北│甲丙○把風│8F-8521 │90年7月20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六│ │縣新店市○○路○段○○○號│甲乙○行竊│三陽廠、19│臺北縣三重市光│元 ││ │ │前 │ │99年、1590│華路9號前尋獲 │ ││ │ │ │ │CC、紅色 │,損失方向盤、│ ││ │ │ │ │ │座椅三只、汽車│ ││ │ │ │ │ │CD音響一組、太│ ││ │ │ │ │ │陽眼鏡三支、香│ ││ │ │ │ │ │水二瓶 │ │├─┼───┼───────────┼─────┼─────┼───────┼──────┤│三│丙○○│90年7 月14日凌晨時,臺│甲丙○把風│DY-6608 │90年7月14日在 │安全氣囊、音││七│ │北市市○○道敦化南路口│甲乙○行竊│日廠牌、西│新店市自行尋獲│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損失全皮公事│ ││ │ │ │ │年、1995CC│包一個、安全氣│ ││ │ │ │ │、綠色 │囊、音響 │ │├─┼───┼───────────┼─────┼─────┼───────┼──────┤│三│b○○│90年5 月14日凌晨時,臺│甲丙○把風│V2-4596 │90年5月16日在 │安全氣囊、音││八│ │北市○○路○段古亭國小│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店市自│響一萬元 ││ │ │旁 │ │非若、1998│行尋獲,損失安│ ││ │ │ │ │年、1995CC│全氣囊、汽車音│ ││ │ │ │ │、綠色 │響 │ │├─┼───┼───────────┼─────┼─────┼───────┼──────┤│三│p○○│90年5月15日10 時許,臺│甲丙○把風│9B-5005 │90年5月30日在 │安全氣囊、音││九│ │北市○○○路○段○○號前│甲乙○行竊│三陽廠、20│烏來鄉忠治村隧│響一萬元 ││ │ │ │ │00年、1997│道前尋獲,損失│ ││ │ │ │ │CC、白色 │安全氣囊、音響│ ││ │ │ │ │ │等零件 │ │├─┼───┼───────────┼─────┼─────┼───────┼──────┤│四│n○○│90年9月7日凌晨許,臺北│甲丙○把風│8K-3549 │90年9月7日在台│D○○未予以││十│ │市○○路○○路口 │甲乙○行竊│福特六和廠│北縣泰山鄉全興│利用並支付價││ │ │ │ │、2001年、│路尋獲,損失安│金 ││ │ │ │ │1998CC、藍│全氣囊、音響、│ ││ │ │ │ │銀色、箱型│儀表板、車門板│ ││ │ │ │ │ │、車燈、保險桿│ ││ │ │ │ │ │、葬儀用品 │ │├─┼───┼───────────┼─────┼─────┼───────┼──────┤│四│u○○│90年5月13日6時,臺北縣│甲丙○把風│DK-0633 │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一│ │新店市○○○○街口 │甲乙○行竊│三陽廠、19│ │千元 ││ │ │ │ │98年、1590│ │ ││ │ │ │ │CC、黑色 │ │ │├─┼───┼───────────┼─────┼─────┼───────┼──────┤│四│酉○○│90年5月24日5時,臺北縣│甲丙○把風│DA-8356 │90年5月24日在 │安全氣囊、音││二│ │板橋市○○○路錢櫃KTV │甲乙○行竊│三陽廠、19│臺北縣新店市安│響一萬元 ││ │ │前 │ │99年、1997│康路自行尋獲,│ ││ │ │ │ │CC、黑色 │損失安全氣囊、│ ││ │ │ │ │ │音響 │ │├─┼───┼───────────┼─────┼─────┼───────┼──────┤│四│q○○│90年7 月10日凌晨時,臺│甲丙○把風│DF-0966 │90年7月16日在 │安全氣囊、音││三│ │北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台北縣三重市光│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華路15號前尋獲│ ││ │ │ │ │年、1995CC│,損失安全氣囊│ ││ │ │ │ │、黑色 │、音響、行車電│ ││ │ │ │ │ │腦 │ │├─┼───┼───────────┼─────┼─────┼───────┼──────┤│四│v○ │90年9 月24日凌晨時,臺│甲丙○把風│S9-4331 │90年9月24日在 │安全氣囊、音││四│ │北縣新莊市○○路○○○號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店市長│響一萬元 ││ │ │前 │ │非若、1998│春路上坡尋獲,│ ││ │ │ │ │年、1995CC│損失安全氣囊、│ ││ │ │ │ │、黑色 │音響、行車電腦│ │├─┼───┼───────────┼─────┼─────┼───────┼──────┤│四│申○○│90年9月3日2時許,臺北 │甲丙○把風│6B-5585 │90年10月13日在│安全氣囊、音││五│ │市○○○路○段○○○巷口 │甲乙○行竊│三陽廠1996│臺北縣五股鄉五│響一萬元 ││ │ │ │ │年、1590CC│權五路尋獲,損│ ││ │ │ │ │、黑色 │失汽車零件價值│ ││ │ │ │ │ │約十二萬餘元 │ │├─┼───┼───────────┼─────┼─────┼───────┼──────┤│四│子○○│90年9 月24日凌晨6時, │甲丙○把風│H3-0919 │90年9月24日在 │安全氣囊、音││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五股鄉台│響一萬元 ││ │ │停車格 │ │非若、1996│五線尋獲,損失│ ││ │ │ │ │年、1995CC│安全氣囊、音響│ ││ │ │ │ │、藍色 │、行車電腦 │ │├─┼───┼───────────┼─────┼─────┼───────┼──────┤│四│辛○○│90年6月23日2時許,臺北│甲丙○把風│8B-0011 │90年6月25日在 │安全氣囊、音││七│ │市○○○路○段○○○ 號停│甲乙○行竊│三陽廠2000│臺北縣新莊市思│響七千元 ││ │ │車格 │ │年、1590CC│源路尋獲,損失│ ││ │ │ │ │、黑色 │方向盤、音響、│ ││ │ │ │ │ │座椅、安全帶、│ ││ │ │ │ │ │行動電話、皮夾│ │├─┼───┼───────────┼─────┼─────┼───────┼──────┤│四│e○○│90年6月7日23時許,臺北│甲丙○把風│DO-0885 │90年6月8日在臺│安全氣囊、音││八│ │縣新莊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1999│北縣中和市健康│響一萬元 ││ │ │ │ │年、1997CC│路上尋獲,損失│ ││ │ │ │ │、綠色 │汽車零件 │ │├─┼───┼───────────┼─────┼─────┼───────┼──────┤│四│O○○│90年5 月15日凌晨時,臺│甲丙○把風│EZ-0006 │90年5月15日在 │安全氣囊、音││九│ │北市○○○路○段○○號前│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店市新│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6│烏路2段226號尋│ ││ │ │ │ │年、1995CC│獲,損失高爾夫│ ││ │ │ │ │、白色 │球具、安全氣囊│ ││ │ │ │ │ │、音響 │ │├─┼───┼───────────┼─────┼─────┼───────┼──────┤│五│I○○│90年6月7日2時許,臺北 │甲丙○把風│3A-7319 │90年7月6日在臺│安全氣囊、音││十│ │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北縣中和市圓通│響七千元 ││ │ │ │ │00年、1997│路369巷口尋獲 │ ││ │ │ │ │CC、黑色 │,損失安全氣囊│ ││ │ │ │ │ │、音響、空氣濾│ ││ │ │ │ │ │淨器 │ │├─┼───┼───────────┼─────┼─────┼───────┼──────┤│五│辰○○│90年6月23日5時許,臺北│甲丙○把風│8B-2205 │90年6月24日在 │安全氣囊、音││一│ │市○○○○路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00│臺北縣三重市中│響一萬元 ││ │ │ │ │年、1997CC│興北街70號尋獲│ ││ │ │ │ │、白色 │,損失安全氣囊│ ││ │ │ │ │ │、音響、行車電│ ││ │ │ │ │ │腦 │ │├─┼───┼───────────┼─────┼─────┼───────┼──────┤│五│c○○│90年6 月16日23時許,臺│甲丙○把風│T3-4886 │90年6月19日在 │D○○未予以││二│ │北縣烏來鄉烏來停車場 │甲乙○行竊│日產廠、休│台北縣新店市平│利用並支付價││ │ │ │ │旅車、1998│廣路前尋獲,電│金 ││ │ │ │ │年、3275CC│門鎖被破壞 │ ││ │ │ │ │、黑色 │ │ │├─┼───┼───────────┼─────┼─────┼───────┼──────┤│五│i○○│90年9 月22日凌晨時,新│甲丙○把風│DG-8317 │90年9月23日在 │安全氣囊、音││三│ │店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莊市五│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6│工六路尋獲,損│ ││ │ │ │ │年、1995CC│失安全氣囊、音│ ││ │ │ │ │、黑色 │響、變速箱、冷│ ││ │ │ │ │ │氣電腦、行車電│ ││ │ │ │ │ │腦 │ │├─┼───┼───────────┼─────┼─────┼───────┼──────┤│五│F○○│90年9月22日1時許,臺北│甲丙○把風│8A-1138 │90年9月22日在 │安全氣囊、音││四│ │市○○○路○段○○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00│臺北縣新莊市思│響七千元 ││ │ │ │ │年、1590CC│源路大漢橋下尋│ ││ │ │ │ │、紅色 │獲,損失方向盤│ ││ │ │ │ │ │、音響、座椅 │ │├─┼───┼───────────┼─────┼─────┼───────┼──────┤│五│蔡有恆│90年7月8日凌晨,臺北市│甲丙○把風│2A-0956 │未尋獲 │整輛車二萬元││五│ │羅斯福路六段93號前 │甲乙○行竊│福特六和廠│ │ ││ │ │ │ │、2000年、│ │ ││ │ │ │ │1840CC、銀│ │ ││ │ │ │ │色 │ │ ││ │ │ │ │ │ │ │├─┼───┼───────────┼─────┼─────┼───────┼──────┤│五│a○○│90年9 月29日凌晨5時, │甲丙○把風│CN-9429 │90年9月30日在 │安全氣囊、音││六│ │臺北市羅斯福、辛亥路口│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店市永│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6│興路口尋獲,損│ ││ │ │ │ │年、1995CC│失安全氣囊、CD│ ││ │ │ │ │、藍色 │音響主機、冷氣│ ││ │ │ │ │ │風管 │ │├─┼───┼───────────┼─────┼─────┼───────┼──────┤│五│戊○○│90年9月5日凌晨,臺北縣│甲丙○把風│3A-5529 │尚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七│ │土城市○○路○○路口 │甲乙○行竊│國瑞廠2000│ │千元 ││ │ │ │ │年、1497CC│ │ ││ │ │ │ │、銀色 │ │ │├─┼───┼───────────┼─────┼─────┼───────┼──────┤│五│戌○○│90年7 月10日23時,臺北│甲丙○把風│Q2-6047 │90年7月11日在 │安全氣囊、音││八│ │敦化南路口1段172號前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莊市中│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原東路61號前尋│ ││ │ │ │ │年、1995CC│獲,損失安全氣│ ││ │ │ │ │、白色 │囊、音響主機 │ │├─┼───┼───────────┼─────┼─────┼───────┼──────┤│五│高永棻│90年7 月8日11時,臺北 │甲丙○把風│V5-3516 │90年8月9日在台│安全氣囊、音││九│ │吉林路四平街口段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北縣五股鄉五權│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路尋獲,損失安│ ││ │ │ │ │年、2988CC│全氣囊、音響主│ ││ │ │ │ │、綠色 │機、儀表板、備│ ││ │ │ │ │ │胎 │ │├─┼───┼───────────┼─────┼─────┼───────┼──────┤│六│丑○○│90年9 月28日7時,臺北 │甲丙○把風│DF-8860 │90年9月30日臺 │安全氣囊、音││十│ │大安路一段116巷10號前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北縣警察局土城│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分局頂埔派出所│ ││ │ │ │ │年、2988CC│尋獲,損失安全│ ││ │ │ │ │、黑色 │氣囊四座(含電│ ││ │ │ │ │ │腦)、CD音響、│ ││ │ │ │ │ │備胎 │ │├─┼───┼───────────┼─────┼─────┼───────┼──────┤│六│m○○│90年7 月4日7時,臺北中│甲丙○把風│DC-3967 │90年7月5日在臺│安全氣囊、音││一│ │華路口二段369號前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北縣新莊市思源│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路42號前尋獲,│ ││ │ │ │ │年、1995CC│損失不詳 │ ││ │ │ │ │、綠色 │ │ │├─┼───┼───────────┼─────┼─────┼───────┼──────┤│六│y○○│90年9月4日8時,臺北縣 │甲丙○把風│K5-9263 │90年9月8日在臺│安全氣囊、音││二│ │新店市○○路○段○○○號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北縣新莊市貴子│響一萬元 ││ │ │前 │ │非若、1997│路185號前尋獲 │ ││ │ │ │ │年、2988CC│,損失安全氣囊│ ││ │ │ │ │、黑色 │、CD音響全組等│ ││ │ │ │ │ │零件 │ │├─┼───┼───────────┼─────┼─────┼───────┼──────┤│六│L○○│90年9 月17日凌晨5時, │甲丙○把風│CX-7138 │90年9月19日在 │安全氣囊、音││三│ │台北縣新莊市大漢橋上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新莊市五股工業│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區尋獲,損失安│ ││ │ │ │ │年、1995CC│全氣囊、音響、│ ││ │ │ │ │、綠色 │備胎 │ │├─┼───┼───────────┼─────┼─────┼───────┼──────┤│六│T○○│90年9月22日1時許,臺北│甲丙○把風│IW-5616 │90年9月22日在 │D○○未予以││四│ │縣新店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19│臺北市○○路與│利用並支付價││ │ │ │ │94年、1997│中華路口尋獲,│金 ││ │ │ │ │CC、綠色 │損失安全氣囊、│ ││ │ │ │ │ │音響、行車電腦│ ││ │ │ │ │ │、方向盤、儀表│ ││ │ │ │ │ │板 │ │├─┼───┼───────────┼─────┼─────┼───────┼──────┤│六│w○○│90年8月31日7時許,臺北│甲丙○把風│8G-2205 │90年9月30日在 │汽車音響、座││五│ │市○○○路○段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臺北縣泰山鄉楓│椅七千元 ││ │ │ │ │00年、1997│江路尋獲,損失│ ││ │ │ │ │CC、銀色 │音響,座椅四張│ │├─┼───┼───────────┼─────┼─────┼───────┼──────┤│六│地○○│90年7月25日9時許,臺北│甲丙○把風│DV-8223 │90年8月1日在臺│汽車音響、座││六│ │縣板橋市○○路○段148 │甲乙○行竊│三陽廠、19│北縣五股鄉成泰│椅七千元 ││ │ │號前 │ │99年、1590│路293號前尋獲 │ ││ │ │ │ │CC、紅色 │,損失方向盤、│ ││ │ │ │ │ │CD音響、跑車座│ ││ │ │ │ │ │椅 │ │├─┼───┼───────────┼─────┼─────┼───────┼──────┤│六│庚○○│90年6月24日1時許,臺北│甲丙○把風│DZ-2226 │90年6月29日在 │汽車音響、座││七│ │市○○街66之4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19│臺北縣三重市中│椅一萬元 ││ │ │ │ │99年、1997│興北街與興德路│ ││ │ │ │ │CC、白色 │口尋獲,損失音│ ││ │ │ │ │ │響、座椅、行動│ ││ │ │ │ │ │電話、手錶、其│ ││ │ │ │ │ │他零件 │ │├─┼───┼───────────┼─────┼─────┼───────┼──────┤│六│黃○○│90年10月4日1時許,臺北│甲丙○把風│CL-3933 │90年10月4日在 │D○○未予以││八│ │市○○○路○段○○○號前 │甲乙○行竊│三菱廠、19│臺北縣新店市溪│利用並支付價││ │ │ │ │9年、1997C│園路尋獲,損失│金 ││ │ │ │ │C、灰色 │車內裝飾被拔光│ ││ │ │ │ │ │、車內現金一千│ ││ │ │ │ │ │元 │ │├─┼───┼───────────┼─────┼─────┼───────┼──────┤│六│丁○○│90年5月2日23時,臺北市│甲丙○把風│L4-6099 │刑事局偵四隊尋│D○○未予以││九│ │西藏路197號前 │甲乙○行竊│朋馳廠、19│獲,損失車內汽│利用並支付價││ │ │ │ │97年、3199│車電腦、音響零│金 ││ │ │ │ │CC、黑色 │件 │ │├─┼───┼───────────┼─────┼─────┼───────┼──────┤│七│o○○│90年8月10日零時,臺北 │甲丙○把風│DQ-1773 │90年8月10在臺 │汽車音響、座││十│ │市○○○市○○道口 │甲乙○行竊│三陽廠、19│北縣新店市北宜│椅七千元 ││ │ │ │ │99年、1590│公路尋獲、損失│ ││ │ │ │ │CC、黑色 │座椅二張、方向│ ││ │ │ │ │ │盤、音響、儀表│ ││ │ │ │ │ │板、備胎、排氣│ ││ │ │ │ │ │管 │ │├─┼───┼───────────┼─────┼─────┼───────┼──────┤│七│張怡如│90年7月31日1時,臺北縣│甲丙○把風│3G-6589 │90年8月8日在臺│汽車音響、座││一│ │中和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北縣五股鄉成泰│椅七千元 ││ │ │ │ │00年、1590│路二段欣雅泳池│ ││ │ │ │ │CC、白色 │前尋獲,損失座│ ││ │ │ │ │ │椅四張、方向盤│ ││ │ │ │ │ │、音響等零件、│ ││ │ │ │ │ │人參粉 │ │├─┼───┼───────────┼─────┼─────┼───────┼──────┤│七│天○○│90年8月3日4時,臺北市 │甲丙○把風│ZZ-587 │90年8月3日在臺│D○○未予以││二│ │辛亥路溫州街口 │甲乙○行竊│三菱廠、19│九縣九公里處尋│利用並支付價││ │ │ │ │98年、1149│獲,損失電腦伴│金 ││ │ │ │ │0CC、白色 │唱機、錄影機、│ ││ │ │ │ │、遊覽車 │車用無線電 │ ││ │ │ │ │ │ │ │├─┼───┼───────────┼─────┼─────┼───────┼──────┤│七│未○○│90年7月30日9時許,臺北│甲丙○把風│AK-3299 │90年7月30日在 │D○○未予以││三│ │市○○○路○○○號○○號前 │甲乙○行竊│朋馳廠1992│新莊市○○路中│利用並支付價││ │ │ │ │年、3199CC│山路口尋獲,損│金 ││ │ │ │ │、黑色 │失汽車電腦、音│ ││ │ │ │ │ │響、冷氣設備 │ ││ │ │ │ │ │ │ │├─┼───┼───────────┼─────┼─────┼───────┼──────┤│七│j○○│90年8月9日10時,台北中│甲丙○把風│P7-9899 │90年8月9日在臺│安全氣囊、音││四│ │和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日產廠QX4 │北縣三峽鎮竹崙│響一萬元 ││ │ │ │ │旅車、1997│里附近尋獲,損│ ││ │ │ │ │年、3275CC│失車門鎖遭強力│ ││ │ │ │ │、白色 │破壞、安全氣囊│ ││ │ │ │ │ │二個、音響、方│ ││ │ │ │ │ │向盤遭鋸斷 │ │├─┼───┼───────────┼─────┼─────┼───────┼──────┤│七│x○○│90年7月26日8時,臺北市│甲丙○把風│3C-0152 │90年8月13日在 │汽車音響、座││五│ │羅斯福路六段276巷內 │甲乙○行竊│三陽廠、20│臺北縣中和市建│椅七千元 ││ │ │ │ │01年、1590│三與建二路口尋│ ││ │ │ │ │CC、黑色 │獲,損失車門鎖│ ││ │ │ │ │ │遭強力破壞、座│ ││ │ │ │ │ │椅四張、汽車音│ ││ │ │ │ │ │響一套 │ │├─┼───┼───────────┼─────┼─────┼───────┼──────┤│七│卯○○│90年7月10日7時,臺北縣│甲丙○把風│2A-1153 │90年8月10日在 │汽車音響、座││六│ │永和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臺北縣新莊新樹│椅七千元 ││ │ │ │ │00年、1590│路699巷內尋獲 │ ││ │ │ │ │CC、黑色 │,損失車門遭破│ ││ │ │ │ │ │壞、座椅四張、│ ││ │ │ │ │ │儀表板、方向盤│ │├─┼───┼───────────┼─────┼─────┼───────┼──────┤│七│N○○│90年5月2日2時,臺北縣 │甲丙○把風│7K-4697 │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七│ │新店市○○路○○○巷口 │甲乙○行竊│三陽廠、20│ │千元 ││ │ │ │ │00年、1590│ │ ││ │ │ │ │CC、黑色 │ │ │├─┼───┼───────────┼─────┼─────┼───────┼──────┤│七│乙○○│90年5月23日8時,臺北市│甲丙○把風│DS-8598 │90年5月23日在 │汽車音響、安││八│ │新生南路三段70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19│臺北縣中和市建│全氣囊一萬元││ │ │ │ │99年、1997│一中山路口尋獲│ ││ │ │ │ │CC、銀色 │,損失安全氣囊│ ││ │ │ │ │ │、電腦四組、音│ ││ │ │ │ │ │響 │ │├─┼───┼───────────┼─────┼─────┼───────┼──────┤│七│鄭宗興│90年8月22日23 時,在臺│甲丙○把風│YQ-8899 │90年9月12日在 │整輛車二萬五││九│ │北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朋馳廠、19│臺南市安平區永│千元 ││ │ │ │ │93年、3199│華街、四平路口│ ││ │ │ │ │CC、黑色 │查獲 │ │├─┼───┼───────────┼─────┼─────┼───────┼──────┤│八│g○○│90年10月7日7時,台北縣│甲丙○把風│K6-1025 │90年10月7日在 │汽車音響、安││十│ │永和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五股鄉成│全氣囊一萬元││ │ │ │ │非若、1997│泰路三段318號 │ ││ │ │ │ │年、1995CC│尋獲,損失安全│ ││ │ │ │ │、綠色 │氣囊、行車電腦│ ││ │ │ │ │ │二台、音響 │ │├─┼───┼───────────┼─────┼─────┼───────┼──────┤│八│Z○○│90年7月7日21時,臺北市│甲丙○把風│DY-4693 │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一│(被竊│辛亥路二段憲兵隊旁停車│甲乙○行竊│三陽廠、19│ │千元 ││ │時車主│格 │ │99年、1590│ │ ││ │為許銘│ │ │CC紅色 │ │ ││ │倫) │ │ │ │ │ │├─┼───┼───────────┼─────┼─────┼───────┼──────┤│八│h○○│90年8月16日凌晨3時,臺│甲丙○把風│9N-3993 │90年8月20日在 │汽車音響、座││二│ │北市○○○路○段 │甲乙○行竊│三陽廠、20│臺北縣新莊市復│椅七千元 ││ │ │ │ │01年、1590│興路三段65號尋│ ││ │ │ │ │CC、白色 │獲 │ │├─┼───┼───────────┼─────┼─────┼───────┼──────┤│八│H○○│90年6月27日凌晨0時,臺│甲丙○把風│X2-1177 │90年6月27日在 │汽車音響、安││三│ │北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19│新店市○○路一│全氣囊一萬元││ │ │ │ │99年、1997│段60號前尋獲,│ ││ │ │ │ │CC、白色 │損失安全氣囊、│ ││ │ │ │ │ │音響等物。 │ │├─┼───┼───────────┼─────┼─────┼───────┼──────┤│八│B○○│90年6月16日23 時,臺北│甲丙○把風│DZ-1736 │90年6月21日在 │汽車音響、安││四│ │縣新店市○○路○號前 │甲乙○行竊│三陽廠、20│臺北縣土城市中│全氣囊一萬元││ │ │ │ │00年、1997│央路四段410巷 │ ││ │ │ │ │CC、白色 │口尋獲,損失安│ ││ │ │ │ │ │全氣囊、音響主│ ││ │ │ │ │ │機 │ │└─┴───┴───────────┴─────┴─────┴───────┴──────┘┌────────────────────────────────┐│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及車│證據 │卷內頁數 ││ │號 │ │ │├──┼─────┼───────────┼───────────┤│一 │壬○○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 │9A-2569 │㈡失竊報告 │查卷宗㈠第357至359頁 ││ │ │㈢臺北縣警察局車輛失竊│ ││ │ │ 證明單 │ │├──┼─────┼───────────┼───────────┤│二 │Y○○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60至366頁 ││ │DC-8906 │㈡臺北縣警察局車輛失竊│ ││ │ │ 證明單 │ ││ │ │㈢被害人Y○○對於被害│ ││ │ │ 過程之書面陳述 │ ││ │ │㈣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易明細表 │ ││ │ │㈤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 ││ │ │ 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 │├──┼─────┼───────────┼───────────┤│三 │宇○○ │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宗第367至369頁 ││ │DL-9691 │ │ │├──┼─────┼───────────┼───────────┤│四 │宙○○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70至373頁 ││ │7F-9923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五 │s○○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74至377頁 ││ │DF-6105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六 │亥○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78至380頁 ││ │DG-2331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七 │R○○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81至386頁 ││ │CQ-6588 │㈡失竊報告 │ ││ │ │㈢合作金庫存摺節本影本│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八 │Q○○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87至389頁 ││ │DG-7158 │㈡失竊報告 │ │├──┼─────┼───────────┼───────────┤│九 │k○○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90至393頁 ││ │3C-3022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十 │M○○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94至398頁 ││ │DC-3590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十一│午○○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99至403頁 ││ │8K-0113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㈣郵政存簿儲金儲金簿節│ ││ │ │本影本 │ ││ │ │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分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 ││ │ │ 單 │ │├──┼─────┼───────────┼───────────┤│十二│W○○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04至406頁 ││ │DE-1629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 ││ │ │ 尋獲電腦輸入單 │ │├──┼─────┼───────────┼───────────┤│十三│郭亙富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07至412頁 ││ │DC-5968 │㈡失竊報告 │ ││ │ │㈢臺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證明單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十四│l○○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13至416頁 ││ │6J-7965 │㈡失竊報告 │ ││ │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 分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十五│f○○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17至419頁 ││ │DV-3231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十六│癸○○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20至422頁 ││ │EY-6638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 │ ││ │ │ │ ││ │ │ │ ││ │ │ │ │├──┼─────┼───────────┼───────────┤│十七│d○○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23至426頁 ││ │S9-2838 │㈡失竊報告 │ ││ │ │㈢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 │ │ 機交易明細表 │ │├──┼─────┼───────────┼───────────┤│十八│崔建華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27至430頁 ││ │Q2-3898 │㈡失竊報告 │ ││ │ │㈢存摺節本影本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十九│鐘佩瑾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31至433頁 ││ │Z2-7708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 │ │ 分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 ││ │ │ 單 │ │├──┼─────┼───────────┼───────────┤│二十│V○○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35、436頁 ││ │L4-8231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二一│S○○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37、438頁 ││ │DV-4692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二二│X○○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㈡第22至25頁 ││ │6B-9027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二三│J○○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6至29頁 ││ │Y7-5191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二四│G○○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0至34頁 ││ │DB-8605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㈢存摺節本影本 │ │├──┼─────┼───────────┼───────────┤│二五│E○○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5至41頁 ││ │8A-6386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分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 │ │ 節本影本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二六│寅○○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2至44頁 ││ │3A-7776 │㈡失竊報告 │ ││ │ │㈢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自│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二七│P○○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45至50頁 ││ │DV-4570 │㈡失竊報告 │ ││ │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 分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二八│K○○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51至53頁 ││ │K8-4606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二九│巳○○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54至57頁 ││ │CL-9593 │㈡失竊報告 │ ││ │ │㈢誠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易明細表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三十│t○○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58至60頁 ││ │DG-0931 │㈡失竊報告 │ ││ │ │㈢存摺節本影本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三一│己○○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61至66頁 ││ │BN-3597 │㈡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 ││ │ │ 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㈢華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 │ │ 機交易明細表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㈤失竊報告 │ │├──┼─────┼───────────┼───────────┤│三二│C○○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67、68頁 ││ │DK-9539 │㈡通聯紀錄 │ │├──┼─────┼───────────┼───────────┤│三三│甲○○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69至71頁 ││ │DT-8032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三四│U○○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71至74頁 ││ │7K-7797 │㈡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 ││ │ │ 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三五│玄○○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75至78頁 ││ │CX-4802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三六│r○○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79至83頁 ││ │8F-8521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三七│丙○○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84至86頁 ││ │DY-6608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三八│b○○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87至92頁 ││ │V2-4596 │㈡失竊報告 │ ││ │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 分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㈣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㈤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三九│p○○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93至95頁 ││ │9B-5005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四十│n○○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96至99頁 ││ │8K-3549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㈣通聯紀錄 │ │├──┼─────┼───────────┼───────────┤│四一│u○○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00至102頁 ││ │DK-0633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四二│酉○○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03至107頁 ││ │DA-8356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四三│q○○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08至110頁 ││ │DF-0966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四四│v○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11至117頁 ││ │S9-4331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四五│申○○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18至127頁 ││ │6B-5585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四六│子○○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28至133頁 ││ │H3-0919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四七│辛○○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29至138頁 ││ │8B-0011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四八│e○○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39至142頁 ││ │DO-0885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四九│O○○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43至148頁 ││ │EZ-0006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五十│I○○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49至154頁 ││ │3A-7319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㈣失竊報告 │ │├──┼─────┼───────────┼───────────┤│五一│辰○○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55至159頁 ││ │8B-2205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五二│c○○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60至165頁 ││ │T3-4886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五三│i○○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66至168頁 ││ │DG-8317 │㈡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 ││ │ │ 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五四│F○○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69至172頁 ││ │8A-1138 │㈡失竊報告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五五│蔡有恆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73至179頁 ││ │2A-0956 │㈡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 ││ │ │ 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 ││ │ │㈢通聯紀錄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五六│a○○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80至187頁 ││ │CN-9429 │㈡通聯紀錄 │ ││ │ │㈢失竊報告 │ ││ │ │㈣臺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 ││ │ │ 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㈤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五七│戊○○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88至196頁 ││ │3A-5529 │㈡失竊報告 │ ││ │ │㈢臺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 ││ │ │ 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五八│戌○○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197至200頁 ││ │Q2-6047 │㈡失竊報告 │ ││ │ │㈢通聯紀錄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五九│高永棻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01至204頁 ││ │V5-3516 │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㈢通聯紀錄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六十│丑○○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05至210頁 ││ │DF-8860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㈣失竊報告 │ │├──┼─────┼───────────┼───────────┤│六一│m○○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11至213頁 ││ │DC-3967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六二│y○○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14至216頁 ││ │K5-9263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六三│L○○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17至220頁 ││ │CX-7138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㈣失竊報告 │ │├──┼─────┼───────────┼───────────┤│六四│T○○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21至227頁 ││ │IW-5616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㈣失竊報告 │ │├──┼─────┼───────────┼───────────┤│六五│w○○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28至230頁 ││ │8G-2205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㈣失竊報告 │ │├──┼─────┼───────────┼───────────┤│六六│地○○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31至237頁 ││ │DV-8223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㈣失竊報告 │ │├──┼─────┼───────────┼───────────┤│六七│庚○○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38至245頁 ││ │DZ-2226 │㈡失竊報告 │ ││ │ │㈢通聯紀錄 │ ││ │ │㈣臺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證明單 │ ││ │ │㈤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六八│黃○○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46至251頁 ││ │CL-3933 │㈡失竊報告 │ ││ │0000000000│㈢通聯紀錄 │ ││ │ │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 ││ │ │ 第一分局車輛尋獲證明│ ││ │ │ 單 │ ││ │ │㈤中國農民銀行自動櫃員│ ││ │ │ 機交易明細表 │ ││ │ │㈥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六九│丁○○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52至255頁 ││ │L4-6099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七十│o○○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56至263頁 ││ │DQ-1773 │㈡通聯紀錄 │ ││ │ │㈢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七一│張怡如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64至267頁 ││ │3G-6589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七二│天○○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68至274頁 ││ │ZZ-587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分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 分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 │ │├──┼─────┼───────────┼───────────┤│七三│未○○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75至280頁 ││ │AK-3299 │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 分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七四│j○○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81至287頁 ││ │P7-9899 │㈡臺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 ││ │ │ 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㈢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 ││ │ │ 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㈣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 │ │ 機交易明細表 │ ││ │ │㈤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七五│x○○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88至291頁 ││ │3C-0152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 │ │├──┼─────┼───────────┼───────────┤│七六│卯○○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92至295頁 ││ │2A-1153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七七│N○○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296至299頁 ││ │7K-4697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七八│乙○○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00至302頁 ││ │DS-8598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㈢通聯紀錄 │ │├──┼─────┼───────────┼───────────┤│七九│鄭宗興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03至307頁 ││ │YQ-8899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㈢通聯紀錄 │ │├──┼─────┼───────────┼───────────┤│八十│g○○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08至313頁 ││ │K6-1025 │㈡失竊報告 │ ││ │ │㈢匯通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易明細表 │ ││ │ │㈣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㈤通聯紀錄 │ │├──┼─────┼───────────┼───────────┤│八一│Z○○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同上卷第314至319頁 ││ │DY-4693 │ Z○○代理華南產物保│ ││ │ │ 險公司提出告訴,該公│ ││ │ │ 司於失竊後,自原車主│ ││ │ │ 許銘倫受讓取得該車所│ ││ │ │ 有權) │ ││ │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 分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㈢通聯紀錄 │ ││ │ │㈣許銘倫出具之同意書 │ │├──┼─────┼───────────┼───────────┤│八二│h○○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20至322頁 ││ │9N-3993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㈢通聯紀錄 │ │├──┼─────┼───────────┼───────────┤│八三│H○○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23至328頁 ││ │X2-1177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㈢通聯紀錄 │ ││ │ │㈣失竊報告 │ │├──┼─────┼───────────┼───────────┤│八四│B○○ │㈠被害人警詢中之指訴 │同上卷第329至333頁 ││ │DZ-1736 │㈡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 ││ │ │㈢通聯紀錄 │ ││ │ │㈣失竊報告 │ │└──┴─────┴───────────┴───────────┘┌────────────────────────────────┐│附表三 │├──┬─────────┬───┬──┬───┬────────┤│編號│品名 │數量 │單位│所有人│備註 ││ │ │ │ │ │ ││ │ │ │ │ │ │├──┼─────────┼───┼──┼───┼────────┤│一 │無線電手機 │1 │具 │甲丙○│ │├──┼─────────┼───┼──┼───┼────────┤│二 │無線電手機 │1 │具 │甲丙○│ │├──┼─────────┼───┼──┼───┼────────┤│三 │一字起子 │1 │支 │甲丙○│ │├──┼─────────┼───┼──┼───┼────────┤│四 │行竊板手 │1 │支 │甲丙○│ │├──┼─────────┼───┼──┼───┼────────┤│五 │一字型行竊工具 │1 │支 │甲丙○│ │├──┼─────────┼───┼──┼───┼────────┤│六 │大支一字型起子 │1 │支 │甲丙○│ │├──┼─────────┼───┼──┼───┼────────┤│七 │萬能板手 │1 │支 │甲丙○│ │├──┼─────────┼───┼──┼───┼────────┤│八 │手電筒 │1 │支 │甲丙○│ │├──┼─────────┼───┼──┼───┼────────┤│九 │鋸子 │1 │支 │甲丙○│ │├──┼─────────┼───┼──┼───┼────────┤│十 │斜口鉗 │4 │支 │甲丙○│ │├──┼─────────┼───┼──┼───┼────────┤│十一│板手 │8 │支 │甲丙○│ │├──┼─────────┼───┼──┼───┼────────┤│十二│剪刀 │1 │支 │甲丙○│ │├──┼─────────┼───┼──┼───┼────────┤│十三│套筒板手 │1 │支 │甲丙○│ │├──┼─────────┼───┼──┼───┼────────┤│十四│銼刀 │12 │支 │甲丙○│ │├──┼─────────┼───┼──┼───┼────────┤│十五│鋸片 │10 │支 │甲丙○│ │├──┼─────────┼───┼──┼───┼────────┤│十六│行竊工具 │1 │支 │甲丙○│ │├──┼─────────┼───┼──┼───┼────────┤│十七│行竊工具 │1 │支 │甲丙○│ │├──┼─────────┼───┼──┼───┼────────┤│十八│塑膠棒 │1 │支 │甲丙○│ │├──┼─────────┼───┼──┼───┼────────┤│二九│無線電車裝台 │1 │台 │甲丙○│ │├──┼─────────┼───┼──┼───┼────────┤│二十│鴨舌帽 │1 │頂 │甲丙○│ │├──┼─────────┼───┼──┼───┼────────┤│二一│鴨舌帽 │1 │頂 │甲丙○│ │├──┼─────────┼───┼──┼───┼────────┤│二二│九A—二五六九號車│2 │面 │紀明利│ ││ │牌 │ │ │ │ ││ │ │ │ │ │ │├──┼─────────┼───┼──┼───┼────────┤│二三│白手套 │14 │只 │甲丙○│ │├──┼─────────┼───┼──┼───┼────────┤│二四│現金新臺幣 │60500 │元 │ │王鈴議、吳易賺欲││ │ │ │ │ │交付甲丙○之贓款││ │ │ │ │ │ │├──┼─────────┼───┼──┼───┼────────┤│二五│摩扥羅拉V3688手機 │1 │支 │王鈴議│0000000000 │├──┼─────────┼───┼──┼───┼────────┤│二六│摩扥羅拉V3688X手機│1 │支 │王鈴議│0000000000 │├──┼─────────┼───┼──┼───┼────────┤│二七│摩扥羅拉CD928手機 │1 │支 │王鈴議│0000000000 │├──┼─────────┼───┼──┼───┼────────┤│二八│摩扥羅拉V3688X │1 │支 │吳易賺│0000000000 │├──┼─────────┼───┼──┼───┼────────┤│二九│現金新臺幣 │18000 │元 │甲丙○│犯罪所得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