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二)字第136號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樓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選罷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判決正本漏繕附表,應予補正。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漏繕後附附表,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影像雜誌」工作帶 │1捲 │甲○○ ││ │ │ │ │├───┼──────────┼───────┼────┤│2 │SONYPDV-184N錄影帶 │1捲 │甲○○ ││ │ │ │ │├───┼──────────┼───────┼────┤│3 │光碟 │2片 │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