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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易字第 14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合環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 表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47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6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