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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易字第 17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753號上 訴 人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之5選任辯護人 陳淑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信用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247號,中華民國98年5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44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甲○○暨其辯護人對卷內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卷內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既不爭執,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公訴人、被告表示意見,其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記載審判外陳述筆錄之證據資格有何異議,依首開規定,應視為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有將上開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該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得作為證據。至於卷內非供述證據部分,按文書證據,如以其「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者,與一般「物證」無異,固得直接以文書證據本身解讀,推論待證事實,然如係以文書內容所「陳述之事實」作為證據資料者,則與一般「供述證據」無殊,須依傳聞排除法則審究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況現行刑事訴訟法為落實直接言詞審理主義,第159 條明定「審判外之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除符合傳聞例外容許規定者外,尤不得以此書面之供述證據作為推論待證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判決下列引用之相關文書,被告甲○○暨其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不爭執,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且此等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略以:被告甲○○為「淳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淳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淳鈺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9 月間,向告訴人伺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 月31日更名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之經銷商波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登公司)購買由黑快馬公司設計開發之EZCAT電子貓產品1套,並安裝於淳鈺公司所架設之a2ze購物網站上,以建構網路型錄。嗣於93年5、6月間某日,淳鈺公司向告訴人公司表示因有客戶反應網路下單遺失,認係EZCAT產品所致,要求告訴人公司退還購買EZCAT電子貓產品之費用,告訴人公司拒絕後,被告竟於93年8 月間某日,指示不知情之員工黃尚異在淳鈺公司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10樓之5之辦公處所,利用電腦連線網路,在淳鈺公司網站、a2ze購物網站及大陸萬國商業網站首頁刊登「敝公司a2ze網站之前由於採用波登國際(股)公司所經銷伺服網路公司(SOBUY)所設計開發之架站軟體(EZCAT軟體,可能已改為其他名稱),因該軟體具有瑕疵造成對客戶服務上的不便,深感抱歉!敬請見諒!現在本網站已更置新軟體,並且加強防密,請安心訂購。」等流言,損害告訴人公司之信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刑法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所規定之「流言」,係指內容出於故意捏造之虛妄不實者,且除客觀上有散佈流言致損害他人信用之要件外,尚須主觀上有損害他人信用之故意,方該當妨害信用罪,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尚須依當時具體情況客觀判斷。而證據法則上,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所為,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此即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之主要意涵。職此,行為人是否確有妨害信用之事實,端視其是否有妨害信用之故意及所散佈是否為流言而定,倘無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妨害信用之故意,或有相當證據足徵行為人所述屬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屬實,而難謂其有真正惡意,除有具體反證外,自應推定係出於善意為之。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公司之指述、證人即淳鈺公司員工黃尚異、嚴崇華於偵查及原審法院民事事件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波登公司負責人朱文華於原審法院民事事件審理中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公司員工李復榮於偵查及原審法院民事事件審理中之證述、淳鈺公司網站、a2ze購物網站及大陸萬國商業網站資料、原審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判決、通話譯文、93年7月20日律師函、訂購單及軟體買賣權利保障聲明書各1份、電子郵件4封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妨害信用之犯行,辯稱:淳鈺公司因使用告訴人公司之EZCAT 軟體,造成客戶流失,為了讓客戶知道淳鈺公司更換網站,使客戶恢復信心,所以才在網站上刊登這些文字,沒有要妨害告訴人公司信用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僅單純陳述告訴人公司生產之產品有瑕疵,乃就可移轉之個別財產法益所為,非針對專屬告訴人公司債信之經濟上履行支付能力,亦非指告訴人公司有詐騙客戶之行為,與告訴人公司之個人信用安全法益無涉,故被告所為並未造成告訴人公司信用受損之結果。另刑法第313 條所謂之「流言」其內容必須為全部或一部虛偽不實,如為真實之事實,即非流言,淳鈺公司使用告訴人公司之EZCAT 軟體,確有發生網頁畫面異常、電子郵件無法接收傳送與接收、回上一頁頁面不整齊及參訪人數未依序計算等問題,嗣經淳鈺公司更換軟體後即未發生上開問題,故被告指稱上開軟體有瑕疵等語應屬事實,自非刑法第313 條規定之「流言」。又被告係主觀上認定因告訴人公司軟體造成網站使用之問題,此與明知或預見系爭產品無瑕疵而故為刊登有瑕疵之不實文字不同,故被告並無主觀犯意。至大陸萬國商業網站上之文字,係萬國商業網站主動連結淳鈺公司網站,而非被告故意登載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為淳鈺公司實際負責人,於93年7、8月間某日,先命不

知情之員工嚴崇華,於淳鈺公司網站登載「本網站採用由波登公司所經銷伺服網路公司所設計之EZCAT 軟體,因該軟體有些瑕疵造成顧客服務上之不便,深感抱歉!現本網站已在更換軟體中,不日即可恢復正常」。嗣於同年9 月間某日,再命不知情之員工黃尚異於淳鈺公司辦公室內,在a2ze購物網站上刊登「敝公司a2ze網站之前由於採用波登公司所經銷伺服網路公司所設計開發之軟體(EZCAT 軟體,可能已經改為其他名稱),因該軟體具有瑕疵造成對顧客服務上之不便,深感抱歉!敬請見諒!現本網站已更置新軟體,並加強防密,請安心訂購。」等情,業據證人黃尚異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綦詳(原審簡上卷第80頁背面、第81頁正面參照),且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淳鈺公司網站及a2ze購物網站網頁資料各1 份附卷可參(他字第7157號卷第6、7頁參照),堪信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分別命不知情之淳鈺公司員工嚴崇華、黃尚異刊登上開文字。至證人黃尚異雖於95年度訴字第11309 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證稱:伊係於93年5、6月間刊登上開文字等語(偵續字第228 號卷第24頁參照),然證人黃尚異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已證稱:淳鈺公司在93年9 月16日至20日進行員工旅遊,伊和嚴崇華沒有去,就利用這段時間轉換公司網頁系統,因此應該是在這段時間才刊載系爭文字;之前做證時知道是員工旅遊的那段時間,但不記得員工旅遊的確切時間,是今天來作證前,請公司小姐找出員工旅遊的確切時間等語(原審簡上卷第80頁背面、第83頁正面參照)。堪信證人黃尚異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之證述較為可採,足認被告命證人黃尚異刊登上開文字之時間應為93年9 月間某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證人黃尚異刊登之時間為93年8月間,容有誤認,併此敘明。

㈡被告之淳鈺公司於92年9 月間向波登公司購買由告訴人公司

設計開發之電子商務EZCAT軟體,並在其所架設之a2ze 購物網站使用,以建構網路型錄,波登公司於產品中檢附保障聲明書,聲明「如因本公司所設計之EZCAT軟體出現BUG的問題,而造成買方之軟體無法正常運作時,買方可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儘速將問題排除讓買方之軟體正常運作」、訂購單上並註明:「買方購買本公司代理銷售之之EZCAT 軟體免費可享有本公司在中華電信提供虛擬主機之服務;電子書、即時視訊系統、WEB MAIL即網路E-MAIL、購物車自啟用日起一年之加值服務;網路E-MAIL 10M使用空間」(偵續字第 228號卷第47、49頁參照)。可見,淳鈺公司向波登公司購買由告訴人公司設計開發之電子商務EZCAT 軟體,波登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除EZCAT軟體出現BUG的問題,而造成買方軟體無法正常運作時,可通知波登公司外,並可免費享有該公司在中華電信提供之虛擬主機1年的服務。

㈢淳鈺公司向波登公司購買上開EZCAT軟體後,並未安裝EZCAT

軟體,業據證人嚴崇華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

309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證述在卷(偵續一字第77號卷第44頁參照),所證核與證人朱文華所證:被告公司並未安裝所購買的EZCAT軟體,因為被告公司可使用免費中華電信1年相符(偵續一字第77號卷第46頁參照)。足見淳鈺公司向波登公司購買上開EZCAT 軟體後,確未安裝系爭軟體在公司內部主機上,而係直接使用告訴人公司安裝在中華電信虛擬主機之EZCAT 軟體架設購物網站、儲存檔案、圖片及收發電子郵件營業。

㈣淳鈺公司於92年9 月間向波登公司購買告訴人公司設計開發

之EZCAT 電子貓產品,依約享有在中華電信虛擬主機等服務,淳鈺公司於該虛擬主機架設a2ze購物網站上建構網路型錄後,即發生網頁畫面異常、電子郵件接收異常、回上一頁頁面不整齊及參訪人數未依序計算等問題,淳鈺公司並於93年6月9日以電子郵件請告訴人公司改善電子郵件接收異常等問題,告訴人公司員工李復榮雖於同年7月8日函覆上開問題之解決方式,惟仍未解決網頁畫面異常及回上一頁頁面不整齊等問題,淳鈺公司遂於同年7 月20日,寄發律師函予波登公司及告訴人要求解除契約等情,業據證人嚴崇華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偵續字第228 號卷第38、39頁參照),並有淳鈺公司93年6月9 日上午10時24分、93年7月27日上午10時47分寄發之電子郵件、告訴人公司員工李復榮於93年7月8日下午 1時59分寄發之電子郵件、訂購單、軟體買賣權利保障聲明書、陳淑貞律師事務所93年7月20日93貞律字第07201號函各 1份在卷可佐(偵字第5045號卷第12、13頁、偵續字第228 號卷第47-49 頁、偵續一字第77號卷第74頁參照)。顯見淳鈺公司確因購買告訴人公司設計之EZCAT 電子貓產品,於使用告訴人公司所提供之虛擬主機服務時發生上開網頁畫面異常、電子郵件接收異常、回上一頁頁面不整齊及參訪人數未依序計算等問題。

㈤就上開電子郵件接收異常等4 個問題,是否係告訴人公司之

EZCAT 電子貓軟體瑕疵所造成,雖證人李復榮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一開始嚴崇華發郵件過來,我打電話請他解釋這些內容是發生什麼問題,並針對他所提的問題一一測試,並解釋我們賣給淳鈺公司的不含電子郵件功能,在產品說明書上已經有說明,我建議他們將EZCAT 軟體裝在他們的主機,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因為嚴崇華所提的這些郵件問題都是中華電信主機的問題,另外關於計數器的問題,我有瀏覽後照相,都沒發現問題,我有把照相的圖檔內容寄給他們公司,關於回上一頁問題,我們利用很多機器測試都沒發現問題,後來發現是淳鈺公司IE瀏覽器的問題,經波登公司轉知被告將IE瀏覽器升級後就沒有問題,另外CRT 問題,是原本網站設計為15吋尺寸,因此用17吋網頁瀏覽,就會產生這個問題,這是關於網站設計的問題等語(原審簡上卷第84頁正面參照)。似顯示上開電子郵件接收異常等問題,均非 EZCAT電子貓軟體瑕疵所造成,然證人李復榮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亦證稱:被告公司無法接收郵件部分,我沒有辦法斷言是哪一個部分出了問題等語(原審簡上卷第84頁背面參照)。另淳鈺公司員工嚴崇華於93年6月9日,以電子郵件詢問關於淳鈺公司電子郵件接收異常之問題,告訴人公司員工許家維以電子郵件回覆稱:「6月8日當天由於主機突發性狀況,造成不便,十分抱歉,當天我們已經在最短時間內修復主機,關於發生問題主因,我們已經調查出來,並已著手改善,造成貴公司不便,真的很抱歉」等語,有電子郵件1 份在卷可參(偵字第5045號卷第11頁參照),故難認淳鈺公司電子郵件接收異常問題與告訴人公司軟體無關。況淳鈺公司員工嚴崇華於93年7 月27日書寫電子郵件予證人李復榮表明上開使用問題後,告訴人公司員工李復榮仍有與之聯繫,當時尚有網頁畫面異常及回上一頁頁面不整齊之使用問題,但因波登公司請淳鈺公司升級瀏覽器後,李復榮便未再處理一情,此據證人李復榮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原審簡上卷第85頁背面參照)。亦即告訴人公司嗣後並未完全解決淳鈺公司關於網頁畫面異常及回上一頁頁面不整齊之問題,參以證人嚴崇華於偵查中證稱:公司後來換成開放原始碼的OSR 軟體,之後就沒有上揭問題等語(偵續字第228 號卷第39頁參照),核與證人黃尚異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相符(原審簡上卷第87頁背面參照)。縱令該問題並非EZCAT 電子貓軟體本身之問題,惟確係淳鈺公司向波登公司購買告訴人公司設計開發之EZCAT 電子貓產品,並依約享有虛擬主機服務,於使用該附加服務後所發生之問題。況依卷附之訂購單,其上之品名摘要欄即記載「EZCAT」,其下之說明欄第4點提到購買該軟體免費享有該公司在中華電信虛擬主機之服務。換言之,此服務是購買EZCAT 軟體所擁有的其中一項服務。被告公司向告訴人公司購買EZCAT 軟體後,使用其附加服務而發生上開問題,因此被告於上開網頁中記載EZCAT 電子貓軟體具有瑕疵等語,並非無據,雖被告未再進一步具體指出係何部分之瑕疵,惟其陳述淳鈺公司使用告訴人公司軟體之結果,並非虛構完全不實之無稽流言。

㈥觀諸淳鈺公司於網站上登載之上開系爭文字之文義,係以淳

鈺公司客戶為對象,告知淳鈺公司更換架站軟體之原因,且淳鈺公司網站及a2ze購物網站均係淳鈺公司用以網路販售物品之處,則被告於其網站上登載上開文字,告知顧客更換軟體之原因並致歉,並無不合。被告登載上開告知客戶更換軟體源由並致歉之文字,實難認其有何妨害告訴人公司信用之故意。且依常情,進入上開網站者,應係有意購買淳鈺公司產品之客戶,而非購買告訴人軟體之客戶,若被告真有損害告訴人公司信用之故意,應無將上開文字放置於通常告訴人公司客戶不會看到之網站上,僅以網路搜尋之迂迴方式損害告訴人公司信用之理,故被告辯稱並無損害告訴人公司信用之故意,應可採信。

㈦告訴人公司員工李復榮因被告刊登上開文字,而撥打電話至

淳鈺公司詢問緣由,雖淳鈺公司員工黃尚異於電話中答稱:「因為我們老闆說因為之前是用你們,我們電腦網站是用那個EZCAT 這產品嘛。那就是突然它好像出問題,我們老闆就親自打電話給你們工程師,就是問說為什麼會這樣,怎樣解決,你們已經離職的張姓工程師,他的態度很不好,就是要接到工程部的時候,讓他等了1 個多小時,就是接到電話之後那位工程師跟我們老闆吵架。」李復榮問:「所以也就是說你們換網站過來,你們就把這字眼放上去,所以是你們老闆要求就對了?」,黃尚異答稱:「對!」,有通話譯文 1份在卷可參(他字第7157 號卷第10-13頁參照),並據證人李復榮於95年度訴字第11309 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證述在卷(偵續字第228 號卷第18頁參照),雖顯示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公司張姓工程師之態度,而故意登載上開文字,然上開對話為黃尚異單方面說詞,未經被告承認,況證人黃尚異於95年度訴字第11309 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證稱:(問:

當時你是否與李復榮談到被告說黑快馬公司服務態度不佳,與黑快馬公司人員吵架,因而要求你刊登系爭公告?)淳鈺公司有先寫一份律師函給黑快馬公司,並不是僅因為服務態度不好,大部分原因是產品有瑕疵才會刊登這個東西等語(偵續字第228 號卷第22、23頁參照),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亦證稱:(為何被告要叫你登這個公告?)當時有發律師函給波登公司協調電子貓產品問題,但對方沒有回應,因電子貓產品有問題,而且在建置新網站,有必要告訴客戶我們要設新網站等語(原審卷第82頁背面參照),可知被告刊登上開文字之主因係淳鈺公司購買告訴人公司之EZCAT 軟體,於使用附加服務後發生問題,故尚無法以上開通話譯文,遽認被告係因報復告訴人公司員工態度不佳,而故意為上開文字之登載。

㈧大陸萬國商業網站雖亦有「敝公司a2ze網站之前由於採用波

登公司所經銷伺服網路公司所設計開發之軟體(EZCAT 軟體,可能已經改為其他名稱),因該軟體具有瑕疵造成對顧客服務上之不便,深感抱歉!敬請見諒!現本網站已更置新軟體,並加強防密,請安心訂購。」之文字,有大陸萬國商業網站網頁資料1份在卷可參(他字第7157號卷第8頁參照),然觀諸上開網頁資料,係進入萬國商業網站後,在「搜尋/高級搜尋」路徑下,方能進入上海淳鈺進出口有限公司網頁資料,並出現上開文字及淳鈺公司運送及運費計算等記載,且網頁內容均與淳鈺公司刊登於a2ze購物網站之文字相同。

參以證人黃尚異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萬國商業網站之文字並非伊所刊登,且淳鈺公司和萬國商業網站並無合作關係等語(原審簡上卷第81頁背面參照),堪信上揭網頁文字,應係由萬國商業網站經由搜尋引擎而自行連結至淳鈺公司登載於a2ze購物網站之內容,非由被告主動以淳鈺公司名義刊登於萬國商業網站首頁,公訴人認萬國商業網站上之文字亦係被告主動刊登云云,容有誤會。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公司雖向告訴人公司購買單機版EZCAT 電子貓軟體,然

並未安裝在告訴人公司主機,亦未安裝在告訴人公司所提供之中華電信虛擬主機,被告公司係以遠端連線方式登錄告訴人公司在中華電信虛擬中安裝以供客戶免費測試使用之軟體,與被告公司所購買之EZCAT 電子貓軟體並不相同。被告明知其公司網頁所產生之問題係因操作或設定中華電信虛擬主機系統所衍生,與其購買之單機版EZCAT 電子貓軟體無涉,竟刻意將上開虛擬擬主機操作及設定問題曲解為EZCAT 電子貓軟體之產品瑕疵問題,並在公告文中刻意加註「可能已改為其他名稱,因該軟體具有瑕疵」等字句,且將上開公告刊登在被告公司大陸網站,該網站未曾使用過EZCAT 電子貓軟體,並於長達2 年時間均未刪除該公告,凡此均足徵被告刊登上開公告之目的並非單純向客戶澄清,而係藉機損害告訴人公司之名譽,原審未予以審酌,逕自認定被告無損害告訴人公司之故意,有認定事實錯誤之違誤。

㈡被告雖僅在其公司網站刊登上開公告,然該網站亦非對內封

閉之網站,被告犯罪方式無非以公告之方式藉機損害告訴人公司名譽,以發洩其對告訴人公司之不滿,本不以直接刊登在告訴人公司客戶所得查看之網頁為必要,就瀏覽被告公司之人而言,上開文字顯已達散佈流言之目的,原審以被告僅刊登在公司網頁為由,認定被告無妨害信用之故意,顯有違背經驗法則云云。

六:惟查:㈠如前述,縱令被告公司並未在中華電信虛擬主機安裝該軟體

,惟被告確係因購買告訴人公司EZCAT 軟體而取得告訴人公司在中華電信虛擬主機之免費服務,該項服務既係購買EZCAT軟體後所擁有的其中1項服務,且於使用後發生前開問題。

故被告於上開網頁中記載EZCAT 電子貓軟體具有瑕疵等語,係陳述淳鈺公司購買告訴人公司產品,使用(含附加服務)後之結果,雖未具體指出是何部分之瑕疵,但並非虛構完全不實之流言。

㈡公訴人雖認被告刊登上開文字中故意寫出「(EZCAT 軟體,

可能已改為其他名稱)」,已有影射、虛構告訴人公司所有軟體均有瑕疵云云,然上揭文字係表明被告認EZCAT 軟體可能已更改名稱之疑慮,內容係針對EZCAT 軟體,否則被告若有意誤導大眾關於告訴人公司所有軟體均有瑕疵,只需模糊寫出「因告訴人公司所設計之軟體瑕疵造成服務上問題」等語,即可達成上開目的,自無特意表明告訴人公司「 EZCAT軟體」之必要,故難以被告未查證該EZCAT 軟體究有無更名,遽認被告有何妨害告訴人公司信用之故意。另如前述,淳鈺公司於網站上登載之上開文字之文義,係以淳鈺公司客戶為對象,雖因目前網路搜尋引擎便利,致一般人可經由「軟體瑕疵」等關鍵字查知上開網站之文字內容,然此係網路搜尋方式查知上開文字之結果,無法倒果為因,即認被告有損害告訴人公司信用之故意。

七、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確有命淳鈺公司員工嚴崇華、黃尚異刊登上開指述告訴人公司商品有瑕疵等文字,但尚難認上開文字為無稽之流言,亦無法獲得被告確有損害告訴人公司信用之主觀故意之確信程度,縱令上開文字在客觀上造成告訴人公司之信用受損,然應屬被告有無民事侵權之損害賠償範疇,尚難逕認被告之行為已成立刑法妨害信用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認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顧正榕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信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