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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訴字第 38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8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仁治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潘銘祥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平木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立智

余華國賴士淵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許華雄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三一號,96年偵字第二二六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子○○、己○○、丁○○、乙○○、丑○○部分均撤銷。

子○○、丁○○共同連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乙○○、丑○○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均累犯,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丑○○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徙刑六月、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丑○○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二0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三0二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二0七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六月、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執行完畢。竟均不知悔改,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為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構成累犯。

二、子○○(原名鄭清輝、子○○,綽號圓仔花、圓大仔)被外界尊稱為天道盟精神領袖,平日以臺北市○○○路○○○號瑤山宮為其活動聚會場所。子○○、丁○○(綽號小高)基於共同恐嚇之概括犯意聯絡,與有共同恐嚇犯意聯絡之己○○(綽號台九、殺狗)、乙○○(綽號小余)、丑○○(綽號阿淵)等人,分別共同為下列恐嚇犯行:

㈠丁○○(綽號小高)受庚○○委託代為向藍鷹高爾夫球俱樂

部(設桃園縣龍潭鄉○○村○○○○鄰○○號)負責人午○○○催討新臺幣(下同)八百萬元債務。丁○○即與有共同恐嚇犯意聯絡之林福樹(綽號阿柳、柳哥,原審通緝中)於九十四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許,夥同不詳成年男子多人,至藍鷹高爾夫球俱樂部,向午○○○之子戊○○催討債務,惟戊○○並未在該俱樂部,經丁○○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伊相互聯絡,並要求戊○○於同年九月四日至瑤山宮處理上開積欠庚○○之債務,戊○○依約於同月四、五日至瑤山宮處理債務時,林福樹脅迫稱:「假如不處理債權每月給付二百萬元,球場將無法順利經營,且會有車陣到球場堵住被害人」,戊○○於同月七日下午一時許,帶同午○○○至瑤山宮商討債務,林福樹復向午○○○脅迫稱:「假如不處理債務,球場將無法順利經營」等語,致使戊○○、午○○○生命、財產遭受恐嚇,心生畏懼,惟商談中知悉與子○○前為舊識,該債務亦應償還,乃同意支付上開八百萬元及利息二百萬元,戊○○為能順利經營上開高爾夫球俱樂部,遂於同年九月九日,攜帶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至上開瑤山宮簽發金額均為一百萬元本票十紙,按月償還上開積欠庚○○借款債務之本息。林福樹復稱上開債務係由子○○在場協調處理完成,要求戊○○支付酬金(即包紅)十萬元予子○○,戊○○迫於無奈,恐有事端發生,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至瑤山宮交付該筆款項。

㈡子○○受壬○○委託代為向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設於新北

市○里區○○街○○○○號)前負責人未○○催討約三千多萬元債務。子○○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許,指派乙○○、丑○○、巳○○(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三人率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二十餘人,搭乘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至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占據該處大廳,聚眾催討債務,並由乙○○出面,向該俱樂部經理戌○○脅迫稱:其老闆圓仔花(即子○○),替人處理債務等語,指名要求癸○○、詹裕仁、辰○○等人出面解決,經警據報後到場處理,始行離去。子○○復指派真實不詳成年男子多人,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分別撥打癸○○、辰○○之行動電話,恐嚇稱:「你錢什麼時候還,給你三天時間,要不然,我就要向你開槍」等語,致癸○○等人心生畏懼,生命遭受恐嚇;迨於九十五年一月間,己○○承子○○指示,向乙○○詢問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債處理結果,並指派乙○○續催討該債務,乙○○即指派甲○○(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經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準備冥紙、雞蛋等物前往,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巳○○、甲○○等人夥同壬○○,至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並出言向戌○○恫稱:「未○○如不出面解決債務,他們會有動作,且一次比一次激烈,且會在球場內十八洞果嶺灑鹽酸,讓草皮枯萎,使球場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等語,並在該俱樂部大廳門口灑冥紙及丟雞蛋,致戌○○等人心生畏懼,生命、財產遭受恐嚇,報警處理,未○○因此至瑤山宮與子○○、壬○○等人對帳、商討還款事宜,惟未履行清償該筆債務。

㈢子○○受酉○○委託代為向劍橋幼稚園(設桃園縣桃園市○

○路○段○○○號)負責人丙○○催討工程款一億八千一百八十八萬元。子○○與丁○○共同基於概括恐嚇犯意,由子○○指派丁○○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許,夥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至劍橋幼稚園,向丙○○催討積欠酉○○之債務,惟丙○○並未在場,丁○○遂留下聯絡電話,並向劍橋幼稚園員工恐嚇:本件係替子○○處理,此次只有幾個人來,下次來就大陣仗等語,劉宏仁(原審法院九十七年通緝,嗣以九十九年訴緝字第一一三號判決無罪,經本院以九十九年上訴字第四一五五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即以簡訊通知無犯意聯絡之申○○(綽號小鬼、小小鬼)轉知楊育彰(綽號鬼頭)、陳世賢(世賢)(申○○、楊育彰、陳世賢均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等人前往瑤山宮,丙○○因此遭受生命、財產之事恐嚇,心生畏懼,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十九日前往瑤山宮與子○○處理債務。惟丙○○認其與酉○○間工程款均已結清,無意與子○○洽談。嗣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凌晨一時五十七分,真實姓名不詳天道盟成員,以噴漆在劍橋幼稚園大門,書寫「欠錢不還」字句,致丙○○心生畏懼。嗣警方依監聽並搜索扣得寄予天道盟盟主之訃文二紙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就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佈,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判決)。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證人即被告子○○、己○○、丁○○、乙○○、丑○○等人、共犯林福樹及同案被告楊育彰、陳世賢、申○○、劉宏仁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對公訴意旨所稱其他被告有指揮犯罪組織、擔任天道盟盟主或天道盟天德會會長、組長部分,均無證據能力。而被告等自己本身於警詢、偵查中、法院審理時之供述,係自己本身之陳述,倘無強暴脅迫或其他非出於任意性陳述,並與事實相符,對於自己本身涉犯部分,自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乃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等被告以外之人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並令具結,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設。被告、辯護人如主張證人於偵查中所為證言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又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及增訂公布施行之前及之後,對於人證之調查均採言詞及直接審理方式,並規定被告有與證人對質及詰問證人權利,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以下所定詰問程序,僅於審判程序有其適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固然基於其客觀義務,必須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均一律注意,惟偵查中檢察官主要係基於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目的以訊問證人,核與審判程序中法院需立於公正第三人地位,經由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況偵查中訊問證人,法亦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然在偵查目的及法律之條文規範結構下,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機會,是應認我國現行法制中,偵查中被告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權,並非必然需受到保障之權利,惟法院於審判中欲使用偵查時訊問證人之筆錄時,基於審判期日即應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法理,除被告於審判中放棄對該證人之反對詰問權外,法院仍應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否則該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縱使已經具結,且無顯不可信情況,仍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八七0號判決意旨)。又證人於偵查中到庭具結陳述,以其於偵查之陳述觀察,係出於供述者真意,並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亦即就其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均無疑問,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得為證據,而其所陳之詞與於法院審理中所陳或有出入,惟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供述,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依據,為證據取捨之當然結果,亦不待言(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六一三三號判決)。經查,證人戊○○、戌○○於偵查中證述,業經檢察官依法令其等具結,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等或檢察官復未指出並證明各該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無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有受違法取供情事,證人先後於原審或本院審理中,由被告及辯護人踐行對質詰問之程序,即屬合法調查之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證據。

三、本案通訊監察譯文,有證據能力:㈠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

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依卷附通訊監察書及附表之記載,檢察官依行為時之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核發通訊監察書,由司法警察執行通訊監察,其監聽錄音蒐證程序應屬合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0號判決)。

㈡查本件對於被告子○○等人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施以通訊監察

,事前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在卷可稽(原審卷二第一0八至一三八頁),證人辛○○於原審亦證稱:法務部調查局是執行錄音,是我們向檢察官聲請(監聽)的,錄音單位是法務部調查局掛線。因有民營機房及行動機房,中華電信是法務部調查局執行,其他的民營機房目前是刑事警察局等語在卷(原審卷五第八四頁背面),辯護人雖主張本件監聽「並無具體載明理由,內容實為抽象而不明確,更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載明受監察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之具體事實,以及如何以其他方法蒐證而無效果之具體情事,其監察理由之記載顯與法有違」,因認本件監聽係屬違法,因此取得之監聽錄音內容及其衍生之監聽譯文,均不得採為證據云云。但依卷內監聽申請過程、執行監聽取得之譯文經勘驗屬實以觀,程序未見有何違法情事,又警方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監聽譯文,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且經本院及原審法院先後勘驗,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有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另經法院踐行提示前揭監聽譯文供被告等及辯護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再為辯論,依上開說明,本案卷內相關認定被告等犯罪之監聽譯文,自應有證據能力。

四、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定有明文。經查,證人丙○○、寅○○於原審及本院審理經傳喚、拘提無著,有送達傳票、拘票、拘提結果等在卷可稽,足認證人丙○○、寅○○於審判中有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及傳喚不到情形,而證人於警詢時證述,與被告丁○○及證人酉○○於原審證述有前往幼稚園催債,有前往瑤山宮對帳及監聽譯文相符,且證人先後接受警詢時,並無來自被告丁○○等人或其親屬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丁○○等人之機會,參以證人於警詢供稱其與被害人僅有債務未償,與被告丁○○等人彼此間並無仇怨嫌隙,證人實無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存在等情節,本院認證人二人警詢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同時也是證明被告有恐嚇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說明,證人丙○○、寅○○於警詢時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五、另按「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定有明文。上述【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定事件所製作。只要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或就一定事實之證明而製作之文書,而其內容不涉及公務員主觀之判斷或意見之記載,即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文書之範疇」、「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規定甚明。此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從而其正確性高,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設有錯誤,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對於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如公務、業務文書等,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採取容許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最高法院一0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一八號、二一三0號、一七0九號判決意旨)。聲拘第四七號卷第二三頁所附「天道盟幫派組織成員架構表」,依證人辛○○所證:係伊自行劃製等語,亦無機關職稱或製作人簽名,尚無公示性、例行性可言,自無證據能力。

六、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比如林福樹警詢供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等人與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陳明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或不爭執等語,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文書、物證)證據能力部分,除上開架構表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當事人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反面解釋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子○○、丁○○、己○○、乙○○、丑○○五人,均堅決否認係天道盟成員或為天道盟天德會成員之會長、組長,且均矢口否認有上開恐嚇犯行,先後辯稱如下:

㈠被告子○○辯稱:其不認識庚○○,並未受委託向藍鷹高爾

夫球場負責人催討債務,或強索不當利息、恐嚇、收受事後紅包之事。其不認識壬○○,也沒有受其委託催討債務,亦無恐嚇未○○、癸○○、辰○○。其未參與催討劍橋幼稚園負責人丙○○債務之事,至於他們會到瑤山宮商討債務,係因他們認為其做人公道,而推請其擔任見證人云云,以及別人雖推稱其為天道盟精神領袖,惟其未參與天道盟之事等語。

㈡被告己○○辯稱:伊並未加入天道盟,也非天道盟天德會之

會長。伊並未教唆乙○○等人至翡翠球場逼討債務,警方在伊住處查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該SIM卡為伊所有,伊經常有前往瑤山宮云云。伊並未加入天道盟,也非天道盟天德會之會長等語。

㈢被告丁○○辯稱:在瑤山宮其與綽號阿柳之林福樹在場時,

林福樹對於戊○○所言,難謂惡害通知,且並無任何證人或共犯陳述,足證有天道盟天德會存在。伊雖有前往劍橋幼稚園一次,但未恐嚇或強制還債云云。

㈣被告乙○○辯稱:其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與丑○○、壬○○

共同至翡翠高爾夫球場,向未○○、癸○○、詹裕仁、詹裕文等人催討約三千六百萬元債務,當天丑○○另有找二十餘人到場,而該二十餘人均搭乘同一輛遊覽車離開,在現場並未向球場工作人員稱:其的老闆係為綽號圓仔花之子○○,其亦未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七時三十分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亦未叫甲○○等人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上揭球場討債,其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對外聯絡云云。其於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間擔任前立法委員陳道明國會助理,未參與天道盟,更未擔任天道盟天德會之組長等語。

㈤被告丑○○辯稱:伊沒有以暴力脅迫或恐嚇方式催討債務,

因為有委託書,九十四年十月四日隨同乙○○至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是老闆藍慶男叫伊去處理債務的,該債務是公司間債務,並未向翡翠球場員工稱「我老闆是圓仔花」,伊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對外連絡云云。伊沒有加入天道盟或天道盟天德會等語。經查:

二、被告丁○○與共犯林福樹等人,共同犯事實欄二㈠對被害人戊○○、午○○○恐嚇部分:

㈠被告子○○雖坦承戊○○、午○○○,曾至其主持之瑤山宮

商討積欠庚○○債務,債務本金八百萬元,其要求戊○○等支付利息二百萬元,並開立本票等情,惟卷內並無被害人或證人,甚或共同被告指稱係被告子○○指使丁○○等人前往恐嚇被害人之情事,而被告丁○○坦承曾於九十四年九月三日前往藍鷹高爾夫球場協助他人向戊○○索討債務,並於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陸續在瑤山宮及以電話與戊○○聯繫還債,以及事後包紅包事宜等情在卷,並經證人戊○○於偵查中(一一六三一號卷五第四五至四六頁),證人戊○○、午○○○於原審到庭具結屬實(原審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復經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再證稱相同情節在卷(本院卷二第一六四至一六七頁)。

㈡證人午○○○於原審雖證稱其係因被告子○○係其亡夫朋友

,委請他擔任見證人等情,惟亦證稱:其至瑤山宮時表示,八十五年借錢時利息已經付了,現還要再付二百萬元利息,始請被告子○○做見證人,怕另生事端,當時心理只想只要能夠解決問題,找個見證人就好,至於二百萬元利息是否是被告子○○額外要的,其當時頭很暈,如果其兒子是這樣說的,應該沒有錯等語(原審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茲查:

1.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是否可以提出每月給付一百萬元的證明?)可以,他們有簽字給伊。(檢察官問:這一百萬元的部分是屬於保護費還是之前的債務?)是債務。現在伊等的債務已經解決了等語,又於原審中結證稱:藍鷹高爾夫球場有向庚○○借款八百萬元利息付了七、八年的時間,之後有二年沒有付利息,所以他找人來幫他處理,直接找丁○○來去球場要債,當時丁○○向其員工稱其為天道盟之人。其至瑤山宮五、六次,均係丁○○負責談債務問題與林福樹一起談,後經協調,欠款八百萬元變成一千萬,分成十期給他,最後結果由子○○主持後,才從二百萬到一百萬元分期,從九十四年九月開始每月支付一百萬元,開十張本票,交給被告丁○○,其中調解人是子○○,是在子○○民族東路的瑤山宮處理的。九十四年九月四日去瑤山宮處理債務,林福樹(綽號阿柳)跟其恐嚇稱假如沒有處理債權,每月給二百萬,球場將無法順利經營,且會有車陣到球場堵被害人,阿柳已經講好內容,說要每月付二百萬,之後由子○○協調,他是中間人,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其與母親去瑤山宮有子○○、小高(丁○○)、阿柳(林福樹),還有其他不認識的人有十幾位在場,阿柳對其母親說,假如不處理債務,球場就無法經營,其心生畏懼其加計二百萬元的利息,因為怕球場無法經營,心生畏懼,所以才同意加計二百萬元,是子○○提出加計二百萬利息,可能是庚○○要求的等語(原審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並有和解書及本票在卷可參(偵字第一一六三一號卷四第一

七、一八頁)。

2.且雙方於和解後,林福樹尚向戊○○要求紅包十萬元,戊○○因心生畏懼始交付乙節,亦據證人戊○○證述:因為其會不安,所以才答應給紅包,這件事情後在寫和解書時,其有問子○○,是否需要給他,子○○說不需要。林福樹說子○○是他們老大,有老大幫你處理,很妥當,阿柳的老大是綽號圓仔花的子○○等語。況被告丁○○曾於電話中聯繫上開索討債務及事後包紅包事宜之事,亦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其與林福樹通聯內容一致(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13:05:

45、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14:52:19,原審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復經本院另行勘驗在卷(詳如本院判決附表附件一),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是被告丁○○與林福樹等人,確有於上開時地共同以恐嚇言語,致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履行上開債務等情節,應堪認定。

㈢證人戊○○於本院證稱:「(辯護人問:你在九五年八月十

日偵查時證述說是請子○○出面協調,他是事後介入,最後一次到瑤山宮時他才出面,你所述是否屬實?)有部分在警局當時因為受有委屈會有緊張,我那時還不認識高先生,高先生來找我,我人不在,後來再打給我就約在瑤山宮,瑤山宮我小時候去過,我爸爸也認識,我想說我可以認識這個老先生一下,因為以前球場開場時有拜託他調解過很多事情。今天和這位債權人庚○○有金錢來往,因有本金利息上的延誤,所以有兩年左右的時間沒有正常給付,所以委託高先生幫我球場處理這件事情,在球場時沒有見面,幾天後我們約在瑤山宮見面,第一次高先生帶我進去時有一個叫阿柳先生,裡面並沒有看到歐里桑,歐里桑就是子○○」、「(辯護人問:我問題是,你之前偵查證述說有請子○○出面,他是事後介入,子○○是最後一次到瑤山宮時出面,是否與實情相符?)與實情相符」、「(辯護人問:所述最後一次到瑤山宮是何時?)時間點我不太清楚,從頭到尾可能是三週內就結束了,可能是去了五、六次結束後,最後一次是阿柳提出,在巷口,是最後的第二次說要有一些尾金給人,他說不要忘記歐里桑和我的這份。這句話在我心理,壓力很大,怕球場又受到傷害。尾金是阿柳在巷口那時說的,我才知道,我說要多少錢。那是阿柳告訴我說尾金的」、「(辯護人問:為何請被告出面協調這件事情?)是怕這事情因為有分期付款,有委託子○○做這公證人,這中間就是怕錢的流向有問題,至少我還有一個子○○可以幫忙。」、「(辯護人問:整個過程中,被告子○○有為你們與債權人作怎麼樣的調解?)就是分期付款的情形,因為剛開始時分期付款時不是這麼順利,在子○○未出現時,第一、二次阿柳說一次要付兩百萬,全部要八佰萬,我不可能一下每個月兩百萬,之後我就委託子○○,我就和母親去找他商討分期,看能不能分八期,每期一百萬」、「(辯護人問:你原審證述時說與庚○○間八百萬債務的利息,你們這債務利息是如何計算?)每月一分八」、「(辯護人問:有無因被告子○○調解、見證這件事情,而給他十萬元紅包?)那時差不多是第六次、七次快結束時,我去找子○○,那天子○○在,完了後和我母親陪同到巷口時,阿柳說到要有尾金,不要忘了歐里桑和我阿柳這份」、「(辯護人問:請看以下勘驗筆錄,這提到你說要給尾金予子○○,子○○推辭,這是不是你跟子○○間的對話?提示一0一年八月九日準備程序的通聯譯文)對,我在車上路途中」、「(辯護人問:尾金是何意?)是阿柳前一次說要我準備十萬元,告訴我說尾金是見證的意思,答謝的意思」、「(辯護人問:那為何原審中說交給阿柳。)是,我是交給阿柳。拿票、十萬元給阿柳」、「(辯護人問:你原審證述時說阿柳跟你說要包十萬元給子○○,而你有問子○○,子○○說不用,這是否屬實?)是的,但阿柳有說不要忘了幫你忙的人和他這份」、「(檢察官問:律師問你警訊筆錄所述是否實在時,你有提到會覺得委屈、會緊張,為何會覺得委屈?)委屈是這樣的,因為阿柳有說到我不從的話,要讓我球場經營不下去,說不從的話試試看,我是怕球場的生意」、「(檢察官問:阿柳為何要說出被告子○○來?)在宮裡第一次見面時,是由丁○○帶我到宮裡才第一次看到阿柳,而我是後來才知道這裡面有一個我父親的朋友子○○,才這樣牽到他的」、「(檢察官問:阿柳是如何說他與子○○關係?)沒有,他沒有講」、「(檢察官問:為何阿柳會說尾金要給子○○?)答阿柳是說要做見證,你不用給答謝嗎,他是這樣講」、「(檢察官問:為何談事情會約到瑤山宮?是誰約的?)剛開始都是丁○○帶我們去那邊,第二次有阿柳出現,還有我母親也有認識長輩,沒有再約別的地方了」、「(檢察官問:就你所知,子○○八十幾歲為何債務的事情要他處理?)我不認識阿柳、丁○○,而我母親認識子○○,最起碼子○○可以做見證。他聲望上可以,因為發生了這種被脅迫、有點怕見不得人的事情,在球場受到壓力才不得不這樣做」、「(檢察官問:他聲望上何以足以解決?)早期開始做道路糾紛,我爸爸就有委任過他幫忙,之後又才遇到這次的債務。阿柳也有說過子○○這個人的名字,我才知道,但我從小就知道有個老先生在這宮裡」、「(審判長問:與庚○○到底何糾紛?)庚○○有借款糾紛,與他的利息都沒有算過,大約算起來八佰萬左右,他有跟我討債過,但我付不出來他的條件。庚○○不要等我提出的三年還款期限,他委託人來跟我要,但我錢也是要籌出來,且球場也在拍賣中,他看到球場拍賣中會怕,大家就急在這個地方。球場現在亦還在繼續拍賣中」、「(審判長問:為何阿柳要講子○○這個名號?)我進去時,阿柳不認識,他用強烈語氣直接說兩筆沒有付的話,再說就要一仟萬了,所以我才想說一定要找我母親、子○○出來協調」、「(審判長問:庚○○到底是委託丁○○、林福樹還是子○○?)到底委託誰我是不知道。是丁○○來找我沒有見到我,第二次才見面到,去瑤山宮是丁○○帶我去的,我到宮裡只有林福樹在裡面」、「(受命法官問:你說丁○○帶你到宮裡去找林福樹,是要你找林福樹當面談嗎?)沒有,丁○○也沒有說明,子○○這個人我也沒認識他,去宮裡就主要是我跟林福樹談」、「(受命法官問:給十萬元紅包是給了幾份?是給子○○還是給阿柳?)給一份,我就拿一個見面禮,我是要給子○○的,不是要給阿柳的」、「(受命法官問:阿柳與你商談債務過程,阿柳有無亮過子○○的名號?)沒有。都沒講」、「(受命法官問:之前警詢偵查怎麼說子○○是他們的老大由他處理很妥當?)那是阿柳講的。其實他只有講大ㄟ(台語)這樣的話而已」、「(受命法官問:為何後來你會找被告出面幫你處理債務,是認為被告比阿柳夠力?)是。他德高望重」等語。

㈣依證人戊○○於本院所證上情,核與伊於偵查中、原審所證

情節大致相符,核與丁○○於原審所證:是受庚○○委託,他是遠親的舅公等情相符(原審卷四第一六五頁),亦與丁○○於本院所陳稱上訴理由「我是幫忙一個親戚,我舅公,去藍鷹高爾夫球場協調債務問題,會去瑤山宮是因為戊○○不在,才改約該地點」相符(本院卷二第一六三頁),經核與和解書所載:甲方庚○○委託人丁○○見證人子○○契合。又共犯林福樹於警詢供稱:該件債務糾紛實際排解人是丁○○,伊只是在場做見證人,丁○○係庚○○之孫姪子,該債務至九十五年五月還清,本票均放在丁○○那邊以執行還款事宜,一直到丁○○父親生病住院,最後二張本票才寄放在伊處,由伊執行還款事宜等節(二二六二0號偵卷第二四至二七頁),佐以卷附共犯林福樹與被告丁○○間被監聽通話內容,可見接受庚○○委託處理催討債務者應係丁○○,且先出面處理者係丁○○林福樹二人,至為明確,是被告丁○○等人自行前往藍鷹高爾夫球場欲與戊○○取得聯繫未果,而改約在瑤山宮見面,即由丁○○與共犯林福樹與戊○○及母親午○○○先行商討債務事宜多次,雙方因悉被告子○○與午○○○前夫有認識,委由子○○見證該債務處理,已難認被告子○○有受庚○○委託,且指使丁○○、林福樹等人犯罪情節。況卷內亦無契約當事人庚○○年籍住址,可資傳喚調查,被告子○○辯護人請求傳喚作證,自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所定不能調查之證據,而無調查必要。而檢察官迄至本院審理終結前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子○○確有上開共同不法犯行,則被告子○○上開辯稱各情,即非無憑,尚堪採信。從而,被告丁○○、林福樹等人確有上開恐嚇被害人犯行,應堪認定。

三、被告子○○、己○○、乙○○、丑○○與甲○○、巳○○等人共同犯事實欄二㈡對被害人恐嚇部分:

㈠九十四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許,被告乙○○、丑○○與共犯

巳○○等人,率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二十餘至翡翠高爾夫俱樂部,占據該處大廳,聚眾強討債務,由乙○○出面,向俱樂部經理戌○○恐嚇:其老闆圓仔花(即子○○),替人處理乙筆債務,且指名要求癸○○、詹裕仁、辰○○等人出面解決,嗣警到場處理,始離開該處。嗣乙○○指派甲○○準備冥紙、雞蛋等物,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巳○○、甲○○等人夥同壬○○,至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並出言向戌○○恫稱:未○○如不出面解決債務,他們會有動作,且一次比一次激烈,且會在球場內十八洞果嶺灑鹽酸,讓草皮枯萎,使球場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等語,並在該俱樂部大廳門口灑冥紙及丟雞蛋,致使戌○○等人心生畏懼等情,業據證人戌○○於偵查中證稱甚詳(一一六三一號卷五第四六至四七頁),又於原審時證述屬實(原審法院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審判筆錄),且其於原審中具結後確認其警詢所陳屬實,經其於警詢證述綦詳(偵字第一一六三一號卷二第一九至二四頁、偵字二二六二0號卷一五五至一五七頁),與證人壬○○於原審、本院證述情節互核相符(原審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二0九至二一二頁),並據被告乙○○、共犯甲○○坦承曾於上開時地為上開行為不諱在卷。

㈡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經不詳姓名男子

撥打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負責人辰○○及其父癸○○之行動電話,恐嚇稱:「你錢什麼時候還,給你三天時間,要不然,我就要向你開槍」等語,致癸○○等人心生畏懼,而通知未○○,並委請戌○○報警等情,業據證人辰○○、癸○○證述明確(原審法院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月十八日審判筆錄),可見被害人辰○○等人確有遭受上開恐嚇情事,至為明確。又上開催索債務事件,係壬○○委託被告子○○處理,使債務人未○○心生畏懼,前往瑤山宮與被告子○○、壬○○對帳、商討還款事等事實,業據證人未○○證述:九十四年九、十月時壬○○曾向其要債三千多萬。八十幾年以前其是負責人,九十四年其母親是負責人,其弟擔任實際負責人。壬○○以前是其秘書,他委託綽號「圓仔花」的子○○處理。壬○○帶一堆人去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後,其才去瑤山宮跟壬○○對帳。其記得欠他的錢沒有三千多萬,對帳當時被告子○○跟壬○○夫妻都在場。其是聽爸爸癸○○電話告知壬○○找人要債,對帳後,他走訴訟,後來在訴訟上與他處理等語(原審法院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並經證人壬○○證述:「(檢察官問:你於何時跟子○○在瑤山宮協調翡翠高爾夫球場的債務?)九月底十月初」、「(檢察官問:子○○幫你如何處理?)子○○說雙方都是認識的,你們自己去協調」、「(檢察官問:既然子○○都認識雙方,為何後來會去找總萊公司的人去處理?)子○○說大家雙方都認識,所以這件事他不出面協調,所以我才去找總萊公司」等節在卷(原審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審判筆錄)。依辰○○、未○○、癸○○原審所證上情,對照證人壬○○所證稱:未○○當場協調三千六百萬裡面他承認二千八百萬,還有八百萬要回公司查一下,三天後回消息,之後就沒有連絡了內容(原審卷四第一七二頁背面),堪認壬○○、未○○間確有金錢上的債務關係存在,且雙方在基隆地院提起民事訴訟無訛,而被告即共犯巳○○亦坦承曾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致電予被告子○○報告其等前往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討債後灑冥紙及丟雞蛋等語不諱在卷(原審卷四第一三至一五頁),則被告子○○於受託後,有指揮脅迫催討債務事宜,已極明灼。

㈢證人壬○○於本院證稱「(辯護人問:你認識在坐的甲○○

嗎?)不認識」、「(辯護人問: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去翡翠高球場時,你有無要求甲○○去?)那時我不知道這個名字,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且這個人有沒有去,我也忘記了」、「(檢察官問:為何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要到翡翠高球場?)因為球場的詹家與我有債務的關係,是未○○、辰○○、詹裕文、癸○○與我有債務關係,有跟我借錢」、「(檢察官問:當天有誰去?)我、巳○○、總萊什麼公司的有來兩個人,共四個人」、「(檢察官問:在庭被告有誰與你去?)我忘記了」、「(檢察官問:為何會到瑤山宮對帳?)是未○○打來我家,我太太接的,說要處理債務要我去瑤山宮對帳」、「(檢察官問:九十五一月二十三日到高球場,是誰邀那三個人去?)巳○○是我邀的,其他人不是我邀的」、「(審判長問:你對未○○家人有債權,為何會去委託子○○處理?)我沒有委託子○○。我是委託總萊公司,是一個叫藍慶男的。我委託總萊後,九十五一月二十三日是有叫兩個人來,但我只認識藍慶男而已。委託的代價是要到的錢的百分四十,但沒有什麼基本工資」、「(審判長問:你委託總萊後,是何時知道子○○好像與本案有關?)我完全不知道」、「(審判長問:你委託總萊後,總共去翡翠高球場幾次?)十月四日一次,我一個人去翡翠高球場,那是台北縣刑事警察警察大隊叫我去的,那天就在大門口警察跟我講一講完就走了。第二次則是一月二十三日,是我跟巳○○及總萊的兩個人去的,而那天有起大霧,我們去的人什麼話也沒有講,不過有遇到戌○○,但我也只有跟戌○○講到話而已」、「(審判長問:為何甲○○承認那天也有去,但你為何剛才不能確定當天甲○○有去?甲○○到底是天道盟的人還是總萊公司的人?)那天他有去的話,可能就是那兩個總萊公司的人其中一個,兩個人都是矮矮胖胖的。(改稱)甲○○是不是其中一個人,我想我已經忘記了,都六年了」、「(審判長問:為何未○○等人最後會去瑤山宮與子○○等人對帳?)其實這與子○○無關,我不認識他。我是委託總萊,總萊是在大安區那邊,而找我對帳的是未○○,我到瑤山宮那邊有看到子○○,子○○就說雙方都有認識,要我們自己處理協調,他就講這樣,他是沒有說到他的身分,當時旁邊並沒有看到己○○、丁○○」、「(審判長問:你與總萊處理高球場糾紛時有無看過在庭的乙○○?)有,我看過,因為我以前認識他,他是立委陳道明辦公室的人,我曾經有要拜託乙○○處理債務問題,但他並沒有講到不想處理的原因為何。至於說我是先找乙○○還是先找總萊公司的,這兩者時間前後我忘記了,都六年了」、「(受命法官問:你如何知道要找總萊公司的人處理債務?)是巳○○介紹的」、「(受命法官問:處理本件債務的委託書你是拿給誰?)拿給藍慶男本人」、「(受命法官問:去委託藍慶男的時候乙○○有無陪你去?)沒有」、「(受命法官問:那是誰陪你去的?)是巳○○陪我去的」、「(受命法官問:本件債務糾紛,你既然委託總萊公司的藍慶男處理,又為何在九十五一月二十三日你去球場當天聽到總萊公司來的兩個人有在球場外灑冥紙的行為,你則是叫巳○○打電話給子○○,而不是打電話給藍慶男?)這我不知道,因為巳○○跟我借電話而已」、「(受命法官問:原審時你說「我就用我的電話請巳○○打給子○○」,這與你剛剛所述是巳○○與你借電話並不相同,原因為何?)是巳○○要跟我借電話且提到說要不找一個立法委員,所以我拿電話給他,是巳○○要找立委的,立委我又不大認識,是他打給子○○我才知道他打給子○○的」、「(受命法官問:你剛剛說你不認識子○○,是不是?)這要看時間。因為未○○找我去瑤山宮的時候我有見過一次而已,我是到瑤山宮才認識的」、「(受命法官問:原審時你為何說「後來要離職時要協調這件債務,從母親那邊才知道子○○與你是親戚」?)因為我去瑤山宮見面後,回到家中有提到這件事情,我母親才說好像是親戚喔,這樣而已」等語,另證稱「(審判長補充訊問證人:剛才乙○○在上訴理由陳稱於一月二十三日前乙○○、甲○○有跟你三個人討論翡翠高球場的事情,對此你有何補充?)在一月二十三日前,我們三個人,我只有與乙○○認識,我只有跟他講話而已,至於乙○○為何不願意去,我也沒辦法知道」、「(審判長請被告乙○○就上訴理由所陳稱的部份再次陳述一遍。被告乙○○稱他(壬○○)就說要找我一起去翡翠球場,我就說我不願意去,因為這件事情我已經介紹給討債公司了,後來壬○○看到甲○○在,就說可否請甲○○跟他一起去,我就跟甲○○說,你陪他去,他(壬○○)會給你零用錢,你要去就去,不去就不去,甲○○回答我說要陪他(壬○○)一起去,所以他們兩人有一起去」、「(審判長:對於證人所述你一月二十三日前私下還有與甲○○去,有何補充?)有,「一月二十三日前我跟甲○○有一起去高爾夫球場一次,當天乙○○說他們立委不介入所以他不願意去」、「(證人壬○○補稱沒有,一月二十三日前我沒有與甲○○去高爾夫球場。是一月二十三日我有去,但我沒說一月二十三日前我有跟甲○○一起去高爾夫球場」、「辯護人莊秀銘律師稱:庭上,證人是說當天他們有碰面,不是去高爾夫球場」、「(審判長:再請被告乙○○就上訴理由所陳稱部分再次陳述一遍,被告乙○○稱那天壬○○有約我,甲○○剛好也打給我,所以我們一起碰面,一起碰面,壬○○約我一起去翡翠球場處理債務,我跟他(壬○○)說我們立委對這件事情已經不介入了,我也不再介入,他就說能不能找我朋友甲○○一起陪他去,我就跟甲○○說,你要跟他去他會給你零用錢,要去你們自己喬時間,所以那天碰面並不是一月二十三日,而是一月二十三日之前我們碰面的,他們去的時間應該是一月二十三日),壬○○補稱一月二十三日前我沒有與甲○○去過高爾夫球場,但我是有找過乙○○」等語。

㈣依證人壬○○於本院上開所證,其似非委託被告子○○處理

本件債務,而係委託總萊藍慶男處理的,與證人於原審時所證相合(原審卷四第一七一頁),並有委託合約書可稽(同上卷二四0頁),但被告即共犯巳○○坦承曾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致電予被告子○○報告其等前往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討債後灑冥紙及丟雞蛋等語不諱在卷,業如前敘,巳○○於原審復證稱:當天討債公司二人,其中一個不是小余,因小余伊有見過,有一個叫什麼淵的有在場,是否係丑○○,時間已久,不記得了等語(同上卷十五頁),壬○○於原審證稱:總萊的二人,一個胖胖的,二個身高都不高,一個就是當庭指認的甲○○,是乙○○介紹找總萊處理,我們都叫他小余等語(同上卷一七五頁),可見證人壬○○於本院所證一月二十三日一起去的四人中,有無甲○○,已不記得了等情,應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又證人乙○○於原審證稱:十月四日有與壬○○、丑○○等人去球場,一月二十三日沒有去球場。伊接案後就介紹丑○○來討債,當天甲○○、壬○○、巳○○有去,因事後甲○○有打電話告知,有去灑冥紙,才知悉。伊知道丑○○好像有個討債公司等語(同卷一三五至一三七頁),證人丑○○於原審證稱:其確實有去球場要債,當時其在總萊公司上班,是乙○○介紹壬○○跟其認識,其再把壬○○介紹給藍慶男,只去過球場一次,應是在九十四年去的,十月四日與乙○○等人一起去球場等語(同上卷一四三至一四五頁),可見丑○○、乙○○確有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與壬○○前往球場要債無訛,綜上,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往球場之總萊公司人員,其中一人應係甲○○,已堪認定,證人壬○○於本院就甲○○、乙○○、子○○有利之證稱,均難憑採。

㈤被告子○○受託處理本件債務處理,而指揮被告己○○,再

由被告己○○指揮被告乙○○、丑○○,被告乙○○復指揮共犯甲○○前往催討債務事實,業經原審法院勘驗通聯內容明確(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16:12:08綽號「不吉」者與被告子○○、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15:55:36被告己○○與林福樹、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11:11:52被告乙○○與己○○、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21:03:50被告甲○○與乙○○通聯紀錄),並經本院另行勘驗在卷(本院判決附表附件二),此有勘驗筆錄可稽,被告甲○○於原審到庭坦承屬實,被告甲○○嗣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詰問證人後,亦具狀撤回上訴在卷,綜合上情,堪認證人壬○○於本院就被告子○○等人上開有利之證稱,應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從而,被告子○○、己○○、乙○○、丑○○與甲○○、共犯巳○○等人,共同以上開恐嚇手法,使人心生畏懼之犯行,均彰彰明甚,洵堪認定。

四、被告子○○、丁○○等人共同犯事實欄二㈢對被害人恐嚇部分,茲查:

㈠被告丁○○恐嚇劍橋幼稚園部分,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公訴人因被告子○○供稱:伊受人委託處理劍橋幼稚園丙○○積欠債權人酉○○一億八千一百八十八萬元之債務等語之新事實、新證據,係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一三號時,未審酌之證據,該署雖已將被告丁○○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公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再行起訴,尚無不合。

㈡被告子○○受酉○○委託代為向劍橋幼稚園(設桃園市○○

路○段○○○號)負責人丙○○催討工程款一億八千一百八十八萬元。被告子○○指派被告丁○○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許,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至劍橋幼稚園,向丙○○催討積欠酉○○之債務,惟丙○○並未在場,被告丁○○留下其聯絡電話,並向該劍橋幼稚園之員工恐嚇:本件係替子○○處理,此次只有幾個人來,下次來就大陣仗等情,業據被告子○○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伊有受託丙○○積欠酉○○一億多元債務,是丁○○在場聽聞,自行前往處理,債務人兒子有前往瑤山宮處理債務(一一六三一號卷一第三三至三四頁)。(檢察官問:你有無受人所託去處理劍橋幼稚園丙○○欠酉○○一億八千萬元債務?)應該有此事,(檢察官問:後來他們有無到瑤山宮處理此事?)後來有一位淡水阿彬帶了三、四個人來,酉○○也有來(同上卷五第六至七頁)等情在卷,而被告丁○○於偵查中坦承:其是受債權人的委託,去幼稚園找丙○○,有留下電話要求他們跟其聯絡,其只是請他出面解決等語(同上卷五第九頁),於原審時證稱:去過劍橋幼稚園一次,是因酉○○兒子林英毅叫其去幼稚園找看丙○○是否在,請他出面找酉○○等語(原審卷四第一六八頁),核與被害人丙○○、證人寅○○於警詢時指稱、證述被害情節相符,可見被害人指稱、證人證述情節,尚非無憑。

㈢證人酉○○於原審證稱:伊的委託書是寫余德記為債務人,

瑤山宮有拜託丙○○跟伊去那邊,結果丙○○不敢去,他兒子代表他去跟伊談,伊有拜託瑤山宮的人(處理),當時有十多人在場,丙○○確實有欠伊錢,伊要子○○出來當公道人,伊兒子林英毅載伊前往瑤山宮,瑤山宮有人打電話叫伊過去,說對方丙○○要來跟伊對帳,偵卷三第八九頁證據二0是在九十五年三月與子○○簽的,余德記的債務,後來子○○沒有幫伊處理,寄存證信函是要子○○合法處理,找子○○處理,丙○○就出面,子○○是好意,將雙方都叫到瑤山宮,讓伊等當面談,伊覺得子○○應該有辦法,可能伊有告訴子○○有關丙○○的事,子○○是好意,要當公證人等語(原審卷四第二四五至二四八頁),並有逾期應收帳款處理委託契約書、存證信函(一一六三一號卷三第八七、八九頁),及應收帳款、備忘錄等(二二六二0號卷一八七、二0四至二0八頁)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子○○坦承受酉○○委託而處理本件幼稚園債務,並由被告丁○○出面前往幼稚園找尋丙○○出面處理等節,應甚明確,是依上開文書事證及交互詰問結果,堪認酉○○所稱伊僅委託子○○處理伊與余德記債務乙節,核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㈣共犯劉宏仁以簡訊通知被告申○○轉知被告楊育彰(綽號鬼

頭)、陳世賢等人,至瑤山宮助勢,並俟機對丙○○不利,丙○○因心生畏懼,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二月十九日前往瑤山宮與子○○處理債務,惟因丙○○認其與酉○○間工程款已結清,無意與子○○洽談。嗣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凌晨一時五十七分,真實姓名不詳天道盟成員,以噴漆在劍橋幼稚園大門,書寫「欠錢不還」字句,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而報案等情,業據被害人丙○○於警詢指稱甚詳在卷,並有監聽譯文內容可稽(聲拘卷一0三頁),而申○○於原審復證稱:伊聽說子○○的綽號為圓仔花,伊電話有跟丁○○聯絡,伊不是叫他小高,是叫他高兄,劉宏仁綽號為肯尼,有收到該通簡訊【明天中午14:30,叫阿坤、鬼頭、小鬼、世賢到宮,圓老大要處理事情】,是劉宏仁所傳的,伊與陳世賢、楊育彰住在一起,簡訊只是要伊跟他們講,收到簡訊後有無載他們去瑤山宮,已忘記了等語(原審卷四第一一五至一一八頁),共犯即同案被告陳世賢、楊育彰,雖於原審均表示不知情,而與申○○均經原審判處無罪確定,共犯劉宏仁經原審通緝後,雖經緝獲,亦以九十九年訴緝字第一一三號判處無罪,且經本院以九十九年上訴字第四一五五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但依上開酉○○原審時所證,丙○○確因丁○○之留言而前往瑤山宮與酉○○談判債務事宜,參酌共犯林福樹警詢所供:曾於瑤山宮內見到該幼稚園與債權人在談債務問題,現場有子○○及丁○○在場幫忙處理等語(二二六二0號卷二九至三0頁),及原審法院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勘驗劉宏仁與不詳男子間對話,己○○與陳金與間對話,五月二十二日勘驗子○○與酉○○間之對話,子○○與丁○○間對話,林雲祥(酉○○之子)與丁○○間對話(詳如本院判決附表附件三),可見共犯劉宏仁與丁○○等人間,有密切關絡甚明。再者,丙○○與酉○○在瑤山宮談判未有結果,幼稚園即在同年三月遭不詳人士噴漆書寫「欠錢不還」等節,業如前述,依上前後時間觀之,堪認與子○○丁○○受託處理本件債務事宜未有滿意結果,有直接關連,是被告子○○等人恐嚇犯行已極明確,洵堪認定。

㈤公訴人所指通訊監察譯文,經原審當庭勘驗內容,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七日15:14:31被告丁○○與被告子○○之通聯內容,僅為被告子○○聯繫被告丁○○有無至桃園處理該案,丁○○雖告知其並未處理,但亦供承第一次係其去的,結果就有人出來講了。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16:4

5:54酉○○與子○○通聯內容(原判決附件五,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準備程序勘驗),僅係酉○○被警局通知涉恐嚇取財罪嫌,詢問子○○應如何處理,雖難認與上開恐嚇犯行有直接關連,但依彼此對話內容,與本院上開認定,不生衝突,另經原審法院勘驗,查無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12:22通聯內容,亦無礙被告子○○等人有上開恐嚇犯行之認定,業如上述,均附此敘明。

五、論罪科刑: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號令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經修正,惟其僅係新、舊法比較適用原則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逕予適用修正後此一規定),則就屬於法律變更(即犯罪成立要件及其處罰效果之內容作修正或廢止)部分,自應就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一切相關情狀,綜合全部結果而為比較,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且一經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後,即需整體適用之,不得任意割裂適用(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0四號、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00號判決意旨,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茲就本案應適用法條涉及法律變更部分比較如下:

1.關於共犯部分,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以本件被告本件之行為,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並無較利或不利於被告等人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2.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牽連犯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刑規定、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增訂第一條之一,並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則被告等人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且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由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修正為一千元至三千元折算一日,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人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及適用修正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綜合上開比較結果,揆諸前開說明,就上開法律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法律。

㈡茲查,戊○○與庚○○間有債務存在,壬○○與未○○間亦

有債務糾紛,丙○○與酉○○間有債務糾葛,則被告子○○等人介入處理,核未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剝奪行動自由罪,亦難認與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構成要件該當,核被告子○○、己○○、丁○○、乙○○、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被告丁○○就上開犯罪事實二㈠犯行,與林福樹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彼等以一恐嚇行為使戊○○、午○○○心生畏懼,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子○○、己○○、乙○○、丑○○,就上開犯罪事實二㈡犯行,與甲○○、巳○○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彼等以一恐嚇行為,使戌○○、未○○等人心生畏懼,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子○○、丁○○就上開犯罪事實二㈢犯行,與其他不詳姓名共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子○○、丁○○各有兩次恐嚇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乙○○、丑○○前犯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罪,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二人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原審經詳細審理結果,認被告五人上開犯罪明確,予以論科

,固非無見。但查:1.原審認定被告五人有指揮犯罪組織犯行,一併論處,容有未洽(詳如後敘)。2.原審認定被告五人所犯係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惟與卷內證據資料未合,業如上述,自有違誤。3.原審一併認定被告子○○有上開犯罪事實欄二㈠犯行,且未認定子○○、丁○○有上開犯罪事實欄二㈢犯行,均有違誤。被告五人各自提起上訴,否認有上開討債之不法,固非可採。但指摘其等人未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非無理由,原判決此部分亦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被告五人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子○○、丁○○各有二次犯行,且被告子○○、己○○、丁○○在該瑤山宮地位高於乙○○、丑○○,被告五人以上開非法手段,分別從事犯罪事實欄恐嚇等行為,對於被害人長期造成之心靈恐懼及不安程度,及其等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及相關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子○○、丁○○各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被告己○○有期徒刑一年七月;被告乙○○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被告丑○○有期徒刑十月,以示懲儆。又被告五人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惟被告等所犯係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其中,被告子○○、丁○○、己○○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無從減刑。被告乙○○、丑○○之宣告刑均在一年六月以下,自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輕其刑,爰各減其等宣告刑二分之一,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其中,被告丑○○部分,並依法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子○○、己○○、丁○○、乙○○、丑○○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

公訴意旨以:被告子○○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成立以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犯罪為宗旨之犯罪組織天道盟,自任精神領袖即盟主,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臺北市○○區○○○路○○○號三樓環亞假日大飯店召開記者會,公然宣布每年五月二十九日為「黑道平安日」,平日以臺北市○○區○○○路○○○號瑤山宮為其該天道盟組織聚會場所,復對外招募幫派成員林福樹擔任天道盟大哥、己○○擔任天道盟天德會會長,丁○○、劉宏仁、乙○○、丑○○四人擔任該幫派天德會組長、而楊育彰、陳世賢二人係該會小弟,為具有固定成員及內部管理結構,且為逞其犯罪惡行,平日糾眾而從事下列暴力討債等具有集團性、常習性、暴力性及脅迫性之犯罪組織,而為上開犯罪事實二㈠、㈡、㈢之犯罪活動。因認被告子○○係天道盟盟主、己○○係天道盟天德會會長、丁○○、乙○○、丑○○係天德會組長,均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嫌。經查: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該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

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組織而言。再依該條立法說明,第二條明定防制對象「犯罪組織」定義,為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其所謂「內部管理結構」者,在於顯示犯罪組織內部層級管理特性,以別於一般共犯或結夥犯之組成。所謂「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等特性,乃犯罪組織表彰於外之組織性質,揆諸外國立法例,均有所考。其義在於表徵犯罪組織所具有「以眾暴寡」、「不務正業」、「施加脅迫」、「加諸暴力」等性。並參考刑法第一五四條及外國立法例,將參加犯罪組織之行為,認定為具預備犯性質之犯罪,且將刑法必要共犯之首謀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針對現行犯罪組織之複雜性,擴張其概念,使及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等不同層次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

㈡證人辛○○即承辦員警於原審結稱:天道盟是國內四大幫派

之一,只要是警察都知道,係以犯罪為目的而組織之幫派,另三個幫派是竹聯、四海、松聯等語,並有報紙雜誌影本多紙可參(原審卷五第七0至七四頁),茲公眾周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國內知名大幫派,如已成立數十年之天道盟、四海幫、竹聯幫等,均於國內各地,甚且於國外設有分部或堂口,有正式入幫儀式及幫規,平日即糾眾從事各種不法犯罪活動,即為典型之犯罪組織。又天道盟以犯罪為宗旨,而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為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各該天道盟成員歷年之犯罪案件多件,均為公眾周知事實,此可由各該報紙刊載或司法判決得證,該組織聚集眾多成員,從事各項犯行,自屬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是依上開規定及證人證稱,可見天道盟是幫派之犯罪組織,應堪認定。

㈢然依證人辛○○於原審證稱:被告子○○是天道盟之首領,

從報章媒體都知道,從事警察工作的人也都知道,組織架構圖是我們自己劃的,天道盟案件是伊第一件承辦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元花大盟主就是指子○○,人家都稱呼他「圓大」,社會報章也都這樣稱呼他。(審判長問:子○○現在是否還是天道盟的盟主?)不清楚,據伊所知羅福助是上一任的盟主。是在記者會後,同年七、八月才開始監聽蒐證等語(原審九十八年七月二日審判筆錄)。而聲拘卷內所附之「天道盟幫派組織成員架構表」,未經製作公務員載明係何

項紀錄文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要件未合,難認有證據能力。且按「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定有明文。蓋證人之陳述內容如非基於個人感官知覺親自體驗所陳述之事實,純屬傳聞或推測之詞,法院縱令於審判期日對此項證據踐履調查證據之程序,亦無從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故應認證人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傳聞或推測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不得以之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一0二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四號判決意旨)。核諸證人辛○○於原審及本院均證稱:本案前未曾偵辦過組織犯罪條例及檢肅流氓業務等語,顯見證人辛○○在承辦本案之前,並無承辦組織幫派之實際經驗,上開所證要係其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自不足以認定該架構表為真,亦難資以認定被告子○○等人係天道盟成員,甚或係天道盟天德會成員甚明。

㈣證人辛○○於本院再證稱:「(辯護人問:這表的依據為何

?)是他們之間的電話中稱呼」、「(辯護人問:你是指電話裡有講到盟主、會長、組長等稱謂嗎?)時間久了,有的有稱到,有的不清楚」、「(辯護人問:你提到的依據是電話稱呼,那有無其他?)還有報章刊載」、「(辯護人問:所以依據是只有依照報章及電話聽到而製作的嗎?)是」、「(辯護人問:除了這次你辦案過程,你對天道盟有無其他認識?)不是很認識,是依列管資料」、「(檢察官問:你當時業務為何?)這是長官派的」、「(審判長問:依照聲請拘票的情況來看,許海清九十四年過世前,你們手上有多少天道盟名單?)不清楚,天道盟也不是九十四年成立的」、「(審判長問:如何知道羅福助曾經是盟主?)就依照警局提報所列管之資料」等語(本院卷二),嗣所陳報天道盟簡史,亦無警察局曾經移送己○○等人係天道盟天德會成員而犯罪或列管之具體資料可據,是依證人辛○○先後所證,僅足證明架構表是依報章資料及監聽電話中被監聽人之彼此稱呼而製作,已難以證明被告五人係天道盟成員,更難證明天道盟犯罪組織內另有天德會等派系犯罪組織,被告己○○等四人係天德會成員,且天德會確有會長、組長等犯罪組織集團,該會係符合前開「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等犯罪組織特性,該犯罪組織表彰具有「以眾暴寡」、「不務正業」、「施加脅迫」、「加諸暴力」等特性。亦即,天德會屬於天道盟派系之一,且係犯罪組織的積極事實,依法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而起訴書證據清單並未列證人為證據方法,原審及本院傳喚調查結果,亦難證明被告子○○係天道盟盟主,己○○等人係天道盟天德會成員內會長、組長等身分,檢察官此部分舉證,尚有不足。

㈤次查:

1.由員警搜索扣得有記載「天道盟公司--元花大盟主啟」訃聞(一一六三一號卷三第九一頁),及證人辛○○上開所證,可知被告子○○被外界尊稱為天道盟盟主,雖非無憑,而扣案之許海清(綽號蚊哥)訃文(一一六三一卷二第一一二頁),據證人辛○○證稱:許海清是黑道的教父,在幫派之間有舉足經重地位。蚊哥喪禮當天其在現場有看到子○○,當天現場很多人,各大幫派都有人參加,子○○是治喪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當天被告子○○在假日飯店召開出席會,子○○是代表這個會的主席,由照片顯示(卷二第九九頁、卷三第八五頁)記者會上中間這個人就是被告子○○,右邊是竹聯幫的老大趙爾文,左邊根據資料是幹事邱文彬,還有松聯幫的老大王之強,還有牛埔幫的葉明財、竹聯幫的胡台富他算是大老、自尊盟陳文將、劍潭角頭綽號何長齡、圓環幫的李義郎、天道盟不倒會長林正修、太陽會王嘉川、竹聯幫許義男、太陽會的余立嘉、牛埔幫的阮永泰等語(原審法院審判筆錄),可見警察機關移送指稱被告子○○在幫派間具有相當地位,亦非無憑。

2.被告子○○於九十四年起即被外界稱呼為天道盟盟主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坦承在卷(原審九十八年七月二日審判筆錄第二四頁背面),且共同被告己○○、丁○○、乙○○、丑○○、陳世賢、楊育彰、巳○○等人,均於原審供稱、證稱以「圓老大」、「圓大仔」、「老大」等語尊稱被告子○○等情屬實。又證人壬○○、酉○○於原審證稱:曾委託被告子○○代為處理催討債務事宜等情節(原審九十八年一月八日、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審判筆錄),證人戊○○、午○○○、未○○亦到庭證稱因債權人以脅迫催討債務而曾前往被告子○○所主持瑤山宮,由被告子○○作主商討還款事宜等語(原審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再者,原審當庭勘驗被告子○○與被告丁○○、林福樹、他人及被告間及與他人間通話時提及被告子○○之通聯內容(原判決附件一,經原審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五月十五日、五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勘驗),亦經本院另行勘驗在卷(詳如本院判決附表附件四),此有勘驗筆錄可稽,雖可證明被告子○○在被告丁○○、己○○、林福樹等人間,有一定社會地位,被告子○○亦有上開事實欄二㈡、㈢催討債務等行為,惟被告子○○有上開犯罪行為,尚非必然先居於犯罪組織之盟主地位。且按,刑事案件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五0號判例意旨)。茲衡諸常情,民眾日常生活中往來如何稱呼,或名片上、文書上如何註記,與事實上身分間未必完全相符,苟與法律規範不相違,自無觸法可言,是證人上開證稱內容,仍不足以認定子○○係天道盟盟主之事實。又卷內並無客觀證據,可認被告子○○基於天道盟盟主身分,而承辦、交接天道盟幫務事宜之人,並有指揮天道盟成員或天道盟天德會成員,從事債務催收、糾紛處理、公祭立威等活動事實,此等不利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均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之。

3.「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並不以有正式入幫儀式或嚴謹幫規等為必要,有無成員名單、幫規、對社會產生何等危害等,均與犯罪組織之認定無關,客觀上無調查必要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六一三三號、第一二四五號判決)。依上所述,被告子○○是否為天道盟盟主,被告己○○、丁○○、乙○○、丑○○四人是否為天道盟天德會會長、組長,而有指揮犯罪組織之情事,攸關被告等人有無該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要件,依上,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且依上述,天道盟等幫派確係犯罪組織,已堪採認,是原審所認「被告及辯護人所辯本案公訴人未舉證證明上開事證,而無法證明天道盟為犯罪組織云云,惟公眾周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七條,定有明文」,雖非無見,惟應由檢察官就上開之不利事實,積極證明之。本院再傳喚證人辛○○到庭作證,依其所證「(辯護人問:這組織架構表示你製做的嗎?提示九十五年聲拘四七號第二三頁架構圖)是」、「(辯護人問:這表的依據為何?)是他們之間的電話中稱呼」、「(辯護人問:你提到電話中的稱呼是當初監聽過程中的稱呼嗎?)是」、「(辯護人問:你是指電話裡有講到盟主、會長、組長等稱謂嗎?)時間久了,有的有稱到,有的不清楚」、「(辯護人問:你提到的依據是電話稱呼,那有無其他?)還有報章刊載」、「(辯護人問:所以依據是只有依照報章及電話聽到而製作的嗎?)是」、「(辯護人問:除了這次你辦案過程,你對天道盟有其他無認識?)不是很認識,是依據列管資料」、「(辯護人問:列管是有針對特定人?)是」、「(辯護人問:列管的人有哪些?)子○○、己○○,大概就這些」、「(辯護人問:這些資料用意為何?)之前有他們的聲望或社會上的稱呼而列管,且還有警察同仁所寫的資料」、「(辯護人問:這些資料是你承辦這案件前就有嗎?)有,有些查得到。」、「(檢察官問:有無在何單位裡辦理過幫會業務?)無」、「檢察官問:有無辦過檢肅流氓業務?)無」、「(檢察官問: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在松山的飯店記者會,所謂的黑道平安日記者會,當時有無長官要你去蒐證?)無」、「(檢察官問:為何會受理本案?)當初召開記者會有宣示警察局要各分局收報幫派的不法事證。因為我們分局有分配到幾個當天有參加活動的組織,對象是針對被告子○○,因為剛好子○○瑤山宮在我們松山分局轄區」、「(檢察官問:你當時業務為何?)這是長官派的」、「(檢察官問:有看過記者會的相關資料或錄影資料?)是看報紙報導的」、「(審判長問:按照聲請拘票的情況來看,徐海青九十四年四月六日過世前,你們手上有多少天道盟成員名單?)不清楚。天道盟並不是九十四年成立的」、「(審判長問:如何知道羅福助曾經是盟主?)就依照警局提報所列管的資料」、「(審判長問:如何知道這表中組織的輩分、身分?)就是會長、組長,有多少會長這要承辦的警局才會知道有分什麼會。不可能只有這些會長而已,因為剛好收報這案件就是跟這些人有關,才把這些人列進去,我再跟警局調檔案資料來看」等語(本院卷二第一六七至一七0頁),參酌辛○○所陳黑道組織(本院卷二第一七八至一八三頁),充其量僅足認係個人經辦本案所搜集之資料,無從積極證明被告子○○係天道盟盟主,亦無從證明己○○等四人係天道盟成員或天道盟天德會成員之事實為真實。

㈥再查:

1.被告己○○雖於原審坦承別人對其以「會長」稱呼,其綽號「台九」等情在卷,核與原審當庭勘驗其與林福樹及福樹與其他人間提及被告己○○(綽號「台九」(台語,與「殺狗」音同)之通聯內容一致。雖被告於原審否認該電話係其所使用,於本院辯稱林福樹未出庭云云,但該譯文已勘驗明確,自堪採信。且被告承被告子○○之命指揮被告乙○○、巳○○前往翡翠高爾夫球場處理債務事,亦有勘驗通聯內容記載明確(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15:55:36被告己○○與林福樹、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11:11:52被告乙○○與己○○通聯紀錄),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被告乙○○確有指示被告甲○○等人前往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恐嚇員工戌○○如不出面解決債務,會使球場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等語,並在該俱樂部大廳門口灑冥紙及丟雞蛋之事,有證人戌○○、甲○○證述明確,參照原審當庭勘驗其與他人間對話之通聯錄音(詳如原判決附件二,經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五月十五日、五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勘驗),可見彼此間確有上開對話無訛。又被告丁○○承被告子○○之命,夥同他人以暴力脅迫催討債務,有證人戊○○、午○○○到庭證述明確(原審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其亦坦承處理催討戊○○、丙○○債務事宜,並經法院勘驗通聯內容明確,戊○○因心生畏懼而交付利息二百萬元及謝金十萬元事實,亦據其到庭證述明確(原審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參照原審當庭勘驗其與他人間對話(如原判決附件三,原審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五月十五日、五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勘驗),此等催討債務、對話情事,均堪認定。

2.被告乙○○雖於原審當庭勘驗其與他人間通聯內容後,坦承他人確實稱其為「組長」(九十五一月二十三日16:10:28,原審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其承被告子○○、己○○之命,暴力脅迫他人催討債務,有證人辰○○、戌○○到庭證述明確(原審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審判筆錄),其坦承指揮丑○○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率領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二十餘人至翡翠高爾夫球場脅迫員工討債、指揮甲○○於九十五一月二十三日再至翡翠高爾夫球場脅迫員工討債,並有灑冥紙、丟雞蛋之舉,並有原審當庭勘驗其與甲○○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聯絡翌日至翡翠高爾夫球場脅迫員工討債、九十五一月二十三日己○○與其聯絡其是否前往翡翠高爾夫球場脅迫員工討債之通聯內容(原判決附件四,原審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五月十五日、五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勘驗)可參,可認其有上開犯行,至為明灼。被告丑○○坦承曾於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率領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二十餘人至翡翠高爾夫球場脅迫員工討債,並經證人辰○○、戌○○到庭證述明確(原審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審判筆錄),其率眾催討債務,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之事實,應極明確。

3.惟依上述,監聽電話內之彼此稱謂,如何可認與事實之身分相符,卷內並無客觀證據可憑,且被告等人有上開犯罪行為,難以逕論必同時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指揮犯罪。證人即承辦員警辛○○於原審結稱:其等四人在天道盟組織圖內,屬天道盟天德會會長、組長等情,亦難採認,業如前述,是以,被告四人起訴書指稱有指揮天道盟天德會犯罪組織之事實,仍乏實證可資證明。綜上,被告五人被指稱有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嫌,依現有證據資料,實難證明。另查,「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規定,當與第一百六十一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八、九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最高法院一0一年第二次刑事會決議),本院依卷內事證,核無依職權調查其他證據必要,則被告五人此部分犯行,本應為被告無罪諭知,但起訴書認與上開有罪部分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被告五人無罪諭知。

二、被告子○○被指稱有共同參與犯罪事實欄二㈠恐嚇被害人部分: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㈡公訴人認被告子○○,夥同丁○○、林福樹等人共同犯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同案被告丁○○、共犯林福樹供述,證人戊○○證詞及通訊監察譯文,資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子○○固坦承有見證該筆債務之處理情形,惟堅決否認有上開不法,並辯稱:伊未受庚○○委託處理該筆債務,且未主動要求紅包十萬元等語。經查:

1.受契約當事人庚○○委託處理被害人戊○○積欠債務未償事務者係同案被告丁○○,而非被告子○○等節,業據同案被告丁○○於於原審證稱:是受庚○○委託,他是遠親的舅公等情在卷(原審卷四第一六五頁),並有和解書之記載內容可憑,核與戊○○於偵審中指稱情節相符,亦與共犯林福樹警詢時供稱情節相符,復有監聽譯文可稽,則起訴書指稱係被告子○○受庚○○委託處理本件債務,即非可採。

2.九十四年九月三日前往藍鷹高爾夫球場催討債務者,係同案被告丁○○,迨戊○○前往瑤山宮協商債務多次,係由丁○○與共犯林福樹出面恐嚇等情,業據戊○○先後證稱甚詳,並經丁○○及共犯林福樹供認在卷,且依戊○○於本院證稱:「(辯護人問:為何請被告出面協調這件事情?)是怕這事情因為有分期付款,有委託子○○做這公證人,這中間就是怕錢的流向有問題,至少我還有一個子○○可以幫忙」、「(辯護人問:整個過程中,被告子○○有為你們與債權人作怎麼樣的調解?)就是分期付款的情形,因為剛開始時分期付款時不是這麼順利,在子○○未出現時,第一、二次阿柳說一次要付兩百萬,全部要八佰萬,我不可能一下每個月兩百萬,之後我就委託子○○,我就和母親去找他商討分期,看能不能分八期,每期一百萬」、「(辯護人問:有無因被告子○○調解、見證這件事情,而給他十萬元紅包?)那時差不多是第六次、七次快結束時,我去找子○○,那天子○○在,完了後和我母親陪同到巷口時,阿柳說到要有尾金,不要忘了歐里桑和我阿柳這份」、「(辯護人問:請看以下勘驗筆錄,這提到你說要給尾金予子○○,子○○推辭,這是不是你跟子○○間的對話?提示一0一年八月九日準備程序的通聯譯文)。對,我在車上路途中」、「(辯護人問:那為何原審中說交給阿柳?)是,我是交給阿柳。拿票、十萬元給阿柳」、「(辯護人問:你原審證述時說阿柳跟你說要包十萬元給子○○,而你有問子○○,子○○說不用,這是否屬實?)是的,但阿柳有說不要忘了幫你忙的人和他這份」、「(檢察官問:阿柳為何要說出被告子○○來?)在宮裡第一次見面時,是由丁○○帶我到宮裡才第一次看到阿柳,而我是後來才知道這裡面有一個我父親的朋友子○○,才這樣牽到他的」、「(檢察官問:阿柳是如何說他與子○○關係?)沒有,他沒有講。」、「(檢察官問:為何阿柳會說尾金要給子○○?)阿柳是說要做見證,你不用給答謝嗎,他是這樣講」、「(檢察官問:為何談事情會約到瑤山宮?是誰約的?)剛開始都是丁○○帶我們去那邊,第二次有阿柳出現,還有我母親也有認識長輩,沒有再約別的地方了」、「(檢察官問:就你所知,子○○八十幾歲為何債務的事情要他處理?)我不認識阿柳、丁○○,而我母親認識子○○,最起碼子○○可以做見證。他聲望上可以,因為發生了這種被脅迫、有點怕見不得人的事情,在球場受到壓力才不得不這樣做」、「(檢察官問:他聲望上何以足以解決?)早期開始做道路糾紛,我爸爸就有委任過他幫忙,之後又才遇到這次的債務。阿柳也有說過子○○這個人的名字,我才知道,但我從小就知道有個老先生在這宮裡」等語,益難認被告子○○有指使並參與本件犯行。

3.參酌本件糾紛確因戊○○於偵審中坦認該債務處理確係債務而非保護費,並以簽發本票,分期十次清償完畢,與另二件債務糾紛雖有商談但未有履行清償情節,迥然不同,而被告子○○被監聽電話之譯文,復無類似指揮或共謀之事證可憑,是被告子○○辯稱伊非本案之共犯等語,尚堪採信。此外,起訴書及蒞庭檢察官復無其他舉證可資證明被告子○○係共犯,被告子○○被訴此部分罪嫌,即有未足,原應依法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依起訴意旨係認被告子○○此部分與其上開業經本院論罪科刑有罪部分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就此部分另為被告子○○無罪判決之諭知。

丁、移送併辦(應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二號、二○六二三號、二○六二四號,即原先同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五四五號、第三八八八號、第五六五三號)另以:被告子○○、夏廣智、張鼎易、邱宥甫、鄭經國等人從事下列不法活動:被告子○○於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十七分許,與卯○○及二名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一同前往幸○公司,因林○雄不在公司內,卯○○即以電話與林○雄聯絡,告稱「你什麼都不怕,我今天帶一位『圓仔花』來,看你怕不怕。」被告子○○並透過電話要求林○雄出面處理,然為林○雄所拒。卯○○又於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下午一時四十二分許,帶同夏廣智及一名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前往幸○公司催討債務,又未遇林○雄,夏廣智遂向幸○公司經理許○時自稱「圓先生」,暗示其係天道盟盟主即被告子○○手下,並留下電話號碼後離去。嗣因林○雄認其與上開債務無關,且已無債務存在,拒不出面處理,被告子○○等人基於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由夏廣智指示不知情之楊耀輝安排車輛,楊耀輝另指示不知

情之廖文慶,由廖文慶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小客車,於九十六年九月十日,前往搭載夏廣智事先安排妥當之四名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前往幸○公司,於當日下午一時二十九分許抵達後,該四名男子即分持鐵棍、開山刀下車,入內砸毀幸○公司之辦公桌及隔間設備,以此強暴手段欲迫使林○雄就範。

㈡夏廣智因察覺林○雄報警處理,警方並已循線追查至廖文慶

及楊耀輝,為逼迫林○雄就範,竟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下旬某日下午三時四十一分許,委由不詳人士,將署名「鄭延宗、Z000000000」,內文為「廖福澤、林○雄,你們這倆個狗娘養的雜碎,當年三采的內線交易案是不是該算清楚了,別以為換個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就躲的過該來的禍事,介時(應為「屆時」之誤)將一切資料公諸媒體及各機關,即使法律冶(應為「治」之誤)不了你,九零手槍絕對可以冶你。你不必再花大錢去買通黑道及警察,我知道你手上已握有證據,老子不吃你這一套,要辦就辦吧,他們本來就準備犧牲了,砸你公司只是給你個小小警告,因為這段期間根本沒有任何人來跟我們談過,包括你找的什麼狗屁濟公會。順便告訴蕭濟公他沒資格跟我談,他要敢的話我一樣請他吃子彈!這是給你們最後的一次機會,敢要試一下的話,我們一定前撲後繼(應係「前仆後繼」之誤)、奉陪到底,希望你想清楚,事情單純一點不要複雜化,只是要你們還個公道,即使無法全數處理,至少拿出你們的誠意,別把自己逼上了死路,更不要連累無辜的家人,下一次就不是去公司那麼簡單了。由其(應係「尤其」之誤)是你廖先生這麼出名的人,要抓你只是一句話而已,千萬不要考驗我們的耐性,當子彈貫進身體裡,是沒機會讓你後悔的!」之恐嚇信,傳真至幸○公司00-00000000號傳真機內。

㈢因林○雄仍拒不出面處理,夏廣智遂再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七

日凌晨三時十五分許,夥同鄭經國及不詳年籍姓名綽號「金龍」之成年男子,一同前往幸○公司一樓大門口處,噴漆「林○雄」、「廖福澤」、「欠債還錢」等字樣。而接續以上開強暴、脅迫方式,欲逼迫林○雄出面解決,然林○雄並未因此出面處理。嗣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經警持搜索票,在臺北市○○區○○○路○○○號內,扣得天之道文教會議書等物;在邱宥甫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二樓之住處,扣得0000000000號手機(含SIM卡)一支;在張鼎易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之四、十二樓之住處,扣得手指虎等物;在趙偉盛位於臺北市○○街○○○號之住處,扣得000000000號手機(含SIM卡)一支,因認被告子○○涉有強制罪嫌等語。

二、惟查:被告子○○所涉上述犯行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八月間,核與本案判決被告涉犯恐嚇犯行,均係於九十四年十月間,已相距久遠,且被告所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指揮犯罪組織罪與恐嚇罪間,係屬方法結果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想像競合關係,容有誤會。又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且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子○○所涉犯此部分強制罪,應與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指揮犯罪組織罪,為數罪關係。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核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此部分未經公訴人起訴,自不在本院所得合併審理範圍內,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懿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附件一:關於事實欄二㈠藍鷹高爾夫球場之監聽譯文】┌──┬──────┬──────┬────┬──────────────┬──────┐│編號│監聽對象(A) │監聽對象(B)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 註 ││ │及電話號碼 │及電話號碼 │ │ │ │├──┼──────┼──────┼────┼──────────────┼──────┤│ 一 │0000000000 │0000000000 │940914 │A:阿伯,你好,我是張明哲的兒│95聲拘47卷第││ │戊○○ │子○○ │13:55:49│ 子 │114頁、 ││ │ │ │ │B:啊 │原審卷五第4 ││ │ │ │ │A:不好意思,我是想拿個「尾金│頁反面-5頁(││ │ │ │ │ 」給你 │原審法院98. ││ │ │ │ │B:不用啦 │05.15勘驗筆 ││ │ │ │ │A:我應該要拿給你,你做個見證│錄編號一)、││ │ │ │ │ ,我沒給你也不行啊,我如何│本院卷二第 ││ │ │ │ │ 方便拿給你,你在哪裡我拿過│117頁(本院 ││ │ │ │ │ 去給你? │101.08.09勘 ││ │ │ │ │B:我在公司啊。 │驗筆錄編號四││ │ │ │ │A:我比較不方便進去,還是要直│) ││ │ │ │ │ 接進去裡面? │ ││ │ │ │ │B:你進來沒關係 │ ││ │ │ │ │A:這樣喔,因為我想說進去是否│ ││ │ │ │ │ 要給柳哥,要給他嗎? │ ││ │ │ │ │B:不用啦 │ ││ │ │ │ │A:這樣喔,我直接拿給你就好了│ ││ │ │ │ │ ,不好意思,謝謝謝謝。 │ ││ │ │ │ │B:你人在哪裡? │ ││ │ │ │ │A:我在你附近而已 │ ││ │ │ │ │B:不然我在這等你。 │ ││ │ │ │ │A:那我現在過去 │ ││ │ │ │ │B:好。 │ │├──┼──────┼──────┼────┼──────────────┼──────┤│ 二 │不詳姓名男子│子○○ │940905 │B:喂 │95聲拘47卷 ││ │ │ │16:24:10│A:喂 │113頁、 ││ │ │ │ │B:喂 │原審卷五第23││ │ │ │ │A:大仔喔,那個藍鷹球場那個手│頁反面(原審││ │ │ │ │ 機沒開,也沒在公司。 │法院98.05.22││ │ │ │ │B:公司沒去喔? │勘驗筆錄編號││ │ │ │ │A:嗯。 │一) │├──┼──────┼──────┼────┼──────────────┼──────┤│ 三 │0000000000 │0000000000 │940912 │B:喂!大仔 │95聲拘47卷 ││ │林福樹 │丁○○ │14:52:19│A:「藍鷹」那個有打電話給你嗎│118頁、 ││ │ │ │ │ ? │原審卷五第六││ │ │ │ │B:還沒 │頁(原審法院││ │ │ │ │A:你有沒有跟他講要包紅包的事│98. 05.15勘 ││ │ │ │ │ 情啊 │驗筆錄編號六││ │ │ │ │B:我沒有跟他老婆講 │) ││ │ │ │ │A:跟他老婆講啊!他老婆知道啊│ ││ │ │ │ │B:好 │ ││ │ │ │ │A:你跟他講,要過去跟他拿一下│ ││ │ │ │ │ 啊 │ ││ │ │ │ │B:好 │ │├──┼──────┼──────┼────┼──────────────┼──────┤│ 四 │0000000000 │0000000000 │940913 │B:喂!你在哪裡? │95聲拘47卷 ││ │丁○○ │林福樹 │13:05:45│A:我剛剛跟「藍鷹」姓張的講話│118頁、 ││ │ │ │ │ ,他說到中部弄一些錢,現在│原審卷五第九││ │ │ │ │ 才回我電話,他說15日前會包│頁反面(原審││ │ │ │ │ 一下,我問他要包多少錢(紅│法院98.05. ││ │ │ │ │ 包),他就支支吾吾不說,問│15 勘驗筆錄 ││ │ │ │ │ 我要包多少才好,我現在是要│編號七) ││ │ │ │ │ 了解你的意思,我就跟他講「│ ││ │ │ │ │ 圓大仔」及「柳哥」各包10萬│ ││ │ │ │ │ 元,不用包太多,他嚇一跳,│ ││ │ │ │ │ 他就說他又不是印鈔票的,你│ ││ │ │ │ │ 跟他說這些的,他就說15 日 │ ││ │ │ │ │ 以前會包,但是要包多少我 │ ││ │ │ │ │ 真的不曉得,我是有跟他點一│ ││ │ │ │ │ 下。 │ ││ │ │ │ │B:好啊 │ ││ │ │ │ │A:大仔,你現在在哪裡 │ ││ │ │ │ │B:我坐捷運到臺北 │ ││ │ │ │ │A:你的車子呢 │ ││ │ │ │ │B:叫少年仔開走,你打電話叫少│ ││ │ │ │ │ 年仔開過來 │ ││ │ │ │ │A:說不定還在睡覺,好,我打打│ ││ │ │ │ │ 看 │ │└──┴──────┴──────┴────┴──────────────┴──────┘【附表附件二:關於事實欄二㈡:翡翠高爾夫球場之監聽譯文】┌──┬──────┬──────┬────┬──────────────┬──────┐│編號│監聽對象(A) │監聽對象(B)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 註 ││ │及電話號碼 │及電話號碼 │ │ │ │├──┼──────┼──────┼────┼──────────────┼──────┤│ 一 │00000000 │0000000000 │940914 │A:喂,圓大,(我是)東西仔。│96偵22620卷 ││ │不吉 │子○○ │16:12:08│B:喔 │第147頁、 ││ │ │ │ │A:你有一個不吉找你。 │原審卷五第 ││ │ │ │ │B:誰? │5-6頁(原審 ││ │ │ │ │A:不吉仔。 │法院98.05.15││ │ │ │ │B:不吉仔? │勘驗筆錄編號││ │ │ │ │A:你就……說有打給你(註: │二) ││ │ │ │ │ 聽不清。) │ ││ │ │ │ │B:喔那個不吉仔喔 │ ││ │ │ │ │A:你今晚沒空吧 │ ││ │ │ │ │B:有什麼事情,不然你叫他聽可│ ││ │ │ │ │ 以吧 │ ││ │ │ │ │A:好好好,你等一下。 │ ││ │ │ │ │(換不吉仔接聽)圓大。 │ ││ │ │ │ │B:喔,不吉仔喔。 │ ││ │ │ │ │A:我不吉仔,我來找你你都沒空│ ││ │ │ │ │ 。我有一個朋友借一間高爾夫│ ││ │ │ │ │ 球場大約3、4千萬啦,我們票│ ││ │ │ │ │ 什麼都在,我是說對方有講你│ ││ │ │ │ │ 的名字啦。 │ ││ │ │ │ │B:這樣子啦。 │ ││ │ │ │ │A:我跟你說,對方是那個詹裕仁│ ││ │ │ │ │ 你知道吧,立法委員詹裕仁他│ ││ │ │ │ │ 弟弟啦。 │ ││ │ │ │ │B:詹裕仁他弟弟啊 │ ││ │ │ │ │A:這間球場是金山翡翠高爾夫球│ ││ │ │ │ │ 場啦 │ ││ │ │ │ │B:翡翠高爾夫球場啦 │ ││ │ │ │ │A:對啦 │ ││ │ │ │ │B:說我的名字啊 │ ││ │ │ │ │A:…(註:聽不清)熱鬧熱鬧都│ ││ │ │ │ │ 在說你啦,他說現在他公司都│ ││ │ │ │ │ 有一位叫什麼艋舺「龍哥」 │ ││ │ │ │ │B:龍哥?在球場裡嗎? │ ││ │ │ │ │A:沒有啦,這個現在都跟裕仁他│ ││ │ │ │ │ 弟弟在一起,你聽懂沒有?B │ ││ │ │ │ │ :喔,跟詹裕仁他弟弟 │ ││ │ │ │ │A:喔,好像有在講,講到你啦 │ ││ │ │ │ │B:詹裕仁我很久沒遇見過了,十│ ││ │ │ │ │ 多年沒遇見過了。 │ ││ │ │ │ │A:十多年沒遇到過啦,但是現在│ ││ │ │ │ │ 球場一個月,現在我這位朋友│ ││ │ │ │ │ 是還在他那,直到二星期前才│ ││ │ │ │ │ 沒在那,現場每個月還收一千│ ││ │ │ │ │ 多萬,若要算一算大概五千啦│ ││ │ │ │ │ ,四五千萬啦 │ ││ │ │ │ │B:四、五千萬是嗎,可是詹裕仁│ ││ │ │ │ │ 我大概十幾年沒碰過了 │ ││ │ │ │ │A:現在公司喔,球場是他媽媽作│ ││ │ │ │ │ 負責人,跟由他父親責,現在│ ││ │ │ │ │ 這個詹裕仁借錢由他弟弟出面│ ││ │ │ │ │ 借的啦,借條及本票,球場買│ ││ │ │ │ │ 屋一千六百多萬那些都有,當│ ││ │ │ │ │ 時買屋付保證金一千六百多萬│ ││ │ │ │ │ 都有 │ ││ │ │ │ │B:現在報我的名字是詹裕仁報的│ ││ │ │ │ │ 還是別人公司的人報的? │ ││ │ │ │ │A:裕仁那天不知跟誰說事情,說│ ││ │ │ │ │ 一說說到你那邊去 │ ││ │ │ │ │B:我十幾年沒看過了。 │ ││ │ │ │ │A:你十幾年沒看過喔, │ ││ │ │ │ │B:詹裕仁以前當立法委員,我 │ ││ │ │ │ │ 十幾年沒遇過了。 │ ││ │ │ │ │A:我想說大仔,這些事情委託大│ ││ │ │ │ │ 哥仔出來處理一下, │ ││ │ │ │ │B:好好,這些事情我來好好…(│ ││ │ │ │ │ 註:聽不清)一下。 │ ││ │ │ │ │A:對方假如沒錢的話沒話說,可│ ││ │ │ │ │ 是對方每個月收入還有一千多│ ││ │ │ │ │ 萬呢。 │ ││ │ │ │ │B:這樣子啊。 │ ││ │ │ │ │A:我們錢白白的借他呢。 │ ││ │ │ │ │B:好啦好啦,我回來瞭解一下啦│ ││ │ │ │ │ 。 │ ││ │ │ │ │A:借他八年了呢,大仔你什麼時│ ││ │ │ │ │ 候有空? │ ││ │ │ │ │B:我後天要去大陸,大概二十出│ ││ │ │ │ │ 就回來了 │ ││ │ │ │ │A:不然,我現在資料都有會帶來│ ││ │ │ │ │B:不用啦,你電話留一下啦, │ ││ │ │ │ │ 電話留一下給我裡面的,我回│ ││ │ │ │ │ 來再跟你聯絡。 │ ││ │ │ │ │A:好。你後天要去大陸啊? │ ││ │ │ │ │B:(註:此句聽不清) │ ││ │ │ │ │A:你大概何時會回來 │ ││ │ │ │ │B:大概二十八才會回來。 │ ││ │ │ │ │A:那我留個電話 │ ││ │ │ │ │B:我回來再聯絡 │ ││ │ │ │ │A:好好好。 │ │├──┼──────┼──────┼────┼──────────────┼──────┤│ 二 │0000000000 │0000000000 │941004 │A:喂,圓大,小余有電話跟你聯│95聲拘47卷第││ │巳○○ │子○○ │14:33:25│ 絡嗎 │114頁、 ││ │ │ │ │B:誰 │原審卷五第 ││ │ │ │ │A:小余 │7-8頁(原審 ││ │ │ │ │B:小余? │法院98.05.15││ │ │ │ │A:小余,電話有跟你聯絡嗎 │勘驗筆錄編號││ │ │ │ │B:小余? │四) ││ │ │ │ │A:你那個小余啊,現在我跟你說│ ││ │ │ │ │ ,有去球場叫錫嘉起的,錫嘉│ ││ │ │ │ │ 起的,叫一台遊覽車上去,對│ ││ │ │ │ │ 方有報警,報警本來是叫錫嘉│ ││ │ │ │ │ 來報他去的,錫嘉在山下,山│ ││ │ │ │ │ 下,現在這個小余打電話叫他│ ││ │ │ │ │ 起的,因為他報警。 │ ││ │ │ │ │B:還沒啊 │ ││ │ │ │ │ A:還沒跟你聯絡喔,錫嘉是說 │ ││ │ │ │ │ ,他起的,現在若是小余叫 │ ││ │ │ │ │ 他起的,他起的,他不好意 │ ││ │ │ │ │ 思說話,好朋友他不好意思 │ ││ │ │ │ │ 說話,我本來叫他不要上去 │ ││ │ │ │ │ ,全權委託別人就可以了 │ ││ │ │ │ │B:喔,全權委託就好了。 │ ││ │ │ │ │A:可是他現在人,小余叫他要去│ ││ │ │ │ │ 山上。 │ ││ │ │ │ │B:小余要他去山上喔。 │ ││ │ │ │ │A:對啊,他是說開一輛遊覽車去│ ││ │ │ │ │ 啊 │ ││ │ │ │ │B:我知道啊,你就說……(註:│ ││ │ │ │ │ 聽不清楚) │ ││ │ │ │ │A:不然,你現在你跟小余聯絡一│ ││ │ │ │ │ 下好嗎? │ ││ │ │ │ │B:好好好。 │ ││ │ │ │ │A:我趕緊打給你,想說小余有打│ ││ │ │ │ │ 給你了 │ ││ │ │ │ │B:喔喔,……(註:聽不清楚)│ ││ │ │ │ │ 去也不要緊,就說你欠我錢要│ ││ │ │ │ │ 給我啊 │ ││ │ │ │ │A:喔喔 │ ││ │ │ │ │B:討錢就是這樣,我跟你討是正│ ││ │ │ │ │ 確的,欠錢跟人家討有何不對│ ││ │ │ │ │ ? │ ││ │ │ │ │A:現在是錫嘉是說小余叫他去,│ ││ │ │ │ │ 他不好意思,你聽懂無嗎?不│ ││ │ │ │ │ 知如何說 │ ││ │ │ │ │B:討錢若不好意思,就不要去討│ ││ │ │ │ │ 就好了 │ ││ │ │ │ │A:我本來是叫小余不要去啦 │ ││ │ │ │ │B:啊 │ ││ │ │ │ │A:我本來是叫錫嘉不要去啦 │ ││ │ │ │ │B:要叫他去啦,去才有立場啦 │ ││ │ │ │ │A:啊 │ ││ │ │ │ │B:沒去歐,你事主本身沒討錢不│ ││ │ │ │ │ 曾出面 │ ││ │ │ │ │A:喔這樣喔,要出面比較好喔 │ ││ │ │ │ │B:喔,出面啊,不然叫柳哥去啦│ ││ │ │ │ │A:不然,小余現在叫他去山上 │ ││ │ │ │ │ 了 │ ││ │ │ │ │B:喔,現在我叫他打 │ ││ │ │ │ │A:這樣喔,不然你現在跟他聯絡│ ││ │ │ │ │ 一下看看。 │ │├──┼──────┼──────┼────┼──────────────┼──────┤│ 三 │00-00000000 │0000000000 │950118 │A:那個球場弟弟家你知道嗎? │96偵22620卷 ││ │己○○ │林福樹 │15:55:36│B:他弟弟家我們是知道啦!但 │第227頁、 ││ │ │ │ │ 是我們無法進去,那邊是社區│原審卷五第 ││ │ │ │ │ ,有管理員無法進去 │11頁(原審法││ │ │ │ │A:他弟弟那邊都沒有辦法進去?│院98.05.15勘││ │ │ │ │B:他住的那種都沒有辦法進去 │驗筆錄編號十││ │ │ │ │A:社區為什麼無法進去,我們說│一) ││ │ │ │ │ 要找他 │ ││ │ │ │ │B:我們有去過了,那個有管理員│ ││ │ │ │ │ ,是整棟的,要見面進去刷卡│ ││ │ │ │ │ 什麼的會被擋住 │ ││ │ │ │ │A:你認識他的人嗎? │ ││ │ │ │ │B:他弟弟我不認識,我們看過那│ ││ │ │ │ │ 天來的那一位 │ ││ │ │ │ │A:他弟弟你不認識? │ ││ │ │ │ │B:我們都沒有看過其他人,我們│ ││ │ │ │ │ 只看過「未○○」而已 │ ││ │ │ │ │A:他弟弟你們沒見過就是了 │ ││ │ │ │ │B:都沒有 │ ││ │ │ │ │A:這樣都沒有辦法去他家? │ ││ │ │ │ │B:沒有辦法進去,我們在樓下等│ ││ │ │ │ │,也等不到,要不然就是到球場│ ││ │ │ │ │ 等看看A:我跟你講,「江湖 │ ││ │ │ │ │ 」(台語)說要處理是在裝傻│ ││ │ │ │ │ 嗎? │ ││ │ │ │ │B:這樣子喔,你看怎麼處理呢 │ ││ │ │ │ │A:那個假如是2800,800不用算 │ ││ │ │ │ │ ,2000萬大家再來處理看看,│ ││ │ │ │ │ 他只要處理1000,幹!不可能│ ││ │ │ │ │ 嘛!要不然再安排人到球場那│ ││ │ │ │ │ 邊!你知道人嗎? │ ││ │ │ │ │B:好,這樣我知道,你這樣跟我│ ││ │ │ │ │ 講我知道了 │ ││ │ │ │ │A:這一、二天趕快處理,給他問│ ││ │ │ │ │ 候一下 │ ││ │ │ │ │B:好 │ │├──┼──────┼──────┼────┼──────────────┼──────┤│ 四 │0000000000 │綽號「王董」│950118 │B:喂 │95聲拘47卷第││ │己○○ │之不詳姓名男│15:51:06│A:王董!我是殺狗(或台九)(│121頁、原審 ││ │ │子 │ │ 台語) │卷五第23頁反││ │ │ │ │B:阿柳。 │面-24頁(原 ││ │ │ │ │A:新年快樂! │審法院98.05.││ │ │ │ │B:(笑)新年快樂! │22勘驗筆錄編││ │ │ │ │A:不知道你可不可以撥空出來聊│號二) ││ │ │ │ │ 天? │ ││ │ │ │ │B:好啊!那要去哪裡? │ ││ │ │ │ │A:不然去公司「圓仔大」這邊 │ ││ │ │ │ │B:好啊!什麼事? │ ││ │ │ │ │A:大仔說之前那個球場的事 │ ││ │ │ │ │B:我已經有跟「阿牛」(台語)│ ││ │ │ │ │ 講了!我看你再去一次好了 │ ││ │ │ │ │A:有啊!之前有去了! │ ││ │ │ │ │B:你再去他小弟未○○的走一下│ ││ │ │ │ │A:他小弟? │ ││ │ │ │ │B:他們知道啦!小余知道啦!你│ ││ │ │ │ │ 知道意思吧! │ ││ │ │ │ │A:喔!那我瞭解! │ ││ │ │ │ │B:「圓仔大」又來找我 │ ││ │ │ │ │A:我想說你當初就有過來 │ ││ │ │ │ │B:我有跟他講,他講的數字我怕│ ││ │ │ │ │ 你不能接受 │ ││ │ │ │ │A:你講一下來參考 │ ││ │ │ │ │B:他講九百、一千你可以接受嗎│ ││ │ │ │ │ ? │ ││ │ │ │ │A:哈哈… │ ││ │ │ │ │B:對啊!我怎麼敢講,我想說你│ ││ │ │ │ │ 再去一次,不行的話我就不想│ ││ │ │ │ │ 理了。 │ ││ │ │ │ │A:好啊!我想說你有過來,圓大│ ││ │ │ │ │ 仔也認為你有過來… │ ││ │ │ │ │B:我有跟他講,那我這樣就不敢│ ││ │ │ │ │ 跟別人講了,你知道意思吧!│ ││ │ │ │ │A:我瞭解 │ ││ │ │ │ │B:你再去一次看他有什麼反應 │ ││ │ │ │ │A:好! │ ││ │ │ │ │B:你跟他說你有打電話給我,你│ ││ │ │ │ │ 就說你有在討論而我不敢講 │ ││ │ │ │ │A:圓大仔就想說你有在關心… │ ││ │ │ │ │B:就是這樣我才不敢找圓大仔 │ ││ │ │ │ │A:對啊!想說大仔之前就打電話│ ││ │ │ │ │ 給我,說要約你出來聊一下…│ ││ │ │ │ │B:我就是因為這樣不敢去啦!這│ ││ │ │ │ │ 樣子我對圓仔大要怎麼交代 │ ││ │ │ │ │A:哈哈…我瞭解啦!那有空我們│ ││ │ │ │ │ 再聊聊吧! │ ││ │ │ │ │B:好。 │ │├──┼──────┼──────┼────┼──────────────┼──────┤│ 五 │0000000000 │0000000000 │950122 │A:喂喂,余哥喔,你在睡覺啊,│96偵22620卷 ││ │甲○○ │乙○○ │21:03:50│ 明天不是要去辦那個事? │第228頁、 ││ │ │ │ │B:對啊 │原審卷五第11││ │ │ │ │A:對啊,那我們明天就直接去好│頁反面(原審││ │ │ │ │ 了 │法院98.05.15││ │ │ │ │B:對 │勘驗筆錄編號││ │ │ │ │A:那一樣就是雞蛋跟那個嗎? │十二) ││ │ │ │ │B:對,你跟他們去就好啦 │ ││ │ │ │ │A:喔,好好 │ ││ │ │ │ │B:我明天要去送葬 │ ││ │ │ │ │A:好好,我有跟那個陳董通過電│ ││ │ │ │ │ 話了 │ ││ │ │ │ │B:你們約好就好 │ ││ │ │ │ │A:好 │ │├──┼──────┼──────┼────┼──────────────┼──────┤│ 六 │0000000000 │0000000000 │950123 │A:大仔,你找我啊 │96偵22620卷 ││ │乙○○ │己○○ │11:11:52│B:對啊,剛剛不是約十點嗎,等│第228頁、 ││ │ │ │ │ 到十點多還沒看到人,是否要│原審卷五第12││ │ │ │ │ (?)打給他嗎? │頁(原審法院││ │ │ │ │A:我昨天晚上已經交代好了 │98.05.15勘驗││ │ │ │ │B:喂,喂 │筆錄編號十三││ │ │ │ │A:有,有聽到 │) ││ │ │ │ │B:他們(已)過去了 │ ││ │ │ │ │A:過去了啊,好,阿,阿潤那個│ ││ │ │ │ │ 有沒有要過去 │ ││ │ │ │ │B:要去啊怎不要去 │ ││ │ │ │ │A:喔,不然我等一下過去,他是│ ││ │ │ │ │ 一點的嘛 │ ││ │ │ │ │B:你從公司過來即可 │ ││ │ │ │ │A:好啊好啊好啊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附件三:關於事實欄二㈢劍橋幼稚園之監聽譯文】┌──┬──────┬──────┬────┬──────────────┬──────┐│編號│監聽對象(A) │監聽對象(B)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 註││ │及電話號碼 │及電話號碼 │ │ │ │├──┼──────┼──────┼────┼──────────────┼──────┤│ 一 │0000000000 │0000000000 │950327 │A:喂,江西 │96偵22620卷 ││ │丁○○ │子○○ │15:14:31│B:小高,稍等一下 │第215頁、 ││ │ │ │ │B:(將電話交給圓仔花接聽)喂│原審卷四第30││ │ │ │ │ 小高喔 │3頁反面-304 ││ │ │ │ │A:是,圓大 │頁(原審98. ││ │ │ │ │B:桃園幼稚園那件事是你去的嗎│04.30勘驗筆 ││ │ │ │ │ ? │錄編號四) ││ │ │ │ │A:老大,是哪一條? │ ││ │ │ │ │B:桃園幼稚園 │ ││ │ │ │ │A:老大,我沒去,因為我老爸住│ ││ │ │ │ │ 院 │ ││ │ │ │ │B:喔,你沒去 │ ││ │ │ │ │A:我沒去,因為我老爸住院,所│ ││ │ │ │ │ 以,我現在人在榮總我有去一│ ││ │ │ │ │ 趟,後來我沒有再去了,第一│ ││ │ │ │ │ 次是我去的 │ ││ │ │ │ │B:第一次你去的? │ ││ │ │ │ │A: 是,第一次是我去的,結果 │ ││ │ │ │ │ 就有人出來講了 │ ││ │ │ │ │B:喔,有人出來講 │ ││ │ │ │ │A:第一次我去之後就有人約出來│ ││ │ │ │ │ 去宮裡談,後來我就沒去了 │ ││ │ │ │ │B:好好好。 │ │├──┼──────┼──────┼────┼──────────────┼──────┤│ 二 │00000000 │0000000000 │950328 │A:圓仔花大 │96偵22620卷 ││ │酉○○ │子○○ │16:45:54│B:耶? │第216頁、原 ││ │ │ │ │A:我是朝枝的同學 │審卷四第304-││ │ │ │ │B:我知道 │305頁(原審 ││ │ │ │ │A:我也收到了 │法院98.04.30││ │ │ │ │B:收到什麼? │勘驗筆錄編號││ │ │ │ │A:收到我昨天拿給你的那張,我│五) ││ │ │ │ │ 兒子要去那個 │ ││ │ │ │ │B:有啊,朝枝剛有拿給我 │ ││ │ │ │ │A:不是啦,朝枝拿給你的是合約│ ││ │ │ │ │ 書 │ ││ │ │ │ │B:喔喔 │ ││ │ │ │ │A:我昨天不是有桃園警察局的通│ ││ │ │ │ │ 知書 │ ││ │ │ │ │B:喔喔喔 │ ││ │ │ │ │A:我現收到了 │ ││ │ │ │ │B:有收到了啊 │ ││ │ │ │ │A:我也要去 │ ││ │ │ │ │B:喔你也有收到喔 │ ││ │ │ │ │A:嗯,恐嚇取財啊 │ ││ │ │ │ │B:啊? │ ││ │ │ │ │A:給我寫說恐嚇取財 │ ││ │ │ │ │B:你就說你沒去,哪有恐嚇取財│ ││ │ │ │ │A:你看怎樣,你要替我處理呀 │ ││ │ │ │ │B:你現在去你要怎麼說? │ ││ │ │ │ │A:我去我就說我哪有恐嚇取財?│ ││ │ │ │ │B:阿你就說我又沒去怎說我恐嚇│ ││ │ │ │ │ 取財? │ ││ │ │ │ │A:對啊 │ ││ │ │ │ │B:你告他誣告就好了 │ ││ │ │ │ │A:我現在就拿那張委託書,我委│ ││ │ │ │ │ 託你啦 │ ││ │ │ │ │B:喔喔 │ ││ │ │ │ │A:對不對 │ ││ │ │ │ │B:可以可以可以 │ ││ │ │ │ │A:喔律師後天會跟我一起去 │ ││ │ │ │ │B:好好 │ ││ │ │ │ │A:他就說那張委託書要帶去,他│ ││ │ │ │ │ 就欠我錢 │ ││ │ │ │ │B:喔喔 │ ││ │ │ │ │A:看你有無恐嚇他,這樣就知了│ ││ │ │ │ │ 。 │ ││ │ │ │ │B:喔喔 │ ││ │ │ │ │A:喔是不是? │ ││ │ │ │ │B:好好 │ ││ │ │ │ │A:我趕快通知你一下 │ ││ │ │ │ │B:好好 │ ││ │ │ │ │A:我就為你啊(註:此處為台語│ ││ │ │ │ │ 直譯,不確定如何翻成中文)│ ││ │ │ │ │B:好好,你的債你就說那是我的│ ││ │ │ │ │ 票,恐嚇怎樣為何說是恐嚇,│ ││ │ │ │ │ 是有拿槍或拿刀來恐嚇你啊 │ ││ │ │ │ │A:是怎樣恐嚇? │ ││ │ │ │ │B:我下午我問阿力啊及彭仔 │ ││ │ │ │ │A:阿力說他沒去 │ ││ │ │ │ │B:喔喔 │ ││ │ │ │ │A:彭仔說他是隔好幾天他叫兩個│ ││ │ │ │ │ 年輕人跟他兒子去公司說 │ ││ │ │ │ │B:喔喔 │ ││ │ │ │ │A:只有這樣而已,其他的彭仔的│ ││ │ │ │ │ 老爸在榮總 │ ││ │ │ │ │B:誰的老爸不好? │ ││ │ │ │ │A:彭仔啊 │ ││ │ │ │ │B:誰是彭仔 │ ││ │ │ │ │A:小鄭啊 │ ││ │ │ │ │B:小鄭? │ ││ │ │ │ │A:彭仔啊 │ ││ │ │ │ │B:喔喔 │ ││ │ │ │ │A:你叫他去 │ ││ │ │ │ │B:沒,是小高,叫小高他們去的│ ││ │ │ │ │A:ㄟ,小高小高 │ ││ │ │ │ │B:是小高他們去的 │ ││ │ │ │ │A:小高啦,小高下午與我通電話│ ││ │ │ │ │ ,說他爸爸在榮總,在看僱他│ ││ │ │ │ │ 爸爸啦 │ ││ │ │ │ │B:說啥恐嚇取財,亂來不用理他│ ││ │ │ │ │ ,你去你說就好了 │ ││ │ │ │ │A:我說我懶得處理,對方他也有│ ││ │ │ │ │ 來說 │ ││ │ │ │ │B:喔喔 │ ││ │ │ │ │A:事實就是這樣 │ ││ │ │ │ │B:那沒關係,我知道啦,好啦好│ ││ │ │ │ │ 啦 │ ││ │ │ │ │A:喔你看啦,律師有跟我說過 │ ││ │ │ │ │B:我知道我知道啦 │ ││ │ │ │ │A:他說我們拿合約書去看 │ ││ │ │ │ │B:好啦 │ ││ │ │ │ │A:你叫小高去 │ ││ │ │ │ │B:喔 │ ││ │ │ │ │A:剩下的他們律師他們出去講,│ ││ │ │ │ │ 問債主,大家投資的慢慢來,│ ││ │ │ │ │ 用好,大家再來說,這樣說我│ ││ │ │ │ │ 恐嚇取財啦 │ ││ │ │ │ │B:我知道啦,好啦好啦 │ ││ │ │ │ │A:我這樣說 │ │├──┼──────┼──────┼────┼──────────────┼──────┤│ 三 │0000000000 │0000000000 │950216 │B:喂 │96偵22620卷 ││ │不詳姓名男子│劉宏仁(肯尼│02:34:10│A:肯尼哥,怎樣 │第228頁、 ││ │ │) │ │B:你明天要去呢 │原審卷五第13││ │ │ │ │A:我知道啊 │頁反面-14頁 ││ │ │ │ │B:他叫你怎樣說,你知道嗎? │反面(原審法││ │ │ │ │A:誰跟你說的? │院98.05.15勘││ │ │ │ │B:那個老伙仔(註:指陳仁治)│驗筆錄編號十││ │ │ │ │ ,他明天要跟人家談事情 │五) ││ │ │ │ │A:圓大仔啊 │ ││ │ │ │ │B:恩 │ ││ │ │ │ │A:圓大仔說明天要跟我說事情?│ ││ │ │ │ │B:對 │ ││ │ │ │ │A:怎會突然叫我去?明天什麼事│ ││ │ │ │ │ 情? │ ││ │ │ │ │ │ ││ │ │ │ │B:你好奇我怎知(註:聽不清)│ ││ │ │ │ │ ,我回來他跟我說的。不知想│ ││ │ │ │ │ 到什麼,可能要說姓陳的那個│ ││ │ │ │ │ 沒有 │ ││ │ │ │ │A:喔喔 │ ││ │ │ │ │B:他說,勇仔壢現在怎樣了?不│ ││ │ │ │ │ 然明天叫他來抬槓一下,剛好│ ││ │ │ │ │ ...這件事沒,不然明天叫他 │ ││ │ │ │ │ 過來一下,我說知道好好,大│ ││ │ │ │ │ 仔好啦 │ ││ │ │ │ │A:明天什麼事情? │ ││ │ │ │ │B:ㄟ,大仔那天不是處理事情 │ ││ │ │ │ │ 沒 │ ││ │ │ │ │A:恩 │ ││ │ │ │ │B:我不是叫你去桃園? │ ││ │ │ │ │A:對啊對啊 │ ││ │ │ │ │B:處理一條億元多的債 │ ││ │ │ │ │A:幼稚園那個啊 │ ││ │ │ │ │B:對,就是那個 │ ││ │ │ │ │A:處理好了? │ ││ │ │ │ │B:啊 │ ││ │ │ │ │A:處理好了? │ ││ │ │ │ │B:沒,今天有人過來講,你聽懂│ ││ │ │ │ │ 沒,過來說就叫一些阿四八六│ ││ │ │ │ │ 的人來說,圓大仔就很不高興│ ││ │ │ │ │ ,你聽懂沒?他就叫我過去,│ ││ │ │ │ │ 你聽懂沒?圓大仔叫我去,他│ ││ │ │ │ │ 說一個叫阿四八六(註:台語│ ││ │ │ │ │ )過來講。 │ ││ │ │ │ │A:好 │ ││ │ │ │ │B:大仔就說,三點要來就是,這│ ││ │ │ │ │ 樣你就知道 │ ││ │ │ │ │A:嗯 │ ││ │ │ │ │B:三點要來該怎樣就怎樣 │ ││ │ │ │ │A:喔好 │ ││ │ │ │ │B:喔,這樣你聽懂意思喔 │ ││ │ │ │ │A:我知道啊 │ ││ │ │ │ │B:知道嗎?他還有跟我說要找你│ ││ │ │ │ │ ,要說姓陳的事情 │ ││ │ │ │ │A:喔,他有跟你說喔,姓陳的事│ ││ │ │ │ │ 情 │ ││ │ │ │ │B:他說你呢?我說喔,要我聯絡│ ││ │ │ │ │ 的到啊,他說好啊,他說不然│ ││ │ │ │ │ 你叫他跟我見面一下,我說好│ ││ │ │ │ │ 啊,我說再約他來喔 │ ││ │ │ │ │A:哭夭,那現在要怎樣? │ ││ │ │ │ │B:現在是明天下午要去那裡。 │ ││ │ │ │ │A:沒啦。我是說他要跟我說公司│ ││ │ │ │ │ 的事,要怎麼跟他說? │ ││ │ │ │ │B:恩? │ ││ │ │ │ │A:公司的事情我們有兩三個月沒│ ││ │ │ │ │ 領薪水了。 │ ││ │ │ │ │B:我有說一句話,你們沒理了。│ ││ │ │ │ │A:對啊。不然圓大意思是說,你│ ││ │ │ │ │ 叫他們出來你知道嗎,說圓大│ ││ │ │ │ │ 仔要找他,看要見面不要見面│ ││ │ │ │ │ 這樣。 │ ││ │ │ │ │B:喔好。 │ ││ │ │ │ │A:你這樣做 │ ││ │ │ │ │B:喔好。 │ ││ │ │ │ │A:你明天…圓大…說... │ ││ │ │ │ │B:我知我知 │ ││ │ │ │ │A:你們明天到 │ ││ │ │ │ │B:那個老人家說話不清楚,我實│ ││ │ │ │ │ 在喔… │ ││ │ │ │ │A:你明天到了先打給我 │ ││ │ │ │ │B:你不去喔? │ ││ │ │ │ │A:我要去啊 │ ││ │ │ │ │B:不然你怎說我到在打給你? │ ││ │ │ │ │ 你也要一起去啊。 │ ││ │ │ │ │A:你不要進來,你聽懂沒? │ ││ │ │ │ │B:啊? │ ││ │ │ │ │A:你們進來就好,ㄟ,有 │ ││ │ │ │ │B:我知啦。 │ ││ │ │ │ │A:好。 │ │├──┼──────┼──────┼────┼──────────────┼──────┤│ 四 │酉○○ │子○○ │950214 │B:喂,你好 │原審卷五第25││ │ │ │13:45:41│A:請問圓仔大在嗎? │頁(原審法院││ │ │ │ │B:請問你是哪裡找? │95.05.22 勘 ││ │ │ │ │A:我是朝枝的同窗 │驗筆錄編號四││ │ │ │ │B:朝枝的同窗喔,你等一下,我│) ││ │ │ │ │ 看一下 │ ││ │ │ │ │A:我姓林 │ ││ │ │ │ │B:(換陳仁治接聽)喂 │ ││ │ │ │ │A:喂,老大ㄟ │ ││ │ │ │ │B:恩 │ ││ │ │ │ │A:你自廈門回來了喔 │ ││ │ │ │ │B:昨天回來 │ ││ │ │ │ │A:這樣喔,你若有跟我聯絡,我│ ││ │ │ │ │ 想說跟你見一下面啦 │ ││ │ │ │ │B:免啦,昨天我有叫孩子們去了│ ││ │ │ │ │A:啊,你有在進行了喔 │ ││ │ │ │ │B:有啊,有在進行了 │ ││ │ │ │ │A:我現在去有一些,如果你有空│ ││ │ │ │ │ ,另外水廠的事情。 │ ││ │ │ │ │B:啊? │ ││ │ │ │ │A:一條水公司的事啦。 │ ││ │ │ │ │B:一條水公司的事? │ ││ │ │ │ │A:啊,我找資料要給你。 │ ││ │ │ │ │B:水公司什麼事情 │ ││ │ │ │ │A:也是見面再講好嗎?電話中不│ ││ │ │ │ │ 好意思 │ ││ │ │ │ │B:好啊,不然你 │ ││ │ │ │ │A:看你何時有空 │ ││ │ │ │ │B:可能看明天 │ ││ │ │ │ │A:明天? │ ││ │ │ │ │B:恩恩 │ ││ │ │ │ │A:明天下午看幾點? │ ││ │ │ │ │B:我再打給你兒子好嗎,我剛回│ ││ │ │ │ │ 來很忙啊 │ ││ │ │ │ │A:這樣啊 │ ││ │ │ │ │B:現在一些春酒 │ ││ │ │ │ │A:(笑) │ ││ │ │ │ │B:後天,後天可能,這兩天很忙│ ││ │ │ │ │A:啊 │ ││ │ │ │ │B:後天,可能後天 │ ││ │ │ │ │A:這兩天回來吃春酒啊 │ ││ │ │ │ │B:喔喔,不然我再打給你,我兒│ ││ │ │ │ │ 子現在在忙其他事,我好幾件│ ││ │ │ │ │ 事叫律師在處理啊A:這樣啊 │ ││ │ │ │ │B:在查封…(聽不清) │ ││ │ │ │ │A:查封什麼 │ ││ │ │ │ │B:人家欠我錢要查封啊 │ ││ │ │ │ │A:後天看你打給我,還是我打給│ ││ │ │ │ │ 你 │ ││ │ │ │ │B:大概幾點? │ ││ │ │ │ │A:十二點過後我電話都可以通 │ ││ │ │ │ │B:這樣喔,我想說你比較晚起床│ ││ │ │ │ │A:我早起啊,我昨天吃春酒回 │ ││ │ │ │ │ 來較忙啊 │ ││ │ │ │ │B:不然後天下午兩三點好嗎? │ ││ │ │ │ │A:兩三點好好 │ ││ │ │ │ │B:三點好好 │ ││ │ │ │ │A:三點讓你睡一下 │ ││ │ │ │ │B:好好 │ ││ │ │ │ │A:三點在車站那裡 │ ││ │ │ │ │B:我公司那裡好好 │ ││ │ │ │ │A:公司,(就是)廟裡那裡 │ ││ │ │ │ │B:好好 │ │├──┼──────┼──────┼────┼──────────────┼──────┤│ 五 │丁○○ │子○○ │950214 │B:喂 │原審卷五第27││ │ │ │18:16:17│A:大仔喔,我小高 │頁(原審法院││ │ │ │ │B:小高喔 │98.05.22 勘 ││ │ │ │ │A:ㄟㄟ,我下午有去桃園那間學│驗筆錄編號六││ │ │ │ │ 校啦,有去跟你說一下ㄟ。 │) ││ │ │ │ │B:喔喔,好好。 │ ││ │ │ │ │A:大仔,見面再跟你報告。 │ ││ │ │ │ │B:好好 。 │ │├──┼──────┼──────┼────┼──────────────┼──────┤│ 六 │0000000000 │0000000000 │950322 │B:喂。 │95聲拘47卷第││ │陳金興 │己○○ │13:01:28│A:會長,我跟你說,你下午喔,│125頁、 ││ │ │ │ │ 你要到宮裡喔,那個昨天下午│原審卷五第14││ │ │ │ │ 橋頭有一個人,一個歐吉桑喔│頁反面-15頁 ││ │ │ │ │ ,跑到大仔那邊,本來辦桃園│(原審法院 ││ │ │ │ │ 的事叫阿柳去辦,大仔叫阿柳│98. 05.15勘 ││ │ │ │ │ 去辦啦喔,桃園幼稚園的債務│驗筆錄編號十││ │ │ │ │ 事情。 │六) ││ │ │ │ │B:嗯 │ ││ │ │ │ │A:昨天他來又跟圓大仔講另外一│ ││ │ │ │ │ 外一件9000萬的,借 錢的也│ ││ │ │ │ │ 有支票也有,法院也告贏喔,│ ││ │ │ │ │ 在艋舺建屋,艋舺建了兩棟,│ ││ │ │ │ │ 蹲仔馬(音譯)的人,本來昨│ ││ │ │ │ │ 天圓仔叫我打電話給空仔,但│ ││ │ │ │ │ 是都沒回應,他今天要拿那個│ ││ │ │ │ │ 所有的證據拷貝過來給圓大仔│ ││ │ │ │ │ ,三重的人,蹲仔馬(音譯)│ ││ │ │ │ │ 的人,這個叫做余德記(音譯│ ││ │ │ │ │ ),大仔跟阿柳出去嘛,阿柳│ ││ │ │ │ │ 去那個嘛,身邊可能那個,可│ ││ │ │ │ │ 能會叫三重那邊的人下去查這│ ││ │ │ │ │ 個人,三重那邊不是只有我們│ ││ │ │ │ │ 而已嘛。 │ ││ │ │ │ │B:對啊 │ ││ │ │ │ │A:對吧 │ ││ │ │ │ │B:我現在跟圓大仔在一起 │ ││ │ │ │ │A:那你今天要跟他跟緊一點,到│ ││ │ │ │ │ 時候會叫你去辦,9000萬這個│ ││ │ │ │ │ 應該都可以要的到 │ ││ │ │ │ │B:好。 │ ││ │ │ │ │A:我要去八里,我跟會計師要去│ ││ │ │ │ │ 八里,要跟龍祥開會,稅金的│ ││ │ │ │ │ 事要去瞭解一下。 │ ││ │ │ │ │B:好好好。 │ │├──┼──────┼──────┼────┼──────────────┼──────┤│ 七 │丁○○ │林雲祥 │950214 │B:喂 │原審卷五第26││ │ │(酉○○之子)│14:41:14│A:林哥嗎?林先生嗎? │頁反面-27頁 ││ │ │ │ │B:恩 │(原審法院 ││ │ │ │ │A:你好你好,我姓高,我小高 │98.05.22 勘 ││ │ │ │ │B:小高? │驗筆錄編號五││ │ │ │ │A:恩,跟阿柳在一起的小高 │) ││ │ │ │ │B:喔喔喔喔 │ ││ │ │ │ │A:你知道嗎?上次圓仔花那邊,│ ││ │ │ │ │ 上次我們在律師樓那邊我們有│ ││ │ │ │ │ 碰過一次面 │ ││ │ │ │ │B:喔喔喔喔 │ ││ │ │ │ │A:不曉得你有沒有印象? │ ││ │ │ │ │B:有有有,我知道 │ ││ │ │ │ │A:我剛剛喔,我剛剛已經從那個│ ││ │ │ │ │ 劍橋離開了 │ ││ │ │ │ │B:恩恩恩 │ ││ │ │ │ │A:我們已經有,這個事情已經開│ ││ │ │ │ │ 始在動作了,我跟你講一下 │ ││ │ │ │ │B:好好好 │ ││ │ │ │ │A:然後呢,我剛剛去劍橋三民路│ ││ │ │ │ │ 這間喔,三民路這間這個陳先│ ││ │ │ │ │ 生,有一個林主任出來,有一│ ││ │ │ │ │ 個林主任出來喔,說這個陳先│ ││ │ │ │ │ 生,喔丙○○,說丙○○目前│ ││ │ │ │ │ 不在,他現在不在,然後,我│ ││ │ │ │ │ 有把我的電話留給他 │ ││ │ │ │ │B:喔喔喔 │ ││ │ │ │ │A:他說有沒有怎樣,他這一兩天│ ││ │ │ │ │ 都會跟我打電話跟我講啦 │ ││ │ │ │ │B:喔喔 │ ││ │ │ │ │A:我跟他說,我說我這次來,我│ ││ │ │ │ │ 先來問我沒有進去,你先出來│ ││ │ │ │ │,我把這個訊息告訴你喔,我要│ ││ │ │ │ │ 處理這個事情喔,那我把我電│ ││ │ │ │ │ 話給他,我說我不管你處不處│ ││ │ │ │ │ 理喔,你給我一通電話,不然│ ││ │ │ │ │ 你不給我電話,我來就不是這│ ││ │ │ │ │ 樣處理了。 │ ││ │ │ │ │B:林主任是女的嗎,對不對? │ ││ │ │ │ │A:女的女的,林主任一個大肚子│ ││ │ │ │ │ 的 │ ││ │ │ │ │B:喔喔喔 │ ││ │ │ │ │A:你認識這個人嗎 │ ││ │ │ │ │B:ㄟ,可能不是他姪子,可能是│ ││ │ │ │ │ 另外一個人吧,他姪子差不多│ ││ │ │ │ │ 四、五十歲了 │ ││ │ │ │ │A:喔沒有沒有,這個女孩子大約│ ││ │ │ │ │ 二、三十歲而已 │ ││ │ │ │ │B:那個那個他們聘請的主任啦 │ ││ │ │ │ │A:恩,他是主任而已,然後我跟│ ││ │ │ │ │ 你講,我不曉得他們跟你父親│ ││ │ │ │ │ 不曉得還有沒有再聯絡,我不│ ││ │ │ │ │ 曉得。 │ ││ │ │ │ │B:沒有沒有 │ ││ │ │ │ │A:所以我這個…(註:聽不清)│ ││ │ │ │ │ 後,他會不會回頭去找你父親│ ││ │ │ │ │ 我不曉得,所以我跟你講一下│ ││ │ │ │ │ ,你跟你父親照會一下 │ ││ │ │ │ │B:喔喔,好。 │ ││ │ │ │ │A:你說這個事情我們在處理的時│ ││ │ │ │ │ 候,你他如果回頭去找你父親│ ││ │ │ │ │ ,你父親到時候心一軟怎樣處│ ││ │ │ │ │ 理就比較麻煩,好不好。 │ ││ │ │ │ │B:這個事情交給你處理就好。 │ ││ │ │ │ │A:你知道這個事情就好,反正我│ ││ │ │ │ │ 們已經開始動作了。 │ ││ │ │ │ │B:好好 │ ││ │ │ │ │A:OK │ ││ │ │ │ │B:OK。 │ │└──┴──────┴──────┴────┴──────────────┴──────┘【附表附件四:關於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監聽譯文】┌──┬──────┬──────┬────┬──────────────┬──────┐│編號│監聽對象(A) │監聽對象(B)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 註 ││ │及電話號碼 │及電話號碼 │ │ │ │├──┼──────┼──────┼────┼──────────────┼──────┤│ 一 │0000000000 │0000000000 │950217 │A:喂,阿宗。 │96偵22620卷 ││ │子○○ │綽號「阿宗」│14:30:52│B:誰? │第210頁、 ││ │ │ │ │A:我圓叔。 │原審卷四第30││ │ │ │ │B:耶叔仔。 │2頁反面-303 ││ │ │ │ │A:我跟你講那天,我沒有宣布,│頁(原審法院││ │ │ │ │ 你這個會,在三年前就跟我講│98.04.30勘驗││ │ │ │ │ 好了,你瞭解嗎?我是講,你│筆錄編號一)││ │ │ │ │ 這個會是舊的,不是新成立的│ ││ │ │ │ │ 會,這樣你會瞭解我意思嗎,│ ││ │ │ │ │ 我會講你這個會是三年前就已│ ││ │ │ │ │ 跟我講好了。當時沒時間講,│ ││ │ │ │ │ 剛好今天辦春酒,不是新成立│ ││ │ │ │ │ 的,我會講你在三年前就已經│ ││ │ │ │ │ 跟我講好了,所以有一些熟的│ ││ │ │ │ │ 人我會講阿宗這個「天和會」│ ││ │ │ │ │ 很多年前就已跟我講好了,結│ ││ │ │ │ │ 果你在上海那邊,我在大陸,│ ││ │ │ │ │ 我不會宣布是新成立的,我會│ ││ │ │ │ │ 講很多年前就已成立的,就講│ ││ │ │ │ │ 很多年前已跟圓叔講好的。如│ ││ │ │ │ │ 果有人問為什麼沒果問,你就│ ││ │ │ │ │ 這樣講就好了。 │ ││ │ │ │ │B:好,我知道。年前,就已跟圓│ ││ │ │ │ │ 叔說講好了,我在大陸你在上│ ││ │ │ │ │ 海,都不在,今年我回來你也│ ││ │ │ │ │ 回來,剛好辦春酒, │ ││ │ │ │ │ 你不用講是新成立的,外面如│ ││ │ │ │ │ 果問,你就這樣講就好了。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 │├──┼──────┼──────┼────┼──────────────┼──────┤│ 二 │0000000000 │0000000000 │950218 │B:喂 │96偵22620卷 ││ │子○○ │阿德 │18:39:27│A:阿德 │第213頁、 ││ │ │ │ │B:耶 │原審卷四第30││ │ │ │ │A:3月22日一大早,準備10幾人 │3頁(原審法 ││ │ │ │ │ 「阿咪」他爸出殯。 │院98.04.30勘││ │ │ │ │B:好。 │驗筆錄編號二││ │ │ │ │A:阿遠已叫一部遊覽車 │)、 ││ │ │ │ │B:我知道 │本院卷二第11││ │ │ │ │A:那十一點公祭,我們上午八點│5頁(本院101││ │ │ │ │ 起走就可以。 │.08.09勘驗筆││ │ │ │ │B:八點起走可以,3月22是星期 │錄編號一) ││ │ │ │ │ 三。 │ ││ │ │ │ │A:上午十一時是公祭,我們十一│ ││ │ │ │ │ 時半可以 │ ││ │ │ │ │B:我們八時起走可以。 │ ││ │ │ │ │A:大家穿西裝,穿服裝要整齊。│ ││ │ │ │ │B:要開幾部車 │ ││ │ │ │ │A:有一部遊覽車 │ ││ │ │ │ │B:好,我知 │ ││ │ │ │ │A:明天再研究一下 │ ││ │ │ │ │B:好 │ ││ │ │ │ │A:明晚松山會辦尾牙看要不一起│ ││ │ │ │ │ 去。 │ ││ │ │ │ │B:好,我明天去宮(指瑤山宮)│ ││ │ │ │ │ 一下。 │ ││ │ │ │ │A:好。 │ │├──┼──────┼──────┼────┼──────────────┼──────┤│ 三 │0000000000 │0000000000 │950507 │A:他講說星期三拿現金啦 │96偵22620卷 ││ │林福樹 │子○○ │21:21:03│B:喔喔這樣啊,好好,做好就好│第217頁、 ││ │ │ │ │ ,我在想冠宇怎麼沒來,是不│原審卷四第 ││ │ │ │ │ 是拜託人家去講,叫他不用來│308頁(原審 ││ │ │ │ │A:對呀,他就不要冠宇處理,叫│法院98.04.30││ │ │ │ │ 世叔處理 │勘驗筆錄編號││ │ │ │ │B:這樣不是找冠宇你聽懂唔? │九)、 ││ │ │ │ │ 他可能喔這個這個可能有跟 │本院卷二第 ││ │ │ │ │ 冠宇講,你有跟他講我這天 │116頁反面( ││ │ │ │ │ 道盟還是盟主某某人,可能 │本院101.08. ││ │ │ │ │ 有跟他講,冠宇才會一下找 │09勘驗筆錄編││ │ │ │ │ 到我這裡來,可能那個他有 │號三) ││ │ │ │ │ 講的樣子,新竹那邊有講我 │ ││ │ │ │ │ 的名字的樣子。 │ ││ │ │ │ │A:世叔有講2000萬拿出來,拿出│ ││ │ │ │ │ 來後再去頂一頂,剛好就算了│ ││ │ │ │ │B:不用再弄了 │ ││ │ │ │ │A:這樣比較好聽 │ ││ │ │ │ │B:對呀,要不然怎會那麼好康 │ ││ │ │ │ │A:這樣應該可以吧 │ ││ │ │ │ │B:好 │ │├──┼──────┼──────┼────┼──────────────┼──────┤│ 四 │0000000000 │0000000000 │941004 │A:喂,大仔,你在睡覺啊 │95聲拘47卷第││ │不詳男子 │子○○ │02:00:26│B:還沒,怎樣? │114頁、 ││ │ │ │ │A:明天你睡起來打電話給我,看│原審卷五第6 ││ │ │ │ │ 要不要過來家裡吃飯,有些問│頁反面-7頁(││ │ │ │ │ 題我們也要聊天一下 │原審法院98. ││ │ │ │ │B:什麼問題? │05.15勘驗筆 ││ │ │ │ │A:裡面一些事情也是要聊天研究│錄編號三)、││ │ │ │ │ 一下啊 │本院卷二第 ││ │ │ │ │B:組A裡喔? │118頁(本院 ││ │ │ │ │A:啊? │101.08.09勘 ││ │ │ │ │B:組A裡喔? │驗筆錄編號五││ │ │ │ │A:宮A裡這邊、你跟蕭董這邊, │) ││ │ │ │ │ 一些問題現在到底怎樣? │ ││ │ │ │ │B:那個頭痛啊,頭痛啊 │ ││ │ │ │ │A:對啊,頭痛你也是… │ ││ │ │ │ │B:現在是問題這樣啦,是看他說│ ││ │ │ │ │ ,姿態擺的太高了,什麼名單│ ││ │ │ │ │ 啊,什麼身份證號碼啦,一大│ ││ │ │ │ │ 堆,名單,一些人(緊接有幾│ ││ │ │ │ │ 句話聽不清楚內容)沒有這種│ ││ │ │ │ │ 例子嗎,接過去再整理啊 │ ││ │ │ │ │A:明天泡茶再來聊天 │ ││ │ │ │ │B:頭痛啊,真是的 │ ││ │ │ │ │A:頭痛也要來想辦法,看怎樣研│ ││ │ │ │ │ 究啊,你頭痛也是要想辦法來│ ││ │ │ │ │ 研究啊 │ ││ │ │ │ │B:接去再看怎樣慢慢再整理(緊│ ││ │ │ │ │ 接有幾句聽不清楚內容)這樣│ ││ │ │ │ │ 一來有人會反應嗎,會說什麼│ ││ │ │ │ │ 名單,一些事情,現在(緊接│ ││ │ │ │ │ 有幾句聽不清楚內容)有些人│ ││ │ │ │ │ 不認識他啊 │ ││ │ │ │ │A:現在問題,大仔,你也要叫我│ ││ │ │ │ │ 來溝通一下,看是要怎樣 │ ││ │ │ │ │B:啊,現在名單,一些問題,肖│ ││ │ │ │ │ A │ ││ │ │ │ │A:現在一大群,常常一大群人在│ ││ │ │ │ │ 那,連要說話也不方便啊 │ ││ │ │ │ │B:就不要在那裡說啊 │ ││ │ │ │ │A:喔 │ ││ │ │ │ │B:你在宮裡? │ ││ │ │ │ │A:啊,我回來在家裡 │ ││ │ │ │ │B:啊,不是,給大家再安排看怎│ ││ │ │ │ │ 樣,你現在來,我說這個問題│ ││ │ │ │ │ 出去,依些人說明單怎樣怎樣│ ││ │ │ │ │ ,反應說會說以前沒這個例 │ ││ │ │ │ │A:看是怎樣,也是大家要坐下來│ ││ │ │ │ │ 說啊 │ ││ │ │ │ │B:說,對啊,說我們就說,說你│ ││ │ │ │ │ 沒聽到啊,說什麼怎樣喔 │ ││ │ │ │ │A:所以也是要坐下來說開來 │ ││ │ │ │ │B:要住址要身份證號碼喔(緊接│ ││ │ │ │ │ 幾句話聽不清楚內容)實在是│ ││ │ │ │ │ ,X的,很單純的事嘛,對不 │ ││ │ │ │ │A:大仔,就見面再來談這問題嘛│ ││ │ │ │ │B:對啊,談這問題,說到來,會│ ││ │ │ │ │ 說沒拿名單怎對?還沒接去還│ ││ │ │ │ │ 沒做就…XX娘 │ ││ │ │ │ │A:就見面再來談這問題好嗎 │ │├──┼──────┼──────┼────┼──────────────┼──────┤│ 五 │0000000000 │0000000000 │941230 │B:喂 │95聲拘47卷第││ │林福樹 │某女 │18:02:08│A:問老半天也問沒有,可能住中│119-120頁、 ││ │ │ │ │ 和一位少年仔啦,他們天德會│原審卷五第10││ │ │ │ │ 會長也不清楚啊,另外問各組│頁反面(原審││ │ │ │ │ 組長6、7,也沒有人知道 │法院95.05.15││ │ │ │ │B:天德會也不知道喔 │勘驗筆錄編號││ │ │ │ │A:天德會會長也不知道啊 │十) ││ │ │ │ │B:是這樣子喔!「胡瓜」啊 │ ││ │ │ │ │A:對,天德會會長「殺狗」( │ ││ │ │ │ │ 台語或「台九」(台語)(音│ ││ │ │ │ │ 譯)的啊 │ ││ │ │ │ │B:「胡瓜」他不知道喔,那小弟│ ││ │ │ │ │ 的小弟問一下啊 │ ││ │ │ │ │A:你要叫人問啊,你跟他講我就│ ││ │ │ │ │ 好了啊,他天德會你跟他說我│ ││ │ │ │ │ 阿柳就好了。 │ ││ │ │ │ │B:小弟怎麼會知道啦 │ ││ │ │ │ │A:小弟要是不知道就是混的不好│ ││ │ │ │ │ 啊 │ ││ │ │ │ │B:對啊,就是混得不好啊,就 │ ││ │ │ │ │ 是猴崽子啊 │ ││ │ │ │ │A;看有沒有電話啦 │ ││ │ │ │ │B:好啦 │ ││ │ │ │ │A:有需要的話就說我是阿柳就好│ ││ │ │ │ │ 了,看要怎樣都可以啦 │ ││ │ │ │ │B:好啦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