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周信宏律師
扶助律師高榮志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張寧洲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6 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9 月17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正紀法 官 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