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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重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蘇錦霞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李勝雄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O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被告三人均原審判處死刑,可預期該判決刑度至重,衡情被告等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逃亡之虞,非與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不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法 官 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思云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