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抗字第1649號抗 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受處分人 甲○○
樓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6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一)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97年12月31日下午5時45分許,在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第二航廈西側停車場,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3款:「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之規定,而有汽車駕駛人違規攬客營運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本件舉發警員鄭高同證述在卷,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並有證人提出之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入境大廳一樓平面圖1紙、機場入境大廳及停車地點照片16幀附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二)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1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是汽車駕駛人除須有違規攬客營運之事實外,尚須以「妨害交通秩序」為要件,始得據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1項前段處罰之。經查:證人即本件舉發警員鄭高同到庭結述:甲○○在入境大廳中,向客人比手勢,看客人是否要搭車,甲○○把客人帶到第二航廈西側的平面停車場,甲○○本來是停放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西側停車場的停車格中,但是後來有客人來的時候,甲○○就把車子開到航站停車場的人行道的階梯旁,方便客人上行李、上車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23頁),並有該證人所提出之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入境大廳平面圖及異議人違規攬客、載客路線暨照片示意圖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見異議人係先於機場入境大廳招攬客人後,始將客人帶往其停放於停車場之租賃小客車,是異議人縱有違規攬客營運之事實,然異議人於違規攬客營運之際,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既係停放於上開停車場之停車格內,當無妨害交通秩序之情事,而原舉發機關及原處分機關復未能提出異議人有何違規攬客營運而有妨害交通秩序之積極事證,則揆諸上開說明,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1項前段所定處罰要件不符,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異議人不罰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先生於桃園國際機場攬客營運行為,所涉「交通頻繁場所」確定,受處分人停妥車輛進行下車招攬營運行為,妨害「機場內旅客」用路人交通秩序之攬客干擾行為,除有礙國家門面,定會影響其他旅客通行順暢。本案受處分人係「汽車駕駛人」以下車後進入「交通頻繁處所:機場內入境大廳」妨害「機場內旅客」用路人交通秩序.而非其所駕駛車輛停放位置是否妨害其他用路人交通,原裁定對此顯有誤會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第38條第1項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1項前段、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受處分人甲○○於97年12月31日下午5時45分許,在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第二航廈西側停車場,違反上開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3款:「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之規定,而有汽車駕駛人違規攬客營運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本件舉發警員鄭高同於原審證述在卷,且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並有證人提出之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入境大廳一樓平面圖一紙、機場入境大廳及停車地點照片16幀附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二)至原審認為:汽車駕駛人除須有違規攬客營運之事實外,尚須以「妨害交通秩序」為要件,始得據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1項前段處罰之,固非無見。惟查,抗告人指稱:受處分人係「汽車駕駛人」,下車後進入「機場內入境大廳」招攬乘客,難謂對「機場內旅客」等用路人之交通秩序毫無妨害等語,原審未予審酌,自有違誤;況證人鄭高同證稱:「... 但是後來有客人來的時候,甲○○就把車子開到航站停車場的人行道的階梯旁,方便客人上行李、上車」(見原審98年3月30日訊問筆錄第23頁)及原審照片示意圖(原審卷第88頁)可知,受處分人有為便利乘客上車而違規停車於行人穿越道之情,是否無妨害交通秩序情事,亦非無再行斟酌餘地,抗告人所陳尚非無據。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所指為有理由,另雖未指摘者,係屬法院依職權應為調查事項,並為兼顧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法院,期詳為斟酌後,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張明松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