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法定代理人 丙○○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39號,中華民國98年8 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刑事案號:97年交易字第75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規定,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二、查被告乙○○過失傷害刑事部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757 號判決被告乙○○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因未上訴而確定,並已移送執行,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茲上訴人丁○○雖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合法上訴,惟該刑事案件既已判決確定,本院無從審理該刑事案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述規定,自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吳啟民法 官 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詩穎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