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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抗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84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3日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 所示之詐欺罪已執行完畢,而其餘附表編號2、3、4 部分,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7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為2年10月確定,原裁定未將已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刑減計,而定執行刑為2年11月,顯有違誤云云。

二、按被告犯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次按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臺抗字第621 號裁定意旨)。又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因檢察官未及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其中一罪已執行完畢,若檢察官及時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只要定執行刑未全部執行完畢,該數罪即未全部執行完畢,均應減刑之(本院96年第3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討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㈢決議第2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 所示之詐欺案件,前經原審法院以95年度宜簡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後,前於95年7 月11日執行期滿,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因與未執行完畢之如原裁定附表編號2至4所示部分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則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應予以減刑,並與如原裁定附表編號2至4所示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既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則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不得減刑,附表編號4 所示部分已減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1月,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月女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0月減為││ │ │ │ │5月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犯 罪 日 期│94年2、3月間某日│92年10月間某日至│93年4月1日至95年│94年4月間某日起 ││ │至94年3月28 日 │95年5月22日 │1月2日 │前後約2、3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案號 │檢察署95年度偵緝│檢察署96年度偵緝│檢察署96年度偵緝│檢察署96年度偵緝││ │字第68號 │字第3531號 │字第3531號 │字第3531號 │├───┬───┼────────┼────────┼────────┼────────┤│ │法 院│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5年度宜簡字第65│97年度重訴字第15│97年度重訴字第15│97年度重訴字第15││事實審│ │號 │16號 │16號 │16號 ││ ├───┼────────┼────────┼────────┼────────┤│ │判決日│95.3.21. │97.10.15. │97.10.15. │97.10.15. ││ │期 │ │ │ │ │├───┼───┼────────┼────────┼────────┼────────┤│確 │法 院│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定 │案 號│95年度宜簡字第65│97年度重訴字第15│97年度重訴字第15│97年度重訴字第15││ │ │號 │16號 │16號 │16號 ││判 ├───┼────────┼────────┼────────┼────────┤│ │判決確│95.4.10. │97.11.10. │97.11.10. │97.11.10. ││決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1月 │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已減刑 │├───────┼────────┼────────┼────────┼────────┤│附 註│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 │第374號 │第17240號 │第17240號 │第17240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