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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抗字第 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08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係因無法控制自己之行為,方為本件犯行,現已知錯,不敢再打母親,原審裁定施以3 年監護之處分過重,請准交保,俾抗告人能回家照顧身體狀況不好之母親等語。

二、按因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有同法第19條第2 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2 項之期間為5 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96條亦有明文。又按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執行之;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亦規定甚明,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 項之規定,核係刑法第96條但書所稱之其他法律規定。至關於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 條第2 項諭知之監護處分,其監護期間,於保安處分執行法雖未為規定,惟應適用刑法第87條第3 項之規定,乃屬當然。

三、經查,被告自94年1 月14日起即有因精神分裂症而長期接受門診及住院治療之病史,於治療期間並曾多次以暴力攻擊家人等情,有被告之國軍松山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暨該院97年10月22日醫松醫療字第0970002000號函附病歷摘要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參原審影印卷第37頁、第44頁至第56頁)。嗣於原審審理中將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送請鑑定,鑑定結果認「就精神醫院之觀點,陳員(即被告)精神科之診斷應為:一、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二、輕度智能邊低。陳員於九十四年起有較為持續明顯之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及聽幻覺等症狀,及病識感不佳與服藥不規則等情形,並且於犯案前亦受其精神病症狀干擾,如被害及關係妄想及幻覺干擾,影響其對於外界事務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進而影響其犯案之行為,判斷案發當時個案犯罪行為全由被害妄想及聽幻覺之控制而發生,故陳員犯案前即犯案當時之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在其原有之精神病理影響下,整體判斷力明顯下降,衝動控制亦變差。然而,就精神醫學之立場而言,仍建議陳員目前之精神症狀宜接受適當之治療,持續服藥,以控制妄想、幻聽及混亂行為等症狀。判決確定後,陳員若需服刑,亦應持續接受治療。若精神症狀惡化,則建議給予適時之監護性醫療處分」等語,有國軍松山總醫院97年11月19日醫松醫療字第0970002211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參原審影印卷第73頁至第77頁)。又被告經原審裁定羈押後,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內有毆打他人、情緒不穩等情形,核其行為有暴行之虞,有施以戒具腳鐐保護之必要一節,亦有臺灣臺北看守所97年11月25日北所戒字第0970800526號函在卷可佐(參原審影印卷第78頁)。是本案於原審雖因尚未進行審理程序,復未曾就被害人即被告母親進行詰問以釐清案情,進而判斷被告是否確已觸犯刑法第272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暨是否有刑法第19條第1 、2 項所規定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等情形,惟依上開各種跡證顯示,本件被告雖仍有羈押之必要,但因羈押後其無法接受正常醫療,已使其前揭病症有惡化之虞,然如任其返回家庭或社會,依其現存之病症,又足信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故為避免被告中斷治療致其病症惡化,又酌以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補充制度之立法機制,堪認於本案判決前,被告有先入長期慢性療養機構等適當場所,施以監護之緊急必要。

四、原審本於上開見解,並考量被告之病史紀錄,裁定令被告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 年,於法並無不合,所定之監護期間,亦稱妥適。被告上開抗告意旨,要係就原審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任意爭執,所為抗告,並無法推翻原審裁定之適法性,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有志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