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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13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妨害風化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本件受刑人前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於92年7 月15日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與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民國96年7 月16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十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報請法務部以98年3 月30日法矯字第0980011245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前項之處分,而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邦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