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17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78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甲○○

(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九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九○號),對撤銷指定辯護人一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被告依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第二條:『得選任辯護人。』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二條:『一、刑事訴訟案件,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已指定公設辯護人者外,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二、因無資力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者,法院應為指定。三、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並酌給報酬。』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聲請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而臺灣高等法院『依法』指定辯護人給被告,如今合議庭亦稱『依法』撤銷指定辯護人,請問所依何法?請合議庭明確指出。㈡⒈審判長庭訊時一再要以重判被告,怒斥被告來逼迫被告認罪,而不思辨明事實,調查證據,是否有違刑事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沒有辯護人協助,被告無從得知。⒉被告當庭請求與證人(即告訴人乙○○)對質,審判長先是百般阻擾,後雖允許,卻不斷的打斷被告的問題…使被告始終無法做完整的詰問或陳述。是否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前段、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沒有辯護人協助,被告無從得知。⒊審判長當庭禁止被告即時閱讀書記官記錄之筆錄,是否合法?沒有辯護人協助,被告無從得知。⒋被告要求調查證據,傳喚證人,結果如何?合議庭大多均未告知且被告亦無法閱卷,真相如何,如石沈大海,無從得知。是否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⒌綜合以上⒈、⒉、⒊三點均發生於被告指定辯護人被撤銷後(詳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之庭訊錄音帶),而第四點亦因被告指定辯護人被撤銷後,產生無法閱卷之後果,如⒈、⒉、⒊、⒋四點所述被告的訴訟保護權還誠如合議庭所述相當完備嗎?㈢被告根據事證提出答辯,被曲解成能言善道;高中畢業,會操作外匯也被拿來當作撤銷指定辯護人的理由,請問高中畢業有法律之專業嗎?外匯是隨著經濟數據在波動,可不是隨著法律條文在跳動,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請臺灣高等法院恢復被告之指定辯護人,以利事證調查,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如蒙恩准,實感德澤」等語,對解除指定辯護人一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第一項提出聲明異議。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偽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九○號案審理,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更㈠審準備程序,聲請指定辯護人辯護,「以調卷所有的資料」,本院並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嗣於九十八年四月二日本院審理時,本院審酌被告為高中畢業,能言善道,所撰書狀引經據典,並會做外匯操作,而所需要的訴訟資料,已經由指定辯護人閱卷後,交付給被告,對被告訴訟保護權相當完備,被告不是無法陳述自己意見,經評議後,當庭裁定解除指定辯護人,屬訴訟程序之裁定,被告對本院解除指定辯護人之裁定聲明不服,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第一項提出聲明異議,實係對本院裁定不服提出抗告,惟屬訴訟程序之裁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但書之情形,自屬不得抗告。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