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盜匪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 月確定,於89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6 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6 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31號函所附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